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审计民事赔偿制度研究(3)
2017-08-08 03:52
导读:证券市场中,假如投资者由于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作出的虚假陈述,形成了公道的信赖并作出了投资,并因此遭受了损害,则应当以为行为人的行为与
证券市场中,假如投资者由于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作出的虚假陈述,形成了公道的信赖并作出了投资,并因此遭受了损害,则应当以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信赖的存在表明了因果关系的存在,这样,因果关系的证实不是直接证实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积极侵害行为,而只需要证实被告是否作出了某种虚假陈述,这种虚假陈述是否影响到市场交易,在被告的行为影响到市场交易时,原告是否实施了交易行为,并是否因此遭受损失。
换言之,原告需要证实的并不是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某种积极行为,而只证实被告的行为具有某种不法性,这种不法行为是否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联系。在判定这种因果联系时,确定原告是否对被告的行为产生某种公道的信赖十分重要。
当然,这种信赖必须是公道的,也就是一个一般的公道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也能够产生此种信赖,而不是盲目的信赖。在确立《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时有关损失的因果联系可以采用推定的办法,但应当答应行为人对此种推定提出抗辩,如以为其行为没有影响到股票价格的变动等等,从而否定对该因果关系存在的推定。
由于证券民事诉讼被告往往较多,有的被告被控虚假陈述,有的被告被控内幕交易或操纵价格,各被告之间的责任要划分清楚,有的要承担主要责任,有的承担次要责任,有的可能则不承担责任,主要依据其行为是否与原告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如银广夏民事赔偿案,庄家应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次要责任,承销商则不承担责任。
四、免责事由
虚假陈述的免责事由与虚假陈述的责任构成相联系,前者一般由后者决定。虚假陈述免责事由的成立是对虚假陈述责任构成的否定。主观要件上,注册会计师的抗辩事由是无过错,证实自己无过错;或证实被告有主观恶意。客观条件方面,抗辩事由有三:一为抗辩审计没有出现失败,这包括两层含义,即已审会计报表不存在错报或漏报和虽存在错报或漏报但不具有重要性;二为抗辩原告无损害事实;三为抗辩原告的损害与被告审计失败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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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主观方面的抗辩
基于被告主观方面的抗辩注册会计师侵权实行推定过错制,按照过错推定原则,若原告能证实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实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主张抗辩应证实自己已尽应有的职业关注义务,应有职业关注是指“谨慎的实务家在计划和实施审计业务必须保持的关注”[3].注册会计师必须证实自己是一个谨慎的执业者,谨慎的执业者具有以下特点:[4]1、拥有该职业所需要的一般知识并能与职业保持同步发展;2、能做出相当于社会均匀水平的判定;3、在人格方面代表但不超越社会一般水平。一般而言,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已尽职业关注的主要依据是审计准则及相关法规。
过错责任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在决定侵权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时,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假如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引起过失,由于过失有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推定欺诈之分,故可以过错程度轻进行抗辩。一般过失是指审计职员要执业过程中缺乏公道的关注,即未能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工作;重大过失是指审计职员在执业过程中缺乏最最少的关注,即在审计工作中未能遵守审计准则的最低要求;推定欺诈是指点虽无故意欺骗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注册会计师可以以一般过失对抗重大过失,以重大过失抗辩推定欺诈,以减轻责任。
基于原告主观方面的抗辩
注册会计师假如能证实受害者在决策时已知审计报告是虚假的事实***,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受害者过错是注册会计师减责、免责的抗辩事由。受害者过错有两种形式:对损害发生的过错与对损害扩大的过错。假如损害完全是受害者自己导致的,则注册会计师免责:假如是混合过错(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则注册会计师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得以减轻责任。受害者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可以构成注册会计师对扩大部分的责任的免责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