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财务报表审计失败的认定分析(2)
2017-06-04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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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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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乾聚会计师事务所即原山东省烟台市会计师事务所)
可见,乾聚会计师事务所1997年至2000年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2001年年报仍由乾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了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未发现会计报表中有重大的错误及舞弊。事实上,自1997年上市以后,东方电子便开始疯狂炒作资本二级市场。5年间,东方电子先后利用卖出本公司一部分个人原始股所套现的资金和投入公司资金6.8亿元用来买卖本公司股票,总计违法交易金额高达51亿余元。同时,他们利用炒股收益来粉饰会计报表。5年内,先后将炒股收益中的15.95亿元(后证监会核查为10.39亿元税后收益)通过虚开销售发票、伪造
销售合同等手段,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如此重大的会计舞弊和非法行为,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竟丝毫未发现,还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就涉及的金额及性质,乾聚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保留意见甚至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从审计结果看,对东方电子1997年至2000年的审计是不成功的。
2、审计人员未履行审计职责,应承担责任。审计责任包括审计的职业责任(简称审计职责)和法律责任两部分。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首先,审计职责与审计目标密切相关,审计目标决定了审计职责,审计的职业责任在于“运用恰当的审计技术和保质保量地实现审计目标”(徐政旦、谢荣,2002)。围绕审计目标,审计职责主要有两大方面:第一,审计人员必须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按《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反映了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的评价;第二,审计人员必须揭露出对会计报表有重大的错报、漏报和舞弊行为。否则,有可能被认为审计是失败的。
其次,若被认定为审计失败,审计人员一般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因缺少应有的合理的谨慎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审计人员应承担普通过失或重大过失责任;对于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的错误行为,则要承担欺诈责任。
从东方电子的财务报表审计来看,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们既没有对会计报表的反映情况作出正确的评价,也没有揭露出重大的错报,可以认为他们并没有很好地履行审计职责。鉴于涉及事项的影响十分重大,对东方电子实施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至少应承担过失责任。
3、在审计过程中,采用的审计不当或没有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在运用一定的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的基础上才能表示审计意见,审计失败往往跟采用不恰当的审计方法联系在一起。审计方法一般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性复核等几种。审计方法运用不当会给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留下空间。对于一些科目的审计,有些审计程序是必须的,例如应收账款的函证、存货的监盘等。缺少这些必要的审计程序,一些重大的错报漏报、舞弊等行为就很难被发现。
东方主要是采用私刻客户印章、粘贴复印等方法伪造销售合同、虚开销售发票,以将炒股收益洗成主营业务收入。按惯例,审计人员应要求向其提供所有与当期有关的销售合同原件,然后抽取部分进行函证。对于重大事项,如果回函情况不好,会计师事务所要么采取其他方式进一步确认,要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乾聚会计师事务所在一次接受采访时称,它们曾选择一些客户进行函证(接近200封),发函比例在70%以上,但回函情况不是很理想(大概100封左右)。而接下来注册会计师是否实行了替代审计程序我们无从所知道,但至少在乾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没有关于这方面的任何说明。事实上,乾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具体的函证程序也极不规范。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审计人员应亲自向银行和第三方发询证函,以验证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该所负责审计的有关人员却把应亲自进行的调查、询证等工作交由东方电子去完成,对部分回函印章不规范以及回函是复印件、传真件等不正常情况亦未认真审查。这使得函证这一重要的审计程序流于形式而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最后发表错误审计意见的最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