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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与延续:近代中国乡村高利贷习俗的重新解(2)

2016-02-17 01:15
导读:首先,借贷供求关系的不平衡是高利贷习俗生存和延续的社会经济基础。国民政府中央农业实验所等单位的统计表明,无论是华北还是长江中下游地区,都

首先,借贷供求关系的不平衡是高利贷习俗生存和延续的社会经济基础。国民政府中央农业实验所等单位的统计表明,无论是华北还是长江中下游地区,都有50%以上的农民是负债的。各地的具体调查比上述统计还高,大多数在百分之六七十以上。如果将调查中不愿意告诉外人自己负债以及想借债但因太穷而借不到债者,农民负债比率还要增加。(注:参见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0页;《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第16—19页。)可见,农民对借贷的需求相当迫切。在此情况下,如果出借一方能够满足借方的这一需求,供求平衡,借贷利率不致太高。事实并非如此,而与农民渴望借贷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乡村借贷资金和实物非常稀缺,国家正规金融又难以成长和进入,因此借贷供求极不平衡,借贷交易中完全为贷方市场,借债人处于特别被动的弱势地位。当能借到钱就已是债主对欠债人的最大恩惠时,欠债人很少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从而“养成高利贷之风气”(注:郑槐:《我国目下之乡村借贷情形》,载《农林新报》第13卷第16期,1936年。)。更有甚者,贫苦农民就是出高利也借不到债了,如河北临城县,农民想用50元以上的钱,无论利息多大,也无处告贷。(注:远:《河北省一个农村经济的调查》,载《中国经济》第2卷第8期,1934年。)山西寿阳县燕竹村,“虽出百分利,跑遍全村,也借不到一元钱!”(注:凉农:《山西寿阳县燕竹村的枯竭景象》,载《农村通讯》,中华书局1935年版,第60页。)山东霑化县,“货款利息,常在10分以上,甚至有到20分左右者,然利率虽高,而取借仍复至难。”(注:《霑化县志》卷六,1935年石印本。)河南镇平县,因富户不愿出借,就是抵押田地也借不到钱。(注: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河南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00、112、113页。)湖北黄梅等县,也都有农民借贷困难的现象。(注:湖北民政厅等:《湖北县政概况》,1934年印,第361、383、401、425、454、485、650、738页。) 总之,农民对资金的需求呈强烈刚性,没有其他“退却方案”,这就是高利贷习俗延续的社会经济基础。在借贷过程中,因借债者主要是贫穷户,其借债又主要用于解燃眉之急的生活消费,从而更加助长了高利贷者重利相强的嚣张气焰,我们可以称之为“饥恶高利贷”。一如经济学家王亚南先生所说的,“只要能借到钱,渡过眼前的生死难关,利息率的高低,是无暇计及的。”(注:王亚南:《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74页。)社会学家潘光旦先生也说:“农民借债,是为了维持全家大小的生活,往往包括当天的夜饭在内。利息低固然要借,利息过高也不能不借。除了马上自杀,完全不做苟延生命的打算,农民在借债和不借债之间,是丝毫没有选择的自由和权利的。”(注:苏南人民行政公署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我所见到的苏南土地改革运动》,1951年印,第17页。)两位学者的见解,诚可谓一针见血之高论。当然,从高利贷者一方的利益来看,因贫困户一般借额小、期限短、抵押品少、偿还能力弱,因而债主放债的成本高、风险大,提高借贷利率就成为保护其利益的一种手段。农学家卜凯就讲到:“贷款风险甚大,而贷款来源,大部漫无组织,致放债人不得不高其利率。”(注:卜凯:《中国土地利用》,成都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1941年版,第660页。) 可见,借贷利率高绝非债主道德恶劣所能解释的,而是市场供需关系和市场残酷竞争的结果。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其次,尽管借贷利率奇高,但在没有高利贷农民生活就很难运转的情况下,他们只能将它视为救命稻草,以渡难关。“为了避免更糟的命运,他多么愿意遵守这种关系的条件。”(注:詹姆斯·C. 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208页。)当然也有少数即将破产的农民,通过借贷得以恢复和重建,达到自身福利增进之目的。如江苏吴江县江村蒋姓村民,因父亲、叔叔、姐姐的婚丧嫁娶借了不少债,但经过几年的努力,“总算还清了债,把一个家又扳转过来。”(注:潘乃谷主编:《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38—339页。)为此,一位古代史学者对高利贷评价道:“与破产流亡甚至填死沟壑相比,借高利贷以延续生产、生活,无疑更为有利一些,高利贷资本的最起码的积极作用也就在这里显示出来。”(注:刘秋根:《关于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的历史作用》,载《史学月刊》2000年第3期。)一位美国学者也认为:“学者们写到中国农村的商人和高利贷者时都不抱同情。他们被描述为寄生虫,与他们为农村经济所作的贡献相比,他们更多的是要为其落后负责。”(注:[美]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山东的农业发展》,史建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2页。)费孝通先生对江村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结论,他说:“单纯地谴责土地所有者或即使是高利贷者为邪恶的人是不够的。当农村需要外界的钱来供给他们生产资金时,除非有一个较好的信贷系统可供农民借贷,否则不在地主和高利贷是自然会产生的。如果没有他们,情况可能更坏。”(注: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95—196、201、196页。)事实上,在民间也有同样的反映。债户在对高利贷者表示不满的同时,又往往怀有感激之情。正如张一凡所说:“平民在高利贷之下借到了钱,他们不但不对债主仇恨,而且甚至会叩头求拜地感激涕零!凡深入过民间的人,都知道这是事实。”(注:张一凡:《我国典当业之研究》,载《中国经济》第2卷第8期,1934年8月。)河北丰南县张庄子曹荣贵就说,能借到钱就等于救了自己一条命,要领债主的人情。债务到期之前,债户没有不设法还钱的。(注:1999年4月12日笔者访问河北丰南县张庄子村曹荣贵资料。)在安徽六安县安乐乡,农民认为放债者“有良心”,高利贷是“救命钱”。(注:安徽省财政厅等:《安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第1册,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1、291、299、299、320页。)这反映了农民在高利贷盘剥下的矛盾心态与生存哲学。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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