论审计报告的“虚假”与“真实”(4)
2016-08-05 01:09
导读:四、基本结论 由于会计对象存在大量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而人的知识的是相对的,其认知是有限理性的,这就决定了依据会计准则、制度编制出的财务
四、基本结论 由于会计对象存在大量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而人的知识的是相对的,其认知是有限理性的,这就决定了依据会计准则、制度编制出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只能是相对的。而建立在内部控制和统计抽样基础上的现代审计,由于其审计技术的固有局限性,只能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揭示和报告对审计报告使用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而不能保证揭示和报告所有较小的虚假陈述行为。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也只能是相对的。所以,通常情况下,在受理和审理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索赔案件时,也只能用“法律真实”而不是直接用“客观真实”作为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标准。只有当“法律真实”缺乏相应的规范标准时,才能启用“客观真实”标准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有无虚假陈述行为、有无过错的依据。
主要: 贾伟,2002,“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几个疑难题目”,《人民司法》第5期。 蒋尧明,2002,“会计信息‘失真’与会计学的本质”,《当代》第6期。 刘正峰,2002,“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法学》第4期。 齐斌,2000,“证券市场信息表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 唐有瑜,1998,“会计信息失真的技术性因素:不确定性与模糊性,”《财会月刊》第9期。 吴联生,2002,“会计域秩序与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经济研究》第4期。 谢德仁,2000,“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会计规则制定权合约安排”,《经济研究》第5期。 张继成、杨宗辉,2002,“对‘法律真实’证实标准的质疑”,《法学研究》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