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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家审计职责的几点思考(2)

2017-01-23 01:07
导读:(三)市场经济的确立、经济环境的变化要求调整审计职责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通过市场来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市场经济
  (三)市场经济的确立、经济环境的变化要求调整审计职责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通过市场来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是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即以国家为主体,通过政府的收支活动,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它是建立在“公***品”和“市场失灵”理论基础上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2]公共财政的核心有两条,第一条是规范政府职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第二条是建立公共预算。随着公共预算的实施,纳税人对政府财政收支的监视意识会越来越强,这就意味着公共财政是***和法治化的财政,财政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和经济行为,不仅是经济题目,而且是一个政治和法律的题目。[3]因此,对财政收支实施审计监视就不仅仅是经济题目。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进,公共财政制度也日趋完善,但我国目前国家审计机关开展的财政财务审计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一是年度工作量的确定没有法定要求,从而体现审计职责的刚性约束不强,这就使得审计监视的覆盖面不够,审计机关的职责大小不确定。二是所审查的范围、内容和程度不够规范,缺少一系列具体的、相互衔接的审计规范体系,如没有明确一个审计项目如何审、具体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是什么以及审到什么程度等等。三是审计结果体现还不够规范,目前审计机关通常是在审计结束时就审计中发现的题目进行评价和处理处罚,而没有对所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发表意见,对审计结果还没有规范性要求,降低了审计机关职责的约束性。这就使国家审计无法充分实现对财政资金的有效监视,偏离了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实现制衡手段的本意,也使得对审计机关本身的工作考核缺少标准。  (四)其他国家国家审计的主要职责  对于国家审计的职责,多数国家的惯例是把监视公共财政、检查公共账目作为国家审计机关的最基本的职责。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第一届国际大会就确定了各国最高审计机关监视政府资金与财产的地位,第八届国际大会重点建议最高审计机关审计国家财政收进和支出。很多国家还通过各种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最高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如美国的《预算与法案》规定了会计总署对公共资金收进、支出和使用的监视检查权;英国《国家审计法》规定,国家审计署的作用就是加强议会对公共资金使用的控制与监视;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规定,国家收支决算要接受会计检查院审查;法国规定审计法院负责国家公共账目的审计;西班牙规定,审计法院的职能是对公共部分的财政活动进行监视。从上述可以看出,公共财政资金及其账目审计是各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  当然,由于公共资金收支活动范围不同,各国的法律授权范围不同,因而各国国家审计机关实际审计范围也有差异。但其共性是:各国公共财政活动和公共账目的审计都是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直接承担财政收支治理活动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各部分都作为基本审计范围。此外,接受财政拨款的其他公共机构(如、卫生、社会保险、科研等)也都是审计范围。在时间安排上,假如审计资源能满足审计任务量的要求,就每年对审计对象审计一次;如审计资源不足,一般根据审计覆盖面和审计资源制订综合计划,以一定周期如3年或5年转动执行。在制订计划时对政府公共账目实行年度定期审计,而对政府部分和机构以周期实行轮流审计。[4]  当前,我国的国家审计在计划工作上有一定的盲目性,实行“全面开花,选择重点”,没有一个全盘同一的审计计划,而是每年在其法定的职责范围内选择一部分业务开展,致使很多审计对象多年不接受审计监视,也使审计工作长期处于一种“随意”的状态,缺少系统性和刚性约束。  二、完善我国国家审计职责的几点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总量规模的扩大,需要审计的经济活动增加,而审计资源有限,要求随着发展经济的速度增加审计气力还不太现实。因此只能主要考虑如何整合、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审计是加强国家权力制衡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对国家财政的审计实际上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视的指导思想。通过审计可以促进部分依法理财、依法行政、依法分配和使用国家财政资金;促进财政治理水平和规范财政运行秩序;推进财政治理体制、分配体制、运行机制、法律法规的改革、健全、完善;进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步行政效率。审计机关应充分认清自己的地位和作用,大胆鉴戒其他国家审计机关行之有效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调整国家审计战略,以监视公共财政活动和公共账目为审计基本内容,兼顾与公共资金收支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对于国家审计体制的改革题目,目前有不同的观点,比较流行的观点是采用立法型的国家审计体制。但我们以为,我国的国情不同于西方国家,国有经济规模巨大,如何利用这部分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和能力,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稳定和完善的一个主要内容,审计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发挥着稳定器、校正器的作用。因此,审计体制完全照搬西方的某种类型都不太理想。比较理想的做法是建立主要为立法部分服务,同时也为政府服务的独立的国家审计机构。在中心设置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相平行的审计署,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将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运营情况向国务院报告;地方设置相应的国家审计机构,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这种体制的设置,既符合审计的理论,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作用,由于我们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决策主体,政府是执行主体,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视,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为决策服务。  审计体制的转型,是需要一个酝酿、规划和实施、磨合的过程,这些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况且在审计框架内,审计工作还有很多盲点,如何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是当前要解决的现实。对审计体制的改革,我们既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裹足不前,应积极探索,逐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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