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2)
2017-08-22 01:25
导读:(四)审计内部协调不到位。可以说,预算执行审计是一项 系统工程 ,搞好预算执行审计必须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需要有领导重视、支持和其他部门大
(四)审计内部协调不到位。可以说,预算执行审计是一项
系统工程,搞好预算执行审计必须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需要有领导重视、支持和其他部门大力配合这种外部环境,但更重要的是各级审计机关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做到整体配合,协调一致,资料共享,得到全面完整的审计信息,从而提高预算执行审计质量和水平,发挥审计高层次的综合监督优势。目前,审计机关内部不协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方审计机关与审计署之间的关系不协调。突出是对国税审计这一块,中央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是各自为阵,互不来往,封闭运行,无法做到资料共享,地方审计机关无法参与国税审计,想要的情况弄不到,获得财政收支方面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和不完整的。二是“上审下”和“同级审”不协调。在同级预算执行审计中涉及到财政转移支付的问题,转移支付有“自上而下补助”和“自下而上解缴结算”两种形式,下级审计机关在同级审中,特别需要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专项补助及结算情况的审计资料,上级审计机关在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可以获得这方面的资料,而上级审计机关不予提供,同时下级审计机关在开展同级审中,对获得下级财政挖挤上级财政收入的情况也不会积极提供,这种情况形成主要是制度上没有规定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相互提供审计情况所造成的。三是审计机关内部不协调。由于预算执行审计核心地位没有突出,龙头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专业审计不围绕预算执行审计来安排计划,预算执行审计与各专业审计形成两张皮,就会在人力资源利用、时间安排和资源共享上等方面发生冲突,出现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局面,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预算执行审计作用的优势就不能充分发挥出来。总之,审计系统内部不协调,影响预算执行审计的进一步深化。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五)预算执行审计立法滞后。目前,我国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在国家预算管理中实行审计监督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审计监督在国家预算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等规定仍然不是十分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监督在国家预算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的发挥,同时,也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不完善的表现之一。我国有关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于审计监督在国家预算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国家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按照预算法第九章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政府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监督。预算法把审计监督作为预算执行的一个外部制衡机制提出来的同时,却没有规定各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财务报表)必须经过审计机关签署审计意见后才能上报政府和人大进行审批。这就意味着,我国法律上虽然授权审计机关可以对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但没有把审计监督真正纳入到国家预算管理体系中,审计监督在国家预算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确立。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的法定职责,但仅仅是授权审计机关"可以审",也就是明确了一个事权范围,也没有明确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后发表什么审计意见、立法机构在审查批准预算执行和决算报告之前必须经过审计监督等事项,这实际上就是没有明确审计监督在国家预算管理中负有的职责,更没有确定审计机关在国家预算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从根源上弱化了审计监督在国家预算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及其作用的发挥。而预算执行审计立法滞后还表现为:预算执行审计规范性制度建设落后于其他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的准则和标准、预算执行审计人员应承担哪些审计责任以及如何防范预算执行审计风险等方面的制度都未建立,影响预算执行审计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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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计理论研究滞后。预算执行审计实践需要有审计理论作指导,但现实状况是,预算执行审计理论研究跟不上预算执行审计实践的发展。目前有的地方开展了财政支出效益审计,有的开展了
行政管理成本审计,都是对政府绩效审计的一种探索,也是深化预算执行审计的积极行为,正是由于在理论上未对财政支出效益或行政管理成本审计的目标、审计内容、评价标准等进行深入研究,预算执行审计的实践没有理论上的支撑,使得财政支出效益审计或行政管理成本审计进展不快,因此,预算执行审计理论研究和创新滞后于预算执行审计实践,导致了预算执行审计实践的迟缓,影响了预算执行审计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