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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CPA审计收费模式及收费现状的理性思考(2)

2017-04-10 01:17
导读:(四)审计收费信息表露机制缺失 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制定程序,有可能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经营者决定,,经营者就

(四)审计收费信息表露机制缺失
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制定程序,有可能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经营者决定,,经营者就可能利用报酬的高低来“买断会计原则”。所以,非常有必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进行表露监管。证监会专门发布了《公然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表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表露》,对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应当分别按照财务审计用度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用度进行表露。但是,对表露的分类仍然过于笼统,不能够帮助使用者进行更为有效地决策。此外,也没有建立保障表露行为有效性的机制。因而有关注册会计师报酬情况的表露质量并不理想,所表露信息复杂混乱,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有的上市公司按年度来表露所支付报酬额,分年度不分会计师事务所;有的则按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来表露支付报酬额,不分所属年度;有些上市公司表露实际支付报酬额,有些表露的则是应付报酬额;有的本年度的数据还包含上年的用度;不表露所支付报酬的制定程序和标准;不表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对子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用度只字不提;表露审计收费信息未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等。还有少数公司拒不表露任何收费信息,事后亦不就此题目提供补充公告。这样,报表使用者就无从判定上市公司是否出于“买断会计原则”的目的而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
二、我国CPA审计收费模式的理性思考
审计收费作为一种价格体系,具有自己的收费模式,主要包括审计收费的主体和审计收费的形成方式两部分[2]。审计收费的主体是指定价权限的划分也就是有谁来定价的题目。审计收费的形成方式,是指审计收费是由国家来确定,还是由价值作用于市场形成,或是由国家计划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形成,也就是指审计收费形式。审计收费形式与审计收费决策主体有着密切的联系,有什么样的审计收费决策主体,就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审计收费形式。审计收费模式的选择并不是随意的,它取决于经济体制的模式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以及对价值规律作用的认知程度。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一)审计收费的决策主体
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无论是采取政府干预定价还是采取市场定价,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的原则应是相同的。即审计收费一般应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所需的用度;二是预期损失用度,包括诉讼损失和恢复名誉的潜伏本钱等;三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利润,这三部分构成收费定价的基础。影响这三方面用度高低的主要因素有企业的规模和种别;企业总体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的强弱等。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和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会计师事务所的利润也会有明显的差异。在以上因素中,有些因素是可以由政府控制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利润、执行基本审计程序的时间等,但有些因素显然政府无法同一治理,如企业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的强弱、预期的损失用度等。曹玉军、李树华(2000)等人从上市公司对审计独立性的需求方面做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由于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证券发行定价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题目,造成发行市场对审计独立性要求淡漠,市场事实上需要独立性较低且较为配合的审计服务。这一研究结果对非上市公司来讲也带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所以,审计收费标准的确定就不能完全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协商来定,目前我国审计收费标准的确定仍应采用政府制定最低限价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来运作。
(二)审计收费的形成方式
在审计收费方式上,长期以来,学术界对现行的直接收费制度给予极大的批评和怀疑,向被审计单位直接收费,将导致审计职员对被审计单位产生财务依存性,从而使其在上缺乏独立性。针对这一缺陷,有关学者提出了不收费、向政府收费、向股东收费、向信息使用者收费等不同的方案,但可行性均值得怀疑。首先,独立审计服务是一种商品,各方都要进行本钱—效益,审计收费是对审计职员付出劳动的补偿,免费审计违反了经济学中“经济人”的基本假设,难以施行;其次,向政府收费的方式表面上看切断了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的利害关系,审计职员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但政府却难以做到对注册师的治理,职业界以为原来自由的职业变得不再自由,失往了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刺激作用;再次,向股东收费和向信息使用者收费这种似乎公道的构思不符合现实,由于至公司的股东经常变动,小公司的股东又同时是董事、经理,而且,即使这种办法得以实现,审计意见也只符合股东或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仍没有充分的独立性。因此,现行审计收费制度应当被看作是审计本钱和收益权衡的结果。根据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和经济的阶段,向被审单位收费依然是一种较为可行的审计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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