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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本身是一种有序状态,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社会的有序运行必须通过特定的社会组织来实现。实践证明,企业组织和市场机制、政府组织与国家机制是实现人类社会发展的两套基本的组织制度工具,但是这两套组织制度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其局限性,由此引发“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等各种问题。而第三部门(相对于作为第一部门的政府和作为第二部门的市场)的兴起正是对以上两套机制缺陷的弥补。一个和谐社会,它的第三部门发育应该是良好的——而不是把任何社会问题都抛给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也不能主宰这块缓冲地带(历史已证明了这种做法的致命弱点)。更进一步说,一个社会的和谐程度,可以用它的第三部门来衡量。目前,我国第三部门的欠发达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性瓶颈。而青年志愿者组织在这一领域的运作和探索,有助于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建立健全第三部门的运作机制。
中国青年志愿者组织社会参与面广,参与程度高,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正在由单一性走向多元化和多样性,从集中性、短期性走向社区化、持久化,从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初期生长点走向关注人的总体生存状态,形成了“党团主导,专门机构发动,单位协助,大众支持”的运作模式,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日趋制度化、科学化,其经费筹措的灵活有效和资金管理机制的严格规范[4],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成功地变过去‘人格崇拜幻想中的助人和行善’为‘制度化、组织化体系中的助人和行善’,把‘圣人道德’普世化为‘公民道德’,以‘常态的组织’取代‘非常态的组织’,以更宽广的人文情怀扩展‘雷锋精神’的内涵”[5],有效地在社会保障机制覆盖不到、政府职能延伸不到、市场机制顾及不到的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青年志愿者并不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部门,而是由党团组织、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大众共同参与的社会联合体。虽然与成熟的第三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第三部门发展极其滞后的国家来说,无疑是难能可贵的探索和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它的成功与否关系到我国第三部门长远的建设和发展。
五、志愿者实践的个体理性选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民意识的构建
我们提倡和谐社会,首先就要建立公民社会,树立公民意识。只有在公民社会中,每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尊重,每个公民才会有强烈的、自主的社会责任感,整个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持久的根本保障。所谓公民社会,首先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能够自觉地遵守公民共同制定的规则,并且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监督他人遵守国家的法律。公民社会不同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更注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公民社会不仅仅强调个人的权利,不仅仅强调个人对法律规则的遵守义务,更强调公民的社会责任。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从内容上看,公民意识主要包括爱国意识、守法护宪意识、自由平等的意识、权利与义务的意识等,它是平等、独立、合群等诸多现代精神的体现。从伦理学角度看,现代公民意识包括尊重个体的自主意志和公民参与的责任意识两大特征。[6]
【参考文献】
[1] 胡锦涛.扎扎实实做好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N].中国青年报,2005-02-20(1).
[2] 秦晖.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比较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3] 丁元竹.志愿精神在中国[M].纽约: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9.9.
[4]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课题组.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研究报告[J].中国青年研究,2001,(2):13-21.
[5] 曹林.“学雷锋”如何与和谐社会对接[N].解放日报,2005-03-05(5).
[6] 甘绍平,等.从臣民、居民、村民走向公民[N].北京日报,2005-0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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