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审计组织形式(4)
2016-11-04 01:01
导读:(二)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登记形式 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据我国公司法进行设立登记的,没有体现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服务机
(二)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登记形式 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据我国公司法进行设立登记的,没有体现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服务机构与一般营利性公司在内部治理结构上的不同,造成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不能适应行业要求,甚至与行业规范发生冲突。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可明确“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概念,规定其内部治理结构等由国务院财政部分制定;在工商登记时可依据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进行登记注册,从而有利于建立与行业要求相符合的同一、规范的内部治理机制。假如其他组织形式的事务所不实行工商登记而是由财政部分进行专门登记,那么有限责任事务所也可以实行同样的行业登记制度。
(三)改革我国合伙制企业税收制度 从本质上讲,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对合伙企业征税就是对合伙人征税,对合伙人征税就是对合伙企业征税。我国目前税收制度实质上是对同一纳税主体的同一纳税客体进行了重复征税。这种重复征税将导致合伙企业利润的非正常保存以及纳税人对经营组织模式的不公道选择,从而扭曲了资源的配置。目前仅有我国和缅甸等少数国家、地区仍对合伙企业和合伙人个人双重征税。我们应尽快改革这种重复征税制度,减轻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共有财产制度 无论哪一种形式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责任过程都会涉及个人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题目。假如没有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的分割制度,合伙制实施过程中合伙人承担无穷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义务就无法真正落实,使有的合伙人得以逃避应承担的责任,或造成有的合伙人超越应承担责任的范围,使相关法律条款失往实际意义。因此,必须逐步建立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与他人共有财产分割制度,以确保合伙制的正常实施。
(五)公道界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应界定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构成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这样可以解决两个方面的题目,一是解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与个人独资事务所投资人、合伙事务所合伙人承担债务期限不一致的题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合伙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或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失,而有限责任事务所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在企业解散后则不承担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假如将注册会计师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执业报告的行为视为二者共同行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注册会计师作为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仅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对自己在事务所执业期间的过错行为产生的债务,即使事务所已经解散,其本人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二是解决不具有投资人、合伙人、出资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权题目。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不少人以为,考虑到执业责任承担题目,应限制甚至取消非投资人、合伙人、出资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签字权,而只保存非执业会员身份,这剥夺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应有的执业权利。[4]假如明确其如有过错行为同样要与有过错的投资人、合伙人、出资人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此题目就迎刃而解了。
(六)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性质决定了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对委托单位负责,还要对社会公众负责。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大、风险高已成共叫,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期看值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实际能力之间所形成的“审计期看差距”为注册会计师面临“诉讼爆炸”和陷进“深口袋”埋下了隐患。为规避责任、分散风险,应尽快建立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否则,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人就有可能因赔偿客户损失而走向破产,甚至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人的破产结果也未能使客户得到全部补偿。国际上一些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都碰到过大额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赔偿。如1999年英国永道会计公司同意支付麦氏公司10810万美元的赔偿,BDOseidman会计公司支付亚特兰大一家私人投资公司4400万美元赔款,等等。[5]尽管这些赔偿数额巨大,但他们并未因此而倒闭,其主要宝贝就是建立了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基金。目前,我国很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还比较差,对执业中存在的风险缺乏明确的熟悉,以为投不投保无所谓。有些注册会计师又心存侥幸,以为自己即使有失误,也未必会被查出。[6]另外,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确,可操纵性较差,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比如,注册会计师假如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损失到底有多大,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怎么样确定各方面都可以接受的损失数额,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样对注册会计师就不具有太大的约束。也因此,在执法上会有一定的不公,往往有责任,也不一定会被追究。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建立与完善,从根本上讲,有赖于形成完善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化机制。审计市场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投保责任险不是被外力强行要求,而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维护整个审计责任关系的需要。我们国家目前要做的工作之一就是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完善其中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如界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不应只考虑其审计执业结果,还应考虑其执业过程等。总之,合伙制独立审计组织形式的建立有赖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