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政府审计制度及其评析(5)
2017-08-07 02:58
导读: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与英、美、澳、日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的审计程序相比,固然在阶段划分上存在不同,但就其基本内容而言,还是大体相同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与英、美、澳、日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的审计程序相比,固然在阶段划分上存在不同,但就其基本内容而言,还是大体相同的。这些国家在审计程序上的一个明显的特征,是都十分重视审计计划,这对审计工作计划实施是不可残缺的。与作为司法模式的法国的司法性审计的审计程序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表现在:法国的审计法院有裁决程序,而瑞典国家审计局则无此程序。
就审计报告的报告对象而论,瑞典有其独特之处。美、英等“立法模式”的国家和法国西班牙等“司法模式”的国家其审计报告的报送对象是议会或国会,作为法、日等独立模式的国家审计报告一般向议会和政府同时报送。而瑞典国家审计局除需报送议会、行政部分的主管部分之外,还同时报送被审单位,这可以说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报送程序上的一大物色。这一做法利于被审单位及时了解国家审计部分对其的评价,以及所发现的,及就此提出的改进建议,利于被审单位及时予以改进。
七、 审计报告
瑞典是通过多种途径促使审计报告充分发挥作用的国家之一,它象美、德、日等国一样。注重发挥立法部分的监视和新闻媒介的***监视的作用。议会把国家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有选择地在报刊或政府公报上公布,并根据议员和公众的反映,对被审单位的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处理。瑞典在发挥立法部分监视和***监视的同时,积极发挥行政监视的作用,向被审单位的主管部分报送审计报告,以加强其对被审单位的监视。另外,在绩效审计家审计局利用了后续检查程序来保证审计建议的落实,由此可见,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报告虽不及法国审计法院的审计报告那样具有司法效力,但仍具有相当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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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与民间审计、内部审计的关系
瑞典民间审计由皇家贸易委员会确认资格的特许师进行,也可由较低等级的注册审计师进行,它与瑞典国家审计局之间不存在联系,各自独立地开展工作。
瑞典与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在政府内部设有内部审计机构,大型公司亦开展内部审计活动。政府内部审计机构不回国家审计机构,与国家审计局之间也没有组织上的关系,但业务上可以协调工作。
九、 与评析
瑞典是北欧强国,上实行君主立宪制,采取“三权”分立的组织形式。由于其政治、经济、国家及传统等诸方因素的形成了独特的政府审计制度模式———“行政模式”、这一模式的典型的特点是最高政府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受其领导,并对其负责,与“立法模式”、“独立模式”和“司法模式”下的政府审计机构相比,地位偏低,其活动明显带有政府影响的烙印。但由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对象是政府各部分的经办机构和公共机构等,故其独立性并不会受到太大干扰。瑞典所代表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与“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独立模式”。共同构成世界政府审计制度的四大模式。前苏联和我国均属于这种模式。
瑞典政府审计制度与其他国家审计制度另一个迥异之处,是它在国会设有国会审计师,负责国会和内阁各部的审计,这一设置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地位较低有关,并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了这一欠缺,毋庸置疑,在政府审计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瑞典国家审计局。
瑞典国家审计局在机构设置上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重视集体领导的作用,它的最高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二是按业务类型放置业务部分,此法易于按业务种别开展审计工作,但不利于对某个单位系统开展审计和对审计职员的全面培养。
中国大学排名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工作职责非常广泛,既包括审计工作,也包括会计治理和预算治理工作,如此广泛的职责,在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机构中是极为罕见的。过宽的审计职责轻易分散精力和出现工作间的相互干扰。就审计范围而言,无论是从审计对象来说,还是从审计来看,与美国、加、澳、日等国一样,都是属于范围广泛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