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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及其审计题目的若干思考(3)

2017-04-02 01:17
导读:四、有目的的内部控制审查与舞弊审计责任 从审计角度,舞弊的存在与发生,说明被审组织治理上有漏洞,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因此,实施舞弊审计
四、有目的的内部控制审查与舞弊审计责任  从审计角度,舞弊的存在与发生,说明被审组织治理上有漏洞,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因此,实施舞弊审计时,需考虑并留意对内部控制的审查与评价。从总体上看,内部控制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系一个组织为完成其任务和目标而使用的控制系统。的综合整体,意指治理当局为了增强完成所制定的 任务和目标的可能性而采取的行动,包括其恰当地进行防止性的、检查性的或指导性的计划、组织和领导工作。  根据审计实务标准,这些适当的行动或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资料的可靠性与完整性;对政‘策、计划、程序、和规定的遵守;对资产的保护;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完成可制定的经营或项目的任务与目标。显然,保持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有利于防止、及时发现并纠正舞弊,这是治理当局的责任。换言之,被审组织治理当局应当贯彻实施其内部控制,承担防止发生、及时发现并纠正舞弊的责任。  然而,审计职员有责任通过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有效,以及相应地检查和评价经营业务的各个部分可能的暴露和风险,来发现舞弊。  为此,审计职员应确定被审组织是否建立了现实的组织目标,是否有书面政策以说明具体的禁则及在发现违反行为时应采取的行动,是否建立和保持了恰当的授权政策,是否已制定了用以控制一些活动和保护资产的政策与程序及其机制,是否具有为治理层提供足够、可靠信息的通讯渠道,是否具备能保证控制的控制环境,是否需要提出一些协助防止舞弊的建议等。  具体说来,审计职员在舞弊审计中要检查和评价计划、组织和领导过程,以确定是否存在适当的能完成任务和目标的保证,并据以总体评价内部控制系统,主要包括:  第一,审查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的可靠性与完整性,以及鉴别、衡量、分类和报告这些信息资料所使用的;第二,审查为保证遵循那些对经营和报告有重要影响的政策、计划、程序、法律和规定而建立起来的组织系统,并确定该组织是否遵循了这些要求;第三,审查用于保护财产免受各种类型损失的方法与方式,必要时应采用适当的审计程序来核实财产的实存情况;第四,审查并确定是否已建立了用于衡量资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有效性的经营标准,业已制定的经营标准是否为人们所理解和遵守,能识别和分析出经营标准是否偏离,并向负责采取纠正行动的职员进行通报,以及是否已采取了纠正行动;第五,审查组织的循环性活动(经营)或特殊目的的活动(项目),以确定其结果是否与所制定的任务和  目标相一致,以及是否按预定计划进行。  由此看来,审计职员对舞弊的责任与治理当局对舞弊的责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责任。因此,审计职员对舞弊的责任不能替换、减轻或免除治理当局对舞弊的责任。审计职员在实施舞弊审计时,应当明确并切实履行其审计职责,尤其要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有目的的审查与评价,以便经济有效地完成舞弊审计任务并降低审计风险。  五、发现性的冒险和舞弊审计风险的增加  一般而言,舞弊审计不同于常规性审计,系一种发现性而非论断性冒险活动。因此,在舞弊审计中,审计职员应作为信息的收集者将留意力集中在业已发生的事件上,寻找与舞弊行为有关的证据,并确定其具体细节、损失的金额及的影响范围,而不能事先预计或测算。  在收集信息并获取证据时,审计职员应考虑舞弊审计工作的法律后果,故需向组织的法律顾问咨询并收集在保密和特权等方面所应遵循的法规。鉴于舞弊审计的机密性,审计职员在实施舞弊审计与起草审计报告时,都应考虑正当性以及证据的总体质量和充分性,以降低或避免潜伏的审计风险。一般说来,无谨慎或无审慎的信任有时会使人处于危险的境地。在缺乏老实的品质,工作环境压力很大,并伴有诸多舞弊机会时,舞弊审计的风险就会很大。因此,在实施舞弊审计时,审计职员不仅要进行咨询等舞弊调查,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而且要关注舞弊暴露,尤其要重视并分析增加舞弊及其审计风险的情形。  大量的舞弊审计实践表明,除了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中的缺陷和不遵守规定的控制风险外,增加舞弊及其审计内险的情形主要有:  其一,被审组织存在异常交易。例如:期末发生对盈亏有重大影响的交易;发生重大的关联方交易;支付给律师、法律顾问或代理商明显不公道的酬金等。  其二,被审组织遭受异常压力。诸如:被审组织业绩不佳或其所处的行业不景气;被审组织因成长过快导致营运资金不足或财务弹性不好;被审组织财务决策不公道或将大量资金投资于风险高的产品或行业等。  其三,被审组织的治理职员的品行或能力存在题目。意指:被审组织治理当局由一人或少数人把持,且内部缺乏有效的监视;被审组织内部结构极为复杂,且复杂程度极不公道;对内部控制的严重缺陷,既无正当理由又迟迟不加以改正;主管和财务职员离职率高,会计部分职员长期不足,法律顾问或审计职员经常更换等。  其四,审计职员难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证实交易的凭证不适当,存在凭证不足、窜改凭证的现象;会计处理不适当,存在帐务调整过多、末按正常程序记帐的现象;与被审组织有关的单位的函证回函与帐簿记录不相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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