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审计组织形式(2)
2016-11-04 01:01
导读:(二)有限责任合伙制是较佳选择 比较而言,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较大的优越性,即无过错合伙人无须对其他合伙人的职业性违规行为所形成
(二)有限责任合伙制是较佳选择 比较而言,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较大的优越性,即无过错合伙人无须对其他合伙人的职业性违规行为所形成的负债承担无穷连带责任,而有过错合伙人需承担无穷连带责任,较大程度地保护了无过错合伙人的利益,有利于吸纳新的合伙人进伙,增强其承担风险的能力。 1994年7月,当时世界“六大”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安永”、“永道”、“普华”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在纽约联合公布:各会计师事务所从现行的“无穷责任合伙人制”转变为“有限责任合伙制”。到1995年底,国际“六大”会计师事务所已在美国全部完成转型。[2]由此可见,会计师事务所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在世界范围是有其强大生命力的。 随着会计服务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我国会计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断进步,会计审计服务与国际接轨是必然的趋势。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况下,我国独立审计业假如不能痛下决心,迎头遇上,则不仅会将会计服务市场很大一部分份额拱手让给国际会计服务组织,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对国家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还会影响注册会计师队伍走出国门、参与国际会计服务市场的竞争的进程。 综上所述,从促使注册会计师规范自身执业行为、保持诚信为本的执业品质以充分发挥独立审计降低和防范会计信息风险作用的角度分析,合伙制较公司制和独资型公道、有效,而合伙制中的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更为科学和公道的组织模式。
三、我国独立审计现实组织形式与目标模式的差距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组织模式,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作出了明确限定,但由于当时存在着特殊的挂靠制度,所以,在现实情况中执行得很不规范。1998年底,首批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103家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1999年初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到2000年初,全国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全部完成。脱钩改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启动了组织模式规范化的进程。 2001年发出的现正在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独资型、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和公司制等组织模式。但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制,而仅有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选择普通合伙制。2000年3月改制全部结束时,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事务所有4065家,占全部事务所的88%.,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不为我国现行法律所认可,在实践中也不存在。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刚开始出现,目前仅在广东省深圳市有这种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这种理论选择与现实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风险原因 注册会计师业是一个有着较高风险的职业。假如风险和收益不对称的话,就会影响其正常发展。在我国,政府对审计服务市场的过度参与造成市场机制的扭曲,大部分客户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是依政府管制机构的要求而产生的,审计服务质量的高低对他们的利益没有实质性影响,他们对审计服务的需求实质上只是形式上的。在这种市场环境下,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势必被低质量的审计服务所“挤兑”,而低质量的审计服务定会带来高诉讼风险和潜伏赔偿责任。 审计客户总是希看能用钱换来他们据以决策的可靠的会计信息,随着他们对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权的弱化及因此而引起的风险的增加,他们开始把注册会计师看成风险分摊者,当他们发现被会计信息误导而利益受损时,他们就往往要把注册会计师推上被告席,从而将自己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转嫁于注册会计师身上。但是,一方面,企业经营治理过程的复杂性使经济事项不可避免地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做到保证经审计的会计信息是正确无误的;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总要面对众多的客户,时间和本钱上的约束使他们不可能对每一个被审计事项都做到事无巨细。由此,注册会计师很难保证向信息需求者提供正确无误的会计信息,而只能期看过程的公正性和谨慎性。由此出发,审计业界以为,审计承担的只能是“公道地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会计信息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了职业准则,却未能揭示出的错弊,他们不承担责任。这就出现一种审计风险与责任、审计本钱与收益不对等的尴尬局面。 正因如此,作为一种自我保护措施,注册会计师会通过选择有限责任制把实际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