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评介(1)(2)
2015-09-22 01:43
导读:《敦煌所出〈索铁子牒〉中所见归义军曹氏时期的“观子户”》分别利用荣新江、姜伯勤二先生有关“归义军”、“寺户”等研究成果,对上海博物馆藏敦
《敦煌所出〈索铁子牒〉中所见归义军曹氏时期的“观子户”》分别利用荣新江、姜伯勤二先生有关“归义军”、“寺户”等研究成果,对上海博物馆藏敦煌出品《索铁子牒》的具体时代和所见“观子户”的性质进行了探讨。主要认为:该牒属於曹氏归义军的曹元忠时期。“观子户”是仅见该牒的一种由罪人罚充的官府执役人。文章虽然不长,但极见敦煌学功力。
《唐代“均田制”实施过程中“受田”与“私田”的关系及其他》从吐鲁番出土唐贞观十四年(640年)九月安苦蜘延手实所记“合受田八十亩,六亩半已受,七十三亩半未受”说起。其时,麴氏王国被唐灭亡仅一个月,唐在高昌故地调查户口,制作手实,推行均田制,自然引起学术界的关注。但前引安苦蜘延手实云云,却有不少难以解释之处。土肥义和先生曾撰《贞观十四年九月西州安苦蜘延手实について》(《铃木俊先生古稀记念东洋史论丛》,山川出版社,1975年),唐长孺先生曾撰《贞观十四年(640年)手实中的“合受田”》(《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期,1980年),池田温先生曾撰《初唐西州土地制度管见》(《史滴》第5号,1984年),对该手实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还有不少学者也对该手实涉及的问题发表了见解。而该文认为:该手实中的“已受”,应指户主旧有的“私田”。在均田制施行的情况下,这些旧有的“私田”,虽然都已纳入均田制的轨道,并作为“已受”,记入手实、户籍之中,但户主死後,“死退”之田,却不包括这些“私田”。这说明,在均田制下,并未触动私有土地,也未侵犯私有土地主人的利益。这是有关均田制性质的新见解。
《跋敦煌所出〈唐景云二年张君义勋告〉》也是朱教授的成名作。该文在大庭修、菊池英夫等先生研究的基础上,对敦煌研究院藏张大千先生所获《唐景云二年(711年)张君义勋告》进行了更为全面、深入的探讨。认为:①张君义勋告为抄件。据吐鲁番考古发掘同类情况观之,当时勋官死後,告身原件均留在後人手中,仅抄录一通随葬。张君义为勋官,死後以告身抄件随葬,盖源于此。②“勋告”之制,可以追溯到东晋南朝以及北魏的“勋簿”。北魏末期,卢同对勋制进行改革,又创立“黄素勋簿”和“勋券”。唐代军中所给立功凭证“公验”,无疑为北魏“勋券”的发展;而唐代的“勋告”,亦与北魏的“勋券”类似。③张君义勋告内容丰富,记录同甲授勋者,多达二百六十三人,其籍贯、族属均可考证,少数民族及外族人数不少,是研究唐朝各族人民共同保卫西北边防和丝绸之路的重要资料。这些见解,得到学术界普遍赞同。仅王三庆先生曾经撰文,认为张君义勋告系张大千先生伪造,并不可信。但这个观点,在2000年敦煌研究院举办的敦煌学国际学术讨论会上,受到朱教授及荣新江等先生的批评。诚然,与唐代制度及史实丝丝相扣的张君义勋告,是任何人也伪造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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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开元二年西州府兵》根据吐鲁番出土三件《唐开元三年(715年)西州营请马料姓名事》,在吴震、菊池英夫二先生研究的基础上,对“西州营”赴陇西御吐蕃的始末进行了探讨。主要认为:这三件文书,吴震先生定名为“西州营名籍”不妥,菊池英夫先生定名为“西州营请受马料帐”很有见地。吴震先生认为“西州营”乃临时组成,往陇西执行运输任务,也不正确。实际上,“西州营”赴陇西是为了抵御吐蕃。吐蕃久欲入侵秦陇。据古藏文《大事记》译本记载:开元二年(714年)夏,吐蕃赞普曾检阅军事实力,徵集兵马、粮草及後备兵丁,准备大举入侵。据两《唐书》等史籍记载:同年八月,吐蕃寇陇右。朝廷诏检校伊州刺史兼伊吾军使郭知运率众增援。“西州营”当於此时随郭知运到达陇西。此後,直到开元三年,“西州营”都一直在陇西驻守。这三件“西州营”文书,就是开元三年该营在陇西请领马料的帐历。这些见解,也得到学术界普遍赞同。
《敦煌所出〈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沽〉考》根据张勋燎先生披露的敦煌所出唐奴婢马匹价目残纸,对唐代“市”、“行”组织,以及其中专门买卖奴婢和牲畜的“口马行”,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主要认为:唐代的商业活动主要在“市”内进行。而“市”内又按照经营商品的种类及性质,分为若干个“行”。“行”内则分列各个“肆”、“铺”。其中有“口马行”,“口”专指奴婢(贱口),“马”泛指牲畜,专门买卖奴婢和牲畜。当时买卖奴婢,需要区别是“家生”还是“詃诱”,还要经过“过贱”或“立市券”等手续。等等。文章不长,也极见敦煌学功力。但要想深入了解“口马行”,还须参阅池田温先生的《口马行考》(《佐久间重男教授退休记念 中国史·陶磁史论集》,燎原书店,1983年)。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吐鲁番出土天宝年间马料文卷中所见封常清之碛西北庭行》是朱教授近年根据吐鲁番出土唐天宝十三~十四载(754~755年)马料帐,对天宝十三载四至十二月安西、北庭都护兼四镇、伊西节度封常清的行踪进行探讨的新作。主要认为:(一)天宝十三载四月廿八日前,封常清由伊吾至交河郡治所,并稍作逗留。(二)四月廿八日後,封常清由交河郡治所至北庭治所。(三)八月下旬,封常清又由北庭返回交河郡治所。(四)八月廿五至卅日,封常清由交河郡治所西去安西四镇治所。(五)九月末、十一月中、十二月底,封常清在安西四镇与北庭治所之间往返。但与我在《吐鲁番文书中有关岑参的一些资料》(《文史》第36辑,中华书局,1992年)中所记封常清行踪颇不相同。我认为是年四至八月,封常清仅两次途经交河郡,即:(一)四月廿三至五月四日,封常清娘子与封常清本人先後经交河郡南方的礌石、银山去安西四镇治所。是年四月马料帐云:“廿三日,郡坊马十匹,送封大夫娘子银山回。”又云:“廿九日,郡坊帖银山马廿匹,过封大夫。”又云:“卅日,郡坊帖礌石马廿匹,过封大夫。”又云:“同日,郡坊帖银山马廿七匹,过封大夫。”五月初马料帐还有记载,不录。显然,封常清夫妇到交河郡治所後,是往南走而不是往北行,是去安西四镇治所,而不是去北庭治所。(二)八月廿五至卅日,封常清由安西四镇治所返回交河郡,然後由此去北庭治所。是年八月马料帐云:“同日(廿五日),郡坊马囗匹,帖银山迎封大夫。”又云:“同日,郡坊卅一(二)匹马,帖礌石迎封大夫。”又云:“卅日,帖马卅五匹,当日便(从礌石)送封大夫向天山。”又云:“同日,郡坊帖马五十匹,从银山送封大夫到(礌石)。”(此条与前条顺序颠倒,应该乙正)显然,封常清由银山经礌石到天山,是往北走而不是往南走,是由安西四镇返回交河郡治所,而不是由交河郡治所至北庭治所。朱教授所以与我见解不同,原因之一是认为马料帐中的“大夫”均指封常清。如第二节谈封常清由交河郡治所至北庭治所,第三节谈封常清又由北庭返回交河郡治所,所引马料帐中的封常清资料,均仅称“大夫”,未加“封”姓。而实际上,这些仅称“大夫”的资料,恐怕均与封常清无关。因为当时的节帅,例带御史台的“大夫”(或“中丞”)。这也许是其他方镇的某“大夫”来交河郡公幹留下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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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以上摘要评介,可以感到:朱教授的很多论文,尽管经过了十多年甚至二十多年,学术价值还是难以超越。虽然也有一点问题,但那是千虑一失,智者难免。学界师友常言:唐长孺先生门下,论文风格与唐先生最为接近者,莫过于朱雷教授。读罢本书,深信此言非虚。在此,还望朱教授再接再厉,贡献更多佳作,繁荣学术,嘉惠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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