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中外审计法制建议比较与启示

2017-08-08 01:08
导读:审计论文毕业论文,中外审计法制建议比较与启示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审计法制建设是一项宏
审计法制建设是一项宏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我们既不能坐等,也不能急躁,而通过中外比较,从中寻找差距和可鉴戒经验,这不仅是所常用立法,同时也是加快审计法制建设步伐的有效途径。  一、西洋审计法制建设概要  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审计一般分为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三种类型,由于其机构设置不同,因此,在审计法制建设方面也各具其特点。  1、瑞典行政型审计立法  瑞典国家审计是世界上颇有力的行政型审计之一,审计法令的典型代表是1973年第 44号议案通过的《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规摘要》。该法的主要特点是:  (1)充分体现了国家审计局的行政色彩,国家审计除受专门的审计规范调整外,还应受《行政机构总则》等其他法律规范调整。如该法第一条规定“行政机构总则除第三条第三款外,均适用国家审计局。”  (2)效益审计是国家审计局的重要工作之一。该法第三条规定 ‘在审计方面,审计局进行效益审计…“。  (3)国家审计立法同样主要指对国家审计局的立法,对内部审计及民间审计则在国家审计法中不予体现。  其不足之处是,因受行政型审计体制的影响,审计法授予国家审计局的地位、独立程度、权力等均较司法型和立法型审计弱。  2、法国的司法型审计立法  法国事最早实行司法型审计的欧洲国家。在其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有代表性的两个法令一是 1807年的审计立法,二是在法国实施的审计法院法。  纵观 1807年法和审计法院法,法国司法型审计立法有如下特点  (1)先有专门的审计立法,然后,才以此为依据组建审计机构,配备审计职员。  (2)国家审计立法主要针对政府审计,而对审计和内部审计则未在专门审计立法中作出具体规定。  (3)审计立法中,对审计法院的建立,职员任免、权责、审计对象和任务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4)审计法中,不仅赋予国家审计机关审查权,而且还赋予司法权;审计法院既要对渎职、违法乱游记为进行追究,还要表扬那些优秀的职员。  (5)审计立法中,不仅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审计法院的支持、协作与配合,同时也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审计法院的监视。如审计法院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根据总检察长的提议,或应经济、财政和预算部长等各省的政府代表,各库金库主计官和涉外会计主任的请求;或根据账目审查情况,在不侵害审计法院帐目审查权的情况下,总检察长可向法院提出上诉‘。  唯一遗憾的是,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法院的任务严格限于事后审计,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审计建设性作用的发挥。  3、美国的立法型审计立法  纵观美国200多年政府审计的发展,其中审计立法大体上可概括为三个阶段一是美国早期审计法制建设(1921年以前),该阶段,美国国会颁布了两个主要法令,即《公共帐目迅速结清条例》和《克重科雷尔条例》;二是二十世纪前期的审计立法(1921- 1945年),主要法令有1921年颁布的《预算和会计法案》;三是审计立法的不断完善时期(19均年至今),颁布的主要法令有《政府公司控制法案》、《1945年立法机构改组法案》和《预算和会计程序法人通过研究上述三个阶段的审计立法,我们发现,美国审计立法有四大特点:  (1)先开展审计工作,后进行审计立法。如美国政府于 1775年便把国家财政的审计监视提到了议事日程,而至1817年才颁布第一部有关审计工作的《公共账目迅速结清条例》。  (2)体现了立法型审计的特点。该特点主要体现在审计机构的地位,审计长的任命、职权等方面。如《预算和法案》特别夸大“审计总署独立于行政部分以外在审计长的管辖和领导下;依法行使审计监视权等。  (3)审计立法中,明确规定效益是政府审计工作的重要之一。如(1945年立法机关改组法案)规定‘审计长应向国会提供充分资料以断定***的使用是否获得经济有效的处理’。它标导着审计总署在进行传统的财务审计与法纪审计的同时,已开始把留意力转向检查人力、财力资源的经济性、效任性和效果性。  (4)审计立法主要针对政府审计而言;而内部审计、民间审计则由《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调整。  遗憾的是,尽管美国同样重视审计立法立法律的实施效率也较高;但时至本日,仍缺乏一部以审计法命名的专门审计法令,审计立法散而乱,缺乏主心骨作用和系统性。
上一篇:国家审计在宏观经济治理中的作用研究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