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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审计民事赔偿制度研究(4)

2017-08-08 03:52
导读:第三人过错的抗辩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的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假如原告的损失完全是第三人引起的,则注册会


  第三人过错的抗辩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的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假如原告的损失完全是第三人引起的,则注册会计师得以免责。但当注册会计师有过失时,因第三因素参与造成损害时,这时除非注册会计师能证实第三因素与注册会计师的过错不具一般可能性参与时才得以免责或减责,否则要承担损害的终极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对受害者的损害往往与第三因素参与联系在一起,并往往与第三人构成对受害者的共同侵权,从而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注册会计师要以共同侵权人无意思联络为由主张比例责任。

  2、基于客观方面的抗辩

  基于损害事实的抗辩

  损害是指权益的不利益,是侵害正当利益的结果。假如受害得诉讼的损害是非法利益,则不受保护,如受害者放印子钱受到的损失,这是受害者自甘风险的结果,与注册师审计失败可能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法律不保护非法所得,故注册会计师可以此抗辩;此外,根据的侵权法规定,损失一般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也可进行抗辩。

  基于虚假审计报告的抗辩

  虚假审计报告主要表现在审计意见的不恰当,由于带解释段的无保存意见与保存意见有一定的交叉,一些注册会计师以带解释段的无保存意见代替保存意见引起纷争,这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审计意见基本恰当进行抗辩;此外,由于审计的重要性原则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注册会计师可以会计报表固然存在错弊但不构成重大为由进行抗辩。

  基于因果关系的抗辩

  注册会计师对受害者的损害往往是间接损害,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过错是导致受害者损失的间接原因,根据“近因”原则,远因得以免责或减责,尤其是第三因素参与是故意时,因果关系链有可能因此而断掉,注册会计师对终极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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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约定免责条款的抗辩

  注册会计师为了减轻责任,在审计约定书、审计报告中往往写进一些免责条款,这是否有法律效力?笔者以为,这种情况要区别对待,对于公道的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抗辩力,但对于不公道的免责条款(尤其是格式条款),法律上一般不承认效力,但总之,免责条款也是抗辩的一个理由。

  六、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5]

  由于证券交易中参与人的广泛性和集中撮合交易的瞬间性,无法象普通侵权案一样往一对一地界定侵权人的获利与受害者的损失之间的对应关系。事实上,欺诈者所获得的利益可能高于原告的损失,也可能低于原告的损失,在一些情况下甚至没有获利;而在一个特定的欺诈案件中,原告的损失很可能在事实上是欺诈者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针对以上情况,美国司法审判中出两个损失界定规则:一是实际损失规则;二是交易获利规则。根据实际损失规则,被告应对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这就意味着被告的赔偿额可能高于违法所得额,赔偿具有惩罚性;根据交易获利规则,被告只以其在证券交易中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为限赔偿原告的损失,而对超出部分不予赔偿。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们应在原则上采取实际损失规则,即被告应对原告在证交易中因买卖差价而导致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讲,计算赔偿额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实际价值计算法,即赔偿金额应为受害者进行股票交易时的价格与当时股票的实际价值之差额。

  该法的难点是证券的实际价值难于确定。

  实际差价计算法,即从拥有赔偿要求者为取得该有价证券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以下各款之一所列数额后的差额:①要求赔偿损失时的市场价额(如无市场价,损失额为当时的处分推定价额);②如在要求赔偿损失时证券已被卖出,为该证券卖出时的价额,假如能证实原告所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并非由其会计作假引起,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则对原告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学者设计出如下方案:①以真实信息公告前一日的股票收盘价减往虚假信息公告前一日的收盘价,以两者之间的价差为每股的损失,每个原告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每股的损失即为应得的赔偿额;②以虚假信息公告后至真实信息公告前一段时间的股票收盘价的加权均匀价作为基准价,减往恢复上市交易后一周内的加权均匀价,以两者之差作为每股的损失。该法的难点是如何确定公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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