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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几个题目(3)

2017-08-09 02:19
导读:关于资产减值预备计提题目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预备题目,其中28份为带


  关于资产减值预备计提题目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预备题目,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存意见,10份为保存意见,12份为拒尽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预备中,涉及坏账预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预备2份,存货跌价预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预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预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预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预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预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预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预备题目。

  从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预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预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预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预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预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公道性作出实质性判定;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预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公道性作出实质性的判定。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预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预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假如以为被审计单位治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公道的,并进行了适当表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夸大;假如治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公道的,并进行了适当的表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夸大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2)假如以为被审计单位治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公道,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存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假如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公道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存意见或拒尽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靠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存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靠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躲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假如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足,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以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足,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以为是发表保存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假如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存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假如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进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存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靠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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