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失败与证券审计市场监管(2)
2017-08-24 05:13
导读:3、处罚公告类型 37例公告中,31例同时涉及了对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6例系单纯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名义做出。表1统计了针对会计师事务所
3、处罚公告类型
37例公告中,31例同时涉及了对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6例系单纯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名义做出。表1统计了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类型,提供了处罚类型的组成,但并不能充分反映监管处罚的变动趋势。例如,1998年以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以警告和通报批评为主,少有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而在财政部发布脱钩改制通知后不久,证监会对琼民源(于1998年4月27日公告处罚决定)涉案各方进行了处理,加大了处罚的严重程度;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形式的普遍采用,是在红光实业案件(于1998年10月26日公告处罚决定)之后;根据现有资料显示,针对注册会计师个人名义做出的处罚始于蓝田股份案件(于1999年10月15日公告处罚决定),此后证监会越来越多地在处罚决定中直接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个人;对个人处罚最重的个案包括红光实业案件中涉案注册会计师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进者以及郑百文案件中对原郑州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个人罚款30万元以及暂停执业资格三年)。2001年爆发的银广夏、麦科特两大案,则进一步显现出注册会计师个人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加重,***对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涉案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有更高的呼声。
表1证监会处罚公告类型
处罚类型针对会计师事务所(34例)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77人次#)
未处罚——5##6.5%
通报批评9 26.5%*** 6 7. 8%
警告17 50.0%39 50.6%
没收违法收进11 32.4%——
罚款15 44.1%24 31.2%
暂停执业资格5* 14.7%15 19.5%
撤销事务所执业资格1**2.9%——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9 11.7%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6.5%
证券市场禁进者——2 2.6%
注:*分别为山东所(石油大明)、中华所(琼民源)、海南大正(琼民源)、成都蜀都(红光实业)以及四川所(东方锅炉);
**根据公然信息表露,财政部拟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按9/34而得,表1和表2的其他频数计算均与此相同。
#由于缺失部分资料或尚未结案,此人数会少于实际处罚人数。
##有2人系在处罚时已不具证券业务资格,另有3人的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不予行政处罚。
###分别是银广夏和麦科特案件中的涉案注册会计师。由于尚未结案,此人数仅根占有关媒体的表露确定,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
假如将表1中的后5类(从暂停执业资格到证券市场禁进者)涉及的案例界定为“重案”,有14个案例可被回为重案;其余23个案例则作为非重案。
4.处罚原因
表2描述了37例案件在处罚原因上的主要构成。
表2证监会的处罚原因分类汇总
处罚原因案例数频数
融资过程中出具虚假、严重误导性或重大遗漏的2562.5%
其中:涉及审计报告的1537.5%
涉及验资报告的4 10%
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的2 5%
涉及盈利猜测审核的4 10%
定期报告审计过程中出具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2050%
其他2 5%
从构成来看,融资环节(主要是发行上市过程)发生虚假会计信息和虚假证实的比重较高,并高于定期报告及其审计(主要是年度审计)过程中的违反法规行为。在各种业务类型中,审计业务发生舞弊的情况最为普遍。验资业务和盈利猜测审核业务的相对缓和。对于审计业务,我们发现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题目集中于虚增利润、虚构交易、虚构重要原始凭证、隐瞒重大违反法规行为(表露不充分)等,而注册会计师对于这些题目均未做到勤勉尽责,未能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报告有关事实。十分突出的是,我们基本没有发现采用了非常复杂的方法进行造假的案例;在大部分案例中,涉案公司的舞弊动机都十分明显,而注册会计师则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甚至成为舞弊行为的同谋。尽管近年来大量审计失败案的发生引起了公众对一般审计目标和现行审计方法的质疑,但对例处罚公告仍主要针对的是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漏报;明确针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程序上的缺陷而做出的处罚案例则很少见,大部分都属于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的性质。这与St.Pierre和Anderson(1984)的发现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当然,我们也留意到部分审计失败案的发生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没有对外报告客户公司的违反法规行为,为了弥合独立审计执业界与社会公众的期看差,我们以为有必要增强注册会计师发现并报告治理当局舞弊的意识和专业能力,进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执业过程中对审计风险的关注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