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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的可行性研究

2017-08-29 06:52
导读:审计论文毕业论文,审计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的可行性研究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
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我国审计机关将“严肃查处严重违法违纪和犯罪,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和真实性审计、效益审计共同作为国家审计的主要任务,形成了审计的特色和亮点。但由于审计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查处经济案件中存在初始依据、认定目的、证据观等方面的不同,审计证据与司法证据还存在一般属性及效力等方面的差异,审计机关在审计中收集到大量涉嫌犯罪的证据,按照现行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能利用这些现成的证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其结果是审计移送处理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率低、判决率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直接了审计成果水平的提高和审计职能的发挥。鉴于此,本文提出了审计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的问题。①   一、审计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差异性  (一)审计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概念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规定了审计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方式和质量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而《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同时也列举了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通过上面的比较,我们发现,刑事诉讼证据和审计证据都为证明所查事实真相而存在,都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特点。在种类上除法律特定种类外,大体也相同。而且新发布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在审计证据质量控制方面,也基本体现了与司法证据接轨的意图。但由于审计和司法两种不同活动的属性以及手段的差别,两者在主体、效力及一般属性方面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二)刑事诉讼证据与审计证据的差异  1.调查和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同。审计证据由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调查收集,行使的是行政监督权。刑事诉讼证据由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调查和收集,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侦查权。审计证据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以后,只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材料的一个来源,为其提供原始的材料和有关线索,基本上要经过司法机关重新调查核实后,才能成为刑事诉讼证据。  2.调查和收集证据的目的不同。审计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查证审计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司法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是为了给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提供证据支持,使得刑事诉讼活动能顺利地从一个阶段进入下一个阶段,最终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涉嫌犯罪行为作出准确的评判,决定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此外,刑事证据还具备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功能。两种证据的最终目的不同,对证据的调查和收集的程序的严格性要求也不同。刑事诉讼证据要求有更为严格的调查和收集程序,对刑事诉讼调查和收集工作有许多严格和特殊的规定,这些都是审计法规中没有的。  3.调查和收集证据的途径不同。审计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主要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性复核等进行。相比较而言,司法机关调查和收集刑事诉讼证据的途径更多,更富有国家强制性。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可以采用刑事强制措施(如拘传、刑事拘留、逮捕等)来限制和暂时剥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在侦查中可以搜查涉案的物品、有关人员的住所和身体,扣押书证、物证,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  4.证据合法性要求不同。审计证据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才能上升为刑事诉讼证据,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审计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有本质的不同,审计证据不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形式。  审计中,有关审计人员通过一系列的调查活动收集到的证据,一般均可作为审计证据。判断这些证据是否合法的依据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调查活动只要符合这些法律和规定的要求,就认为通过这些调查活动收集到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在司法机关查处的刑事案件中,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有些证据尽管已经符合了相关审计法规的规定,但不具备《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合法形式,也不能认为是刑事诉讼证据。两者相比,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更为严格,也更为全面、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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