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热点问题的理性分析(3)
2017-08-30 02:06
导读:三、剖析“审计买单制” (一)“审计买单制”是审计责任的一种追究制度 “审计买单制”只是一个形象、生动而时尚的用语,就其实质而言是指被审计
三、剖析“审计买单制” (一)“审计买单制”是审计责任的一种追究制度 “审计买单制”只是一个形象、生动而时尚的用语,就其实质而言是指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具有承担主动纠错和整改、落实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决定责任的一种审计报告问责制度,是审计对有过错人责任追究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 (二)“审计买单制”需要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2004年审计风暴刮起时,孙爱东、薛凯一篇《“审计风暴”暴露出我们六大体制的“软肋”》着实让人们担忧。该文提出的一大软肋就是官员问责制度的缺失和漏洞,这一现象着实令人寒心。数年过后,难怪还是有人在心存疑虑,审计问责是否依然仍是一个盲点?审计后会不会不了了之?“审计风暴”能否吹掉一顶“乌纱帽”? 其实,审计报告问责制度古来有之。有典章可考的我国古代审计中,秦、汉朝代盛行的“上计制度”就有对官员的审计问责制度。而在国外,当今审计报告问责之事更是司空见惯。可到21世纪的今天,中国审计问责制度的缺失才如此引起人们对“埋单制”的极大关注!那就只能从自身去查找原因。而从根本上来说,体制和制度上的缺陷是其重要成因。要从源头上防止审计问题产生,首先也得从解决体制和制度难题入手,使“审计买单制”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尽管这样,我们也不可否认“审计买单制”的现实意义。国家审计是一种法定权限的审计,具有相当的强制性、严肃性和很高的权威性。按照我国政府审计有关法规条文的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处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申请复审,但复审期间审计处理决定仍要照常执行。如审计意见和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涉及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如财政、银行、行政监察、司法部门,这些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行为,应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并加以追究。可见,“审计买单制”的建立,对提高政府审计的威慑力、权威性,解决审计决定执行难,避免审计监督流于形式,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进而防止出现审计“屡审屡犯”,无疑是有着重要作用的。而“审计买单制”的实行,对于提高政府的形象,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建立政府对官员的依法依规、高效管理的长效机制,更会起到促进作用。 (三)“审计买单制”实施的具体措施 要将“审计买单制”付诸实施,笔者认为,需要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做好以下几方面前提性具体工作:一是拟订责任调查处理和整改的
工作方案;二是要求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开展整改和责任处理;三是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四是对“买单人”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诫勉谈话、经济和行政等处理;五是进行财经管理责任和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 而要避免“审计买单制”流于形式,如前文所言,最重要的是要使这一做法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审计报告问责的长效管理机制。在措施上,应从以下几个具体方面做些努力: 1.强化综合治理协作功能。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由审计、监察部门督促及时整改。对于违反财经法纪、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人员,坚决予以查处;涉及财政、银行、监察和司法等执法部门的要密切配合,切实改变有过错不追究、追究不处分、处分之后不改进的状况。 2.明确责任,并细分要追究的责任。重申某项作业管理的具体流程、各环节的操作规范,明确责任人的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单位、各管理层级的职责,使经济管理的每一项职能、每一项责任,都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个人,这是问责的先决条件。 3.加强后续审计监督检查。建立强大的监督机制,实施更严厉的政府后续审计,加大对财政违法违规的监督、处罚力度,切实纠正资金使用中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效益低下问题,保障审计结论的执行。 4.完善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作为衡量和考核干部政绩的一个有效手段,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买单制”密切结合,将官员不承当、不愿承担而应承当相关审计报告责任的行为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5.进行财经法纪教育。对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定期开展专门的财经法纪和知识
培训;在公务员岗位培训方面,也要增加财经法纪知识的内容。 6.政府积极做“警察”。各级政府在“审计买单制”实行的整个过程中要有所作为,坚决支持审计和保护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