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两文书初探(1)(2)
2016-06-28 01:04
导读:宋家钰认为“牒件通当乡”说明它是县府通知各乡呈报本乡户口统计数。总体上看,唐代“乡户口帐”与这两份孙吴文书制作的背景相同,只是书写格式的
宋家钰认为“牒件通当乡”说明它是县府通知各乡呈报本乡户口统计数。总体上看,唐代“乡户口帐”与这两份孙吴文书制作的背景相同,只是书写格式的细节上有些差别。
仔细分析,这两份文书的内容也存在一些不同。除了上举的“伏处”的有无外,两者的核查办法也有区别,简一谓“科核乡界”,后文则说“以下户民自代”,似文书内容为有关人员自己申报的,类似唐代的“手实”,而简二是“隐核乡界”,下面又说“隐核人名、年纪相应”,“隐”有审察揣度的意思[6], “隐核”的含义是计算、审察核实,具体来说是根据已有文书进行核对,大约无须当事人申报。它应属与“科核”时的“户民自代”相对的办法,不必惊动百姓。“隐核”与“科核”或许代表了当时户口核查时的两种不同方式。
综合两文书的记载,嘉禾四年两乡的吏的“父兄子弟”有7种情况。一是有病,如“刑、踵、聋、欧病”;二是“叛走”;三是“物故”身亡;四是“随本主在官”;五是“细小”;六是“限佃”;七是“给县吏”。有病者大概要免役,王素等文页33列举了不少“民籍”中的例子,包括“肿两足复”(9-3067)、“盲右目复”(9-3048)等,《三国志·魏书·华佗传》记载“军吏梅平得病,除名还家”亦可为证。当时“叛走”的现象较严重,吴简中还有专门的“叛吏人名簿”[7]。“细小”指年幼不堪役使。“给县吏”应指在本县服役。从简二看,广成乡当时“吏”的家人除了身死、患病与幼小者外,均在为官府服务,负担相当沉重,《三国志·吴书·孙休传》载永安元年(258年)诏说“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的情况已然产生,而引起朝廷的重视则要到了20多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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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页19介绍,木牍有上下两道编痕,因此,当时这两枚简应与其他简编连成册,简一说“以下户民自代”,估计两简应是两册簿书的首枚简,不同于上举唐代的文书格式,唐代则置于文书末尾。简一还提到上级要求“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簿”,下面则说“谨列年纪,以(已)审实”,前引王素等文所举的“吏籍”中有“郡吏黄士年十二”(13-7638)、“县吏唐达年廿一”(13-7631)、“尚书吏刘露年廿八”(13-8416),只记载了“吏”的人名和年纪,与简一的要求相当,且根据宋少华的介绍,这些竹简长约22.2-23.5厘米,宽1-1.2厘米,厚0.2厘米,原来也有上下两道编绳[8],与木牍的规格基本一致[9],可能就是这种簿书的组成部分。此外,还应有记载这些“吏”的家人,即简文所说的“父兄”或“父兄子弟”的人名、年纪的简。上引王素等文所引的“师佐籍”中就包含了这两类名籍,其中简12-5948:“□师□□□□锦师人妻子人名年纪为簿如牒 见”,应是“师佐籍”簿书的末简,简一、二所属的簿书也应如此。
以往根据文献我们了解到孙吴存在身份特殊的“吏”,但详情不明。这两份文书揭示了孙吴政权对“吏”及其家人的严格控制,通过它们以及吴简中的有关资料,不仅将有助于认识“吏”的具体细节,也有助于把握汉末以降户口分割与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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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楚竹書《内豊》篇箚記
说“吏民”——读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札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