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准则背景及相关说明(2)
2017-08-09 02:35
导读:与原审计报告格式相比,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删除引言段中对其责任的描述以及范围段,由于在这种情况
与原审计报告格式相比,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删除引言段中对其责任的描述以及范围段,由于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通常受到了严重限制,未能完成重要的审计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应在审计报告中出现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程序等内容。
3.明确了审计报告日期的含义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将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理解为撤离被审计单位审计现场的日期,而该日期往往早于被审计单位治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这样就导致在会计责任尚未明确时注册会计师就已承担了审计责任,颠倒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因果关系和时间顺序。修订后的准则删除了“外勤”二字,将审计报告的日期明确为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即注册会计师完成了所有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日期。注册会计师在界定审计工作完成日时,须考虑:(1)应当实施的程序已经完成;(2)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或表露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或拒尽作出调整或表露;(3)被审计单位治理当局已经正式签署会计报表。
4.删除了审计报告意见段中的“一贯性”
一贯性是指会计处理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从审计和实务看,假如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则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存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假如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则不用提及。因此,修订后的准则将意见段中的“一贯性”删除。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5.严格规范了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夸大事项段的具体情形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存意见审计报告时,如以为必要,可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夸大事项段。这条规定给某些注册会计师随意操纵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留下了空间。近年来,在实务中存在着把应当发表意见的事项简单地放到意见段之后予以说明、以表露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已经给会计报表使用人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严重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用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鉴戒国际通行的作法,规定除特殊情况(持续经营题目和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夸大事项段,以免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误解。同时,准则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夸大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已发表的意见。我们以为,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将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效遏制以夸大事项段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对规范审计报告,进步审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6.将“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会计报表的编制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这既符合我国国情,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但“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内涵尚需进一步明确,是否包括《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能否按照企业性质和规模明确为《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我们以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直接依据,也是注册会计师判定企业会计报表是否正当和公允的直接依据和重要标准,而且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已经体现了《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原则。因此,我们将“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7.其他方面的修订
(1)将“拒尽表示意见”改为“无法表示意见”,避免了原来用词的生硬和主观印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之前表露发现的影响会计报表公允反映的重大事项,同时明确了在审计报告基本内容上与其他意见类型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