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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家审计职责的几点思考(3)

2017-01-23 01:07
导读:(二)把对公共资金的收支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重点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审计的职责范围是比较宽泛的,业务量非常大,然而国家能分配给审计机关的资
  (二)把对公共资金的收支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重点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审计的职责范围是比较宽泛的,业务量非常大,然而国家能分配给审计机关的资源是有限的。国家审计要牢牢围绕监视公共资金这一基本职能,放弃那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各级人大和政府应客观地看待和评价审计工作,给国家审计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恰当定位,改正那种“万能审计”的熟悉,积极支持审计部分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审计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的督查。国家审计机关必须在现有资源的条件下认真选定审计重点。对公共资金的监视是国家审计的主要职责和永恒的主题。应将公共资金包括政府部分预算、政府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保障和社会公共性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等作为审计重点,将预算执行审计作为全年的工作项目进行安排,做好审计计划和期中审计,确保在预算年度结束后能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同时也要将那些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金纳进审计重点。[5]审计不应是选择性的,而应该是年度必审,审计覆盖面和审计要完整,审计方式和结果要规范。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进一步扩大审计覆盖面,逐步消除审计盲区。例如中心预算,目前一级预算单位只审计一部分,很多部分所属二、三级预算单位没有纳进审计计划之列,有些部分、单位长期缺乏审计监视,使得财政预算审计缺少深度和广度,很难对预算执行情况给出一个全面、客观、真实的评价,因此要逐步拓宽审计的覆盖面,强化审计的约束力。一般使用公共资金都存在一个预算、申请及其批复、决算的题目,而作为主管部分,其批复的依据,必须经过相应的审计部分的审查,把审计意见作为决算批复、预算批准的必备条件,使审计结果的体现形式同一,审计覆盖面达到100%.  针对审计气力不足的题目,可考虑综合利用我国现有的审计资源,但使用财政资金的审计管辖权属于国家审计机关,与财政资金审计有关的活动,必须由国家审计机关同一组织。即使国家审计机关气力不足等原因不能直接审计,其审计工作也应由有管辖权的国家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审计必须执行同一准则,不能自行委托,不能不审计。  至于绩效审计,西方发达国家已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尝试,如有的国家较多开展综合审计,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正当性、效任性和效果性综合考虑,能在同一次审计活动中同时较好地满足真实、正当和效益三种目标,如加拿大的国家审计;美国自70年代起,财务审计一般只占15%以下,绩效审计超过85%;[6]英国35%的国家审计资源用于绩效审计。但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审计资源有限,体制改革在深进之中,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有法不依的现象还较多,因此,应在坚持真实性、正当性审计的基础上,适当开展绩效审计的试点。由于真实性是基础,正当性是基本要求,效益性是终极目的,它需要以真实性和正当性为基础,并且是在这一基础上的更高要求。在经济环境得到改善,审计的覆盖面得到进步,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达到很好的保证的基础上,逐步拓展绩效审计的范围。  (三)弱化对国有的具体审计  目前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基本上还是1983年恢复国家审计时确定的范围,但当时的经济环境是计划经济体制,公有制经济占我国经济的尽对数目,再加上政企不分,法制不健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对企业的审计一直作为整顿经济秩序,维护财经法纪的一项重要手段,占用了国家审计机关的大量审计资源,而对国家财政资金的审计监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固然这种审计气力的分配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一方面考虑到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市场多元利益主体对外编报的信息都需要接受审计监视,且应当处于一个比较一致的审计环境;另一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没有气力,也没有必要陷进微观经济主体的具体审计事务,所以国家审计应弱化对国有企业的审计,而是把大量的这类审计任务交由注册会计师来承担。  但考虑到我国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国有资产数目巨大,如何运用好这部分资产,如何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中心。因此,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的审计不应放弃,而应加强,做到年度必审。但考虑到国家审计的重点有所侧重,而且更多的考虑是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对这部分审计可采取以下:一是坚持国家审计机关拥有审计权。二是国家审计机关每年根据需要抽审其中的一部分。三是除了国家审计机关抽审的企业外,其他单位每年对外编报的会计报表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并报国家审计机关,以保证审计的全面覆盖,消除审计盲点。在利用注册会计师资源对国有企业审计时,应防止其为了经济利益的驱动,而“出卖审计意见”,可采取由国家审计机关认定审查国有企业的事务所资格,并要求其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质量标准进行审计工作,必要时还可以对其工作进行抽审[7].另一方面,随着企业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建立,政府作为国有经济所有者的代表,负有对国有资产的监视、治理的义务;国有经营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对国有经营性资产进行监视,审计机关向所有者的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审计结果,便于政府更好地实行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的治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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