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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封建君主专制权力发展的总趋势——附(3)

2015-10-18 01:41
导读:(四) 综合以上三部分论述,得出的结论便是: 1.就君主行使权力受到具体政治制度特别宰相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思想、舆论的限制而言,两千

(四)

  综合以上三部分论述,得出的结论便是:
  1.就君主行使权力受到具体政治制度特别宰相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思想、舆论的限制而言,两千多年的总趋势是逐渐由少变多的。可以肯定,秦始皇、汉武帝的恣意妄为,要比明武宗、清高宗方便得多。从这一方面说,我国封建君主专制权力,不是逐渐加强,而是逐渐削弱。
  2.至于君主专制制度,从一建立起,其基本点便是君主享有至高无上,超越一切制度、法律的权力。来自臣下的任何限制,如果他想拒绝,都有权拒绝;他的任何荒谬决定,只要坚持,臣下都不得不执行。这一权力并不因宰相权力的大小,宰相对百官控制的强弱,而发生变化。后者乃宰相、百官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如果就这一方面而言,则两千多年全都一样。明太祖、清圣祖手中所拥有的对臣下生杀予夺大权,并不比秦始皇有所增加。这里不存在权力加强与否问题。
  3.必须将以上两种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决不能因为看到后代某些英主或昏暴之主,运用手中至高无上权力,无视各种制度的限制,任心而行,便忽视了第一种情况的存在,因为这些君主毕竟是少数。就两千多年绝大多数君主言,具体政治制度的限制,儒家政治思想、舆论(包括越来越多的历史经验教训)的约束,仍是起着重大的作用的。
  最后,附带想联系谈点对古代人治、法治的看法。
  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君主统治国家拥有至高无上,超越一切制度、法律的权力,其实这是最大的人治;儒家宣扬的各级官吏的人治是从属于它的。而逐步建立各项具体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与约束官吏,统治人民的同时,也对君主行使权力进行限制,则属于法治的范畴。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人治、法治的发展趋势是怎样的呢?
  大体上越是古代,法治比重越小。先秦法家虽力主法治,秦代并将这一思想付诸实践,可是在当时社会种种条件下实际上仍是也只可能是人治:
  第一,如第一部分材料所提供,既然秦始皇超越任何“法”,“独断”一切,自无法治可言[41]
  第二,既然秦始皇“任心而行”,则秦朝中央百官处理政务自得看他的脸色行事,即所谓倚办于“上”,而不是倚办于“法”。这也就是西汉杜周的“专以人主意指为狱”(均见前引)。
  第三,对地方官吏虽有法律条文约束,可是从出土秦简看,限于当时条件,这些条文比较具体,概括力并不强,因而很自然,许多律外情况,仍得地方官吏另行决断。如果经济发展,交通联系密切,自可要求他们及时向京师请示,然而当时远不具备这种条件。再加上当时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控制,地方上郡对县的监督、控制,都十分薄弱,则这些官吏怎么可能不是不同程度地进行人治呢[42]
  后代逐渐发生了变化。
  虽然,由于一直实行君主专制制度,在封建社会,人治是贯彻始终、占主要地位的。可是如前所论,逐步建立各种制度、法律,其作用之一就是对君主行使权力进行限制,从这一方面看,法治的比重是逐步增加的。君主和官吏的人治,自觉不自觉地在为法治所代替。其所以发生这种变化,最根本的是生产、经济发展,各地交通联系加强,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然从我上面论述的问题看,促成法治比重增加,至少以下三点不可忽视: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一,是君主和官吏教育的不断加强。首先是君主教育。历代王朝的总趋势是,不但注意加强储君太子的教育,而且从赵宋起,还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设立“经筵讲读官”,定期向皇帝讲授儒家思想和历代统治经验教训[43],一直沿用至清代。当君主的统治经验和文化素养提高后,绝大多数君主为了整个统治利益,便会不同程度地克制自己[44],按制度与法律行事。同样,当官吏的教育水平普遍提高后,在正常情况下,从整个统治利益出发,对君主违反制度、法律的行为,抵制者便会逐渐增加(如明代之例),而且自己处理政务遵守制度、法律的观念也会逐渐加强。
  第二,是制度和法律的逐渐周到、完备[45]。当秦始皇、二世之时,是无所谓“手诏”、“中旨”与国家正式文书之区别的。因此他们为所欲为,不但群臣不敢谏,而且本人也没有任何思想压力。后代制度逐渐完备,皇帝任心而行,违反制度便有了压力了。前述宋仁宗下内批后又命宰相不得一概执行,便是一例。此外,制度逐渐完备后,群臣谏诤、抵制也就有了依据。刘祎之之所以敢于大胆顶撞武则天,道理便在这里。就法律言,也是一样。《唐会要》卷三九:唐太宗问大理寺卿刘德威“近来刑网稍密,何也”。对曰“诚在君上,……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则反是(指太宗违反律文),失入则无辜,失出则获大罪,所以吏……竞执深文……”。“太宗然其言,由是失于出入者,各依律文”。这是皇帝违反符合统治利益的法律后,终于恢复之例。《明史》卷二二○《舒化传》:为刑科给事中,时穆宗“旨多从中下”,化上言“法者,天下之公。大小罪犯,宜悉付法司。不当,则臣等论劾。若竟自敕行,则喜怒未必当。而法司与臣等俱虚设”。“诏是其言”。这是群臣以法律和司法制度为依据,进行谏诤之例[46]。这些表明,当法律逐渐周到、完备后,尽管某些君主在某些时期,或某个事件上,可以任心而行,自搞一套,但总的来说,他们不同程度地自觉不自觉要受到约束和限制。至于官吏,即使比较远地区地方官吏,随着交通联系加强,监督制度严密,受约束将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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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是儒家关于这方面政治思想的逐渐完备,有说服力。除第二部分已提到的思想外,如宋儒还将儒家学说概括出“明天理,灭人欲”的思想[47],常用以作为限制君权的理论武器。《大学衍义补》在卷首首先要求君主“谨理欲之初分”,并说君主如能“扩充”天理,“遏绝”人欲,“由是以制事,由是以用人,由是以临民,尧舜之君,复见于今……”。实际上就是要求君主处理政事,以整个封建统治利益为重,克制私欲,克制独断专行。用前引骆问礼的话,前者便是“皆合天道”,后者便是“不执己见”、“无自用之失”。这些概括性强的思想的一再宣扬、灌输,再和舆论压力相结合,也是限制君权,促成法治比重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然,如前所述,封建社会人治一直占主要地位。要使君主、官吏真正遵守一切制度、法律,光靠以上办法而没有广大人民的觉醒、推动、监督,是绝对不行的。总体上,真正的法制,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才能逐渐实现。不过,封建社会人治、法治之演变规律,对我们或许还是有借鉴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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