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我国独立审计中的运用(3)
2017-08-18 01:42
导读:四、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四、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日期的签署应当留意两个题目,一是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治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二是审计报告的日期不是撰写审计报告的日期而是完成外勤工作的日期。特别的情况是注册会计师结束对被审计单位的外勤审计工作后,如重新回到被审计单位的办公现场实施追加审计程序,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并已作了适当的处理。根据1997年7月1日施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可以选用以下方式确定审计报告的日期:签署双重报告日期,即保存原审计报告日,并就该期后事项注明新的审计报告日;或者更改审计报告日期,即将原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审计报告日。注明双重日期的做法,仅在反映有关的特定项目方面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而延长外勤审计工作结束日的做法,在会计报表范围内全面地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就减轻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而言,第一种做法较可取。在我国独立审计中审计报告日期的签署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
[] [1]孙铮,戴欣苗,李莉,包洪信。中外会计与财务案例[M].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委员会
办公室。审计(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同一考试指定
辅导教材)[M].北京: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