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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技体育的“垄断”问题,一直为国人所关注。竞技体育中的“垄断”与“反垄断”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与关键。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不是十分发达的情况下,我国竞技体育的垄断形式主要表现为行政垄断,因此,中国竞技体育的改革与发展,如何认识“垄断”与“反垄断”的深层次问题,就必须掌握“垄断”发展的历史以及中国竞技体育发展的过程。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调查法等,结合政府经济学、市场学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等理论,充分揭示了我国竞技体育垄断的态势及特点,剖析了形成垄断的成因,得出了要正确认识我国竞技体育垄断的相应结论。
中国竞技体育的改革与发展,如何认识“垄断”与“反垄断”的深层次问题,我们必须掌握“垄断”发展的历史以及中国竞技体育发展的过程,因为,中国竞技体育发展史,本身就是一部“垄断”发展的历史。
1 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过程中存在限制和排斥竞争的垄断形态
我国当前竞技体育的制度中存在两种限制和排斥竞争的垄断形态: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而在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中主要存在着行政性垄断,它是指政府及其行政职能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妨碍或消除企业之间合法竞争的行为。它的主要特征是:
1.1 竞技体育垄断主体的行政性
即垄断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体育总局以及下属的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性公司。政府主管部门不是经营主体,不可能也不应该直接参与竞争。但是,它可以介入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当这种介入是在滥用行政经济管理权来排斥、限制竞技体育市场竞争时,各级行政机关就构成垄断行为的实施主体。这一点,正是行政性垄断的首要特征。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1.2 竞技体育垄断客体的供给不足性
我国竞技体育市场中出现的行政性垄断不是以有效需求不足为宏观经济背景的,因而不是通过对需求排他性控制来达到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而往往是通过对供给的排他性控制来实现的。它主要集中在竞技体育市场资源短缺、供给不足且具有卖方市场特点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上或领域内,其结果并没有带来有效供给的增加,反而通过垄断价格的上涨抑制了有效需求的增长,阻碍了竞技体育市场生产规模的扩张。
1.3 竞技体育垄断领域的行业性
当前我国竞技体育出现的某些垄断在相当程度上是存在于特定的行业里,如各个项目管理中心,是一种以行业为依托的排他性控制。
1.4 竞技体育垄断成因的体制性
行政性垄断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产物,带有明显的体制特征。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和国家行政经济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因素依然存在,从而使部分行政型垄断会依然存在下来。
2 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过程中的行政性垄断形式
我国当前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过程中的行政性垄断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
2.1 地区垄断
地方政府为本地区利益,利用行政权力,以排斥、限制所辖市场竞争的行为。这种垄断带有明显的地区封锁性。如有些地方体育局限制竞技体育人才的流动等。
2.2 部门分割
政府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妨碍或消除所辖部门市场上的竞争的行为。主要体现在竞技体育各个管理中心或相关的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程序复杂的“管理”利“审批”制度,它不但阻碍俱乐部(企业)自由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而且使俱乐部(企业)难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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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相比较的特征
我国当前存在严重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所谓经济性垄断是指企业或企业集团运用经济力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的行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3.1 垄断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俱乐部(企业)法人和行业协会
作为经济性垄断行为的实施主体,只有违反法律规定并直接实施垄断行为的企业法人才能构成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行业协会虽非企业法人,也非经营主体,但它可以利用行业组织的某些优势,协调企业经营活动,如统一定价、分割市场等。因此,它也可以成为经济垄断的实施主体。
3.2 垄断行为的实施手段是非行政手段
即垄断的形成不依赖于行政力量,而是行政权力以外的经济力量,包括直接依赖经济力量或间接依赖经济力量。经济性垄断在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形态主要有:一是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就商品的产销数量、生产技术标准以及产销地区、销售对象等进行限制,以打击竞争对手;二是搭售和附加条件交易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消费者的意愿,硬性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它不合理交易条件,以排斥和限制市场竞争;三是价格歧视行为,即实力较强的企业或公司挤垮部分对手,而选择特定地区,进行压价销售,或企业或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而对交易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价格;四是强迫交易行为,即经营者依靠其特殊经济优势或其他强制手段,迫使其他经营者从事损害竞争的交易。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发达和各职业俱乐部经济实力不强的情况下,经济性垄断偶尔存在于我国竞技体育领域中,但在以政府为主导的竞技体育改革中主要表现为行政性垄断,它始终伴随着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
4 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过程中垄断形成的原因
4.1 我国体育体制现状及其对职业俱乐部的影响
4.1.1 我国企业投资建立职业俱乐部的历史背景
1994年,当中国体育以足球为突破口进行职业化改革的时候,极少有人能够理解职业化的真正内涵,也很少会有人预料出职业化美好前景,而作为体育高层管理者的中国足协也是摸着石头过河。IMG注入资金后启动了我国的职业联赛,当时各地方的老牌劲旅纷纷摇身一变,挂牌成为足球俱乐部。最初的俱乐部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仅仅是改个名称就开始参加国内职业联赛。
从1995年开始,足球成了体育产业的“亮点”,企业家们对足球俱乐部出现了两类“投资者”,一类是拿钱对足球队进行赞助或者做广告,利用足球的影响扩大自己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增加产品的销售量,进而实现更多的利润;另一类是以各种方式直接投资足球俱乐部,或者合作,或者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者将俱乐部整体收购,直接负责和参与足球俱乐部的经营管理。这类投资者多数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从经济关系上说,前一类的“投资者”不是真正的投资者,只能算做广告主或赞助商,因为他们只是向俱乐部买断足球队一段时间的冠名权或者某一种类的广告,对于俱乐部没有管理权。从买卖关系上说,他们只是完成了一种用金钱换取球队一定时间无形资产的简单交易。后一类投资者进行的是产权、股权方面的投资,他们是俱乐部部分或全部股权的所有者,因而也成为足球俱乐部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因此他们才是真正的足球俱乐部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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