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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粤海洋商业文化论网(2)

2013-09-22 01:15
导读:赋役令》,唐初修订的《唐律》等。唐代中后期,官方还给外商发放专门“过所”(通行证),保护外商在华财产权益。唐文宗曾针对海外客商在东南沿海
赋役令》,唐初修订的《唐律》等。唐代中后期,官方还给外商发放专门“过所”(通行证),保护外商在华财产权益。唐文宗曾针对海外客商在东南沿海受到官府侵渔、过重的状况,告诫岭南、福建、淮南三镇藩帅,不得“多务征求”,“重加率税”。唐代中后期,随着全国中心的南移,随着中外交往从西北陆路转向东南海路,海外贸易空前活跃:北通高丽、新罗、日本;南通东南亚、印度、波斯诸国,而以南海为主。“海外诸国,日以通商”。唐初于广州设立了市舶司院,总管东南海路的对外贸易。这一举措,开创了中国外贸的新局面。广州也因而成为了全国海外贸易的中心,强化了其作为“海上丝绸之路”东方首港的地位。

宋朝随着外贸控制的强化和市舶司制度的健全,广州等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大港的外贸垄断权进一步扩大,法规更为周密和严格。凡从广州进口的商品一律要由市舶司购买,全部进入宋朝官府。从而抑制了外贸的正常发展。南宋末,吏治严重腐败,官吏竟相打击外贸,侵吞舶货,残害百姓,致使海上丝绸之路日趋式微。商人们甚至放弃合法贸易而转向武装走私,沦为“盗贼”。

明代中国已处于世界航海史的领先地位,广东成为了当时海上丝绸之路的重镇,从广东起航或经广东放洋出海的远洋航线已扩展至全球。郑和七下西洋,就是明朝政府组织的大规模航海活动,七下西洋都是经过广东南海水域而到达西洋诸国。郑和开创的洲际航线,为开辟欧洲至印度的东方航线起了先导作用。

◇私商与海寇商贸

在明代海禁政策条件下,广东的对外贸易,主要分为官府直接控制的贡舶贸易和私商经营的市舶贸易两种方式。贡舶贸易是明朝官方直接控制海外贸易的一种制度。它与明前期实行的海禁政策分不开,因禁止私人出海经商贸易,迫使海外各个国家不得不依仗朝贡贸易的惟一渠道。市舶贸易即是私商在广东港口或出海同外商进行的贸易。私商贸易在明初和中期被视为非法贸易。明中叶以后,随着贡舶贸易的日益衰落,“广东民多挟大舸入海,与夷市”,“有力则私通蕃船”,并已成为普遍现象。连豪门之家蹑足于此者也不乏其人。张燮《饷税考》曰:“成、弘之际,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舰贸易海外者。如人阴开其窦,而人不得收其利权……至嘉靖而弊极矣”。(《东西洋考》卷七)

私商贸易自唐代便是对外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经商已经成为当时广东人

谋生的重要手段。“百粤之地,其俗剽轻,猎浮淫之利,民罕著本”。(萧邺《岭南节度使韦公神道碑》,《全唐文》卷764)大历中,路嗣恭平定哥舒晃之乱,乘机私吞广州商舶之徒财宝数百万贯。因见海商财资雄厚。唐代旅居广州的外商也是外贸领域的一股重要力量。他们“与华人错居,相婚嫁,多占田,营私第,吏或烧之,则相挺为乱。(《卢钧传》,《新唐书》卷182)唐末居广外商众多,他们具有中国海商所无法比拟的与海外更直接、更密切的联系与贸易优势:“岭外酋帅,因生口(奴婢)、翡翠、明珠、犀象之饶,雄于乡曲者。朝廷多因而署之,以收其利,历宋、齐、梁、陈而不改”。亦显见了外商雄厚之财富。开成间,广州蕃商势力已发展到可以抗拒朝廷、制造动乱的地步。除了民间私商与外商之外,岭南的豪族势力同样是一股活跃于海外商贸领域的强大势力。这些地方豪强自恃才雄势大,凭籍武力,亦盗亦商。海南万安州豪族冯若芳“每岁常劫取波斯舶二三艘,其物为己货,掳人为奴婢……若芳会客,常用乳头香为灯烛,一烧一百余斤。其宅后,苏芳木露积如山;其余财富,亦称此焉”。彼时亦有以幻术之“得牟法”劫取财宝之海寇。《太平广记·幻术陈武振》记载了陈武振以幻术生财之道:“西域贾漂泊溺者因而有焉。海中人善咒术,俗谓‘得牟法’。凡贾船经海路,与海中五郡绝远,不幸风漂失路入振州境内,振民即登山披发以诅咒,其风扬波,舶不能去,必漂于所咒之地而止。武振由是而富。”此外亦有官商参与,亦官亦商的海寇,如不少岭南官吏就扮演着这类角色。他们利用职权,插足海外贸易,与民争利,其“十中无一,肯识廉耻”。《旧唐书·王锷传》载岭南节度使王锷:“能计居人之业,而榷其利,所得与两税相埒……西南大海中诸国舶至,则尽没其利。由是锷家财富于公藏。日发十余艇,重以犀象珠贝,称商货而出诸境,周以岁时,循环不绝。凡八年,京师权门多富锷之财”。

明代贡舶贸易的官市已退居次要地位了,私人的市舶贸易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且私人市舶贸易所经营的商品多是明政府严禁出口的生丝、丝织品、硝石、硫磺、铁锅等。这些商品皆是当时国际市场上的抢手,因而市舶贸易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不断提高,从而在嘉靖以后发展成为广东对外贸易的主要经营方式。

◇红头船商贸

“红头船”商贸是近代粤东地区特有的一种商贸形态,它既有物质贸易,也包含移民交易,或以物贸为幌子进行的移民交易。雍正年间的中遢大米贸易,澄海县的樟林港是潮汕地区与遢罗进行“红头船贸易”的繁荣商港。广东巡抚杨文乾等人曾向雍正皇帝奏道:“商船出洋之时,每船皆私载二、三百人,到彼之后,照(护照)外多出之人,惧留不归。更有一种嗜利船户,明载些许货物,竟将游手之人偷载至四五百人之多,每人索银八两或十两。载到彼地,即行留住”。

雍正至道光年间,潮州人通过“红头船”方式移民海外者近百万人。当时潮州移民多从澄海樟林出发,樟林有一种专做移民生意的商人,被称为“客头”。他们对东南亚地区比较熟悉,潮州人出洋谋生多由客头组织偷渡。已经移民海外并站稳脚跟的海外潮人,则又纷纷委托客头引带自己的眷属和亲友前往东南亚谋生。客头还代办潮州籍华侨与家乡的函件和汇款,据说每月由客头乘红头船带回的侨汇多达四万元。至1858年,红头船时代结束,遢罗已约有华侨一百五十万,其中60% 是由樟林乘红头船到达遢罗的(参见《潮州吴氏族谱传》)。据载,遢罗曼谷王朝拉玛三世(1824~1851),每年移居遢罗的中国达六千至八千人。为了表彰海外潮人对遢罗开发所作的巨大贡献,拉玛三世曾命人制作代表潮人的“红头船”模型,存放在岩尼瓦寺以作纪念。

◇走私商贸

粤走私贸易主要包括鸦片贸易和苦力贸易。1858年,美国驻华公使列卫廉在给国务卿加斯的报告中说:“汕头是厦门西南约一百英里的一个口岸,它是未经条约承认的,这是阁下知道的。那里进行着大量的鸦片贸易和苦力贸易,它似乎得到每一个参与这种贸易的人的默许,香港的报纸定期刊登汕头的船期表。” 1860年,汕头开埠后,鸦片走私进一步泛滥。通常的走私办法是先将鸦片从印度等地运来,卸进趸船。再由中国私商看样订货,并付款、提货。外国烟贩通过勾结中国官吏和烟贩所形成的走私网,用快蟹、扒龙等快艇武装走私运入广州及沿海各地。

第一次鸦片战争前,粤东南澳已成为外国鸦片贩子分销、储存鸦片的重要停泊站。鸦片贩子通常是从澳门私运鸦片于此,再由此转销潮洲、闽南甚至北方等地。林则徐赴粤查禁鸦片期间,曾下令对南澳地区的鸦片走私船严加驱逐,并责令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义律,将在南澳的英国鸦片船招回虎门呈缴鸦片,取得了一定效果。但随着中国在鸦片战争中战败,南澳、汕头再次成为鸦片走私的场所。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许多总部设在香港的洋行从事鸦片走私。其中最大的颠地和怡和洋行还配有武装护航船队。此外,帆船也参与了鸦片走私活动。广东沿海的帆船一年来回六趟。为了对付走私贸易,清政府采取了海禁政策。这一海禁政策同时也堵塞了正常的海上贸易之路。在禁海期间,澳门成为了我国的转口贸易基地。广东的部分货物先由陆路转运到澳门,然后再由海上转贩到东南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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