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生与延续:近代中国乡村高利贷习俗的重新解
2016-02-17 01:15
导读:文化论文论文,内生与延续:近代中国乡村高利贷习俗的重新解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文章是很好的参考:
第六类:粮食与粮食及其他实物的互折 债主不仅将粮食与货
第六类:粮食与粮食及其他实物的互折
债主不仅将粮食与货币相互折算,还常因季节价格变动将不同种类的粮食及其他实物相互折转,以加重对债户的剥削。
首先是不同种类粮食的折转,即春天借米,麦收后麦贱米贵,就以米折麦,稻收后米贱麦贵,就以麦折成米。如江苏武进县称“翻头利”、金坛县称“折粮色”,第一年春季借米1石,至夏季加利2斗,时米贵麦贱,每石米等于3石麦,若无力还米时,则将1.2石米折麦3.6石,到秋季收获后,米贱麦贵,就再将3.6石麦转为3.6石米;若再不还,到第二年夏季变为4.32石米,再折成12.96石麦,到秋收时又变成12.96石米,如此轮番折转,重重盘剥。(注: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地改革文献》,1952年印,第539—540、539、540、395页。)无锡县有“八斗九年三十石”之说,也是以粮折粮的方法,借8斗米,经过9年,要还30石。(注: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地改革文献》,1952年印,第539—540、539、540、395页。)武进县戴田村的周某以此方式放米2石,5年后即成70石。此类高利贷在武进县梅港乡称米麦“轮番打转”,太仓县称米麦“利加利”,常熟县称“捉麦账”,盐城县称“种子钱”。(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17、20、61、439、47、61、140、216、439页。) 还有粮食及其他实物的混合折转。如武进县涂野村为斗、麦、纱、稻相互折算,一农民于春季2月借斗4.5石,麦收时折麦8.8石,此后又折成8包纱,稻收后再折成24.5斗稻。(注: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地改革文献》,1952年印,第539—540、539、540、395页。) 以上只是对流行的能够归类的高利贷习俗做了简单的举例和描述,其他名目仍有不少,恕不赘述。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资料没有记载诸高利贷习俗的起源和演化,故无从知晓它们的增删流变。但是,从其他有关古代高利贷的研究来看(注:参见刘秋根、乔幼梅、韩大成等人的论著,兹不一一记录。),上述民俗有相当稳定的继承性。另外需要说明的是,
民俗学讲究“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这当然有其道理,但从类型和模式而言,也有其共性,只是表现形式略有差异而已,以上所述两个地区的高利贷习俗即可证明。(注:不仅在国内,其他国家也有可能存在类似习俗,如1920年代越南湄公河三角洲的佃农,因“缺乏生产和消费资金,他们被迫在稻谷价格昂贵的播种季节贷款,而在收获季节——稻谷价格奇低时——偿付与贷款等值的稻谷。其结果,地主的实际利率接近200%。”(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页)这一习俗与中国乡村的“粮钱互折”是一样的。) 三 高利贷作为一种陋俗,对债户生活带来的影响是极深的和恶劣的,最突出的表现是有些债户被高利贷者掠去土地;有的被迫出卖房宅,卖儿鬻女;还有的将妻子、儿子送至债主家作佣人;更有一些债户陷入破产的深渊。总之,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人际的矛盾和冲突,危害了社会稳定。 流行各地的民谣表达了农民对高利贷者的痛恨情绪。如河北清苑的农民流传“八斗九年三十石,十个骡子驮不完,二十五年整一万,升升合合还不算”。(注:河北省统计局:《28年来保定农村经济
调查报告》,载《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1988年增刊第2期。)山东胶东地区也有一首歌谣:“使了财主的钱,好比上贼船,利上又滚利,典儿卖女也还不完。”(注:朱玉湘:《中国近代农民问题与农村社会》,
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5页。)在苏南等地流传“农民身上两把刀,租子重、利钱高;农民出路有三条,逃跑、上吊、坐监牢。”(注: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地改革文献》,1952年印,第539—540、539、540、395页。)还有一首三字民谣,“驴打滚,印子钱,高利贷,利加利,一还三,年年翻,一年借,十年还,几辈子,还不完。”(注:江苏农村金融志编纂委员会:《江苏省农村金融志》,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1页。)湖北宣恩县流传“背债是个无底洞,马打滚,利滚利,不知哪辈人还得清。”(注:龚人汉:《解放前的民间借贷及高利贷剥削》,载《宣恩文史资料》第4辑,1989年,第146页。)江西宜春县,农民称交租还债为“过三关,关关好似鬼门关。”(注: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金融研究所编:《湘鄂赣革命根据地银行简史》,1987年印,第79页。)在安徽肥西县上河派村,老百姓“称高利贷为黑心钱,绝子绝孙钱。”(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据费孝通先生的调查,江苏吴江县住在县城的高利贷者每人都有一个外号,如叫“剥皮”,“这一外号说明了公众的愤恨。”(注: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95—196、201、196页。) 不仅如此,高利贷也一直受到社会精英的道义谴责。如吴辰仲说:“如果繁重的租佃是农村中吮吸农民膏血的魔鬼,高利贷就是寄生在农民肠胃中的毒蛇。它的残酷和势力的无孔不入,是难以其他东西来比拟的。”(注:吴辰仲:《浙江义乌县农村概况》,引自天津《益世报》1935年3月9日。)土地研究专家萧铮等人1936年向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交的议案中强调:“农民一经负债,即如投入万丈深渊而没由自拔,往往以小康之自耕农,寝假而流为佃农、雇农,甚至流离失所,铤而走险,以酿成今日哀鸿遍野,匪盗如毛之危状。”(注: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编,财政经济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页。)也正因为此,高利贷也不具备合法性支持。上自中央下至各级政府都曾出台严禁高利贷的政策、法律和条例,如国民政府规定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20%。 然而,社会的看法、人们的呼吁以及政府的规定都没有取得什么实效,高利贷依然在乡村盛行,高利贷习俗并未因政府的法令而停止。(注:李金铮:《政府法令与民间惯行:以国民政府颁行年利20%为中心》,载《
河北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应当说,高利贷的危害及其遭到贬斥是很好理解的,但人们不禁要问:高利贷如此之坏,为什么还能长期存在,为什么农民一直抱着不放?这岂不是非理性的行为?这一点正是理解高利贷习俗的难点和关键,但恰恰为人们忽视了。 众所周知,习俗是历史长期演化的结果,有其相对的独立性、稳定性和延续性。人生来就面对先辈们已经准备好的生活惯制,并予以继承和传播,社会习俗形成集体记忆,世代相传。另一方面,习俗之所以被人们接受,恐怕最关键的还是物质的或精神的需求使然。高利贷习俗主要是人们的一种物质需要,是为了解决生活中所遇到的资金或实物的不足,有其存在的内生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