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两文书初探(1)
2016-06-28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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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1999年第5期《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介绍的户籍类简
《文物》1999年第5期《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介绍的户籍类简牍中有两枚乡劝农掾所作的券书,内容涉及官府对“吏”及其家人的管理,值得加以重视。
这两枚简的形制为木牍,释文与图版分见此期《文物》页19及彩版叁:1和肆:1。不过,释文存在少量讹误,此前我曾做过一些订正[1],最近又有个别改动。先将经过修改的两简释文断句、移录如下:
简一(J22-2543)
1 东乡劝农掾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簿。辄科[2]核乡界,州吏三人,父
2 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户民自代。谨列年纪,以(已)审实,无有遗脱。若有他官所觉,连
3 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简二(无编号)
1 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言: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伏处、人名、年纪为簿。辄隐核乡
2 界,州吏七人,父兄子弟合廿三人。其四人刑、踵、聋、欧病;一人被病物故;四人其[3]身已送及,
3 随本主在官;十二人细小;一人限佃;一人先出给县吏。隐核人名、年纪相应,无有遗脱,
4 若后为他官所觉,光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
这里又对简二的原释文做了五处修改:行一的“‘伙’ 处”改为“‘伏’ 处”;行二的“‘颐’病”改为“‘欧’病”、“‘被’病”“改作“‘被’病”,这两处从谢桂华先生的意见;“其身已‘逸’ 及”改做“‘送’ 及”;行三的“限‘田’”改成“限‘佃’”。
原释“伙”处,意不可解。“伙” 字后起,不见于宋以前的字书,三国时更无此字,当误。细审图版,并联系上下文,似为“伏”字而脱去右上的一点。《文物》2000年第5期封二刊出的甘肃敦煌悬泉置遗址出土的汉代帛书(T0114③:611)五处出现了“伏地”,“伏”字右上的“点”均不明显,或是用横划略向上挑表示,或是“点”划紧贴在横划右侧,字形与简二中的相近。“伏处”亦成词,《庄子·在宥》有“故贤者伏处大山嵁岩之下,而万乘之君忧栗乎庙堂之上” ;《北史》卷6《齐本纪上》载高欢语“生平天柱时,奴辈伏处分如鹰犬”(页213)。“伏”有“居住、居处”意,《左传·定公四年》:“寡君越在草莽,未获所伏。”杜预注“伏,犹处也。”此简“伏”“处”同义连用,做名词,指居处,具体来说指父兄子弟的去向与下落。后面的简文分6种情况详细说明23人的去向,正是对上级这一要求的回答。简一中的上级来书未规定要“条列”“伏处”,简文也相应地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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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释“其身已‘逸’及”,“逸”通常解释为“逃逸”、“散失”或“隐逸”,若此,全句含义费解。谛观图版,此字应释做“送”。“其身已送及,随本主在官”意指这四个人已被送到官府,不在家中。同期《文物》王素、宋少华、罗新所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页32所举的“师佐籍”中有:“其师佐廿九人妻子五十五人今见送” (12-5899),可以与简二同观。师佐与吏身份固然有别,但相差不大,可以旁证此说不谬。
原释 “限‘田’”,据图版,显误,应为限“佃”,文意待考。前引王素等文页38举一简“入都乡嘉禾二年佃吏限米□”(5-1408),说明当时存在专门的“佃吏”,“限佃”应与此有关。
这两枚简的形制相同,内容基本一致,书写的时间也相同,属于一类文书,大概也是一种“莂”,确切的名称还需研究。两文书 “破莂保据”的时间均为嘉禾四年(235年)八月廿六日,可能与汉代的“八月算民”的制度有关[4]。而简中所谓“谨列年纪,以(已)审实,无有遗脱。若有他官所觉,连自坐”及“隐核人名、年纪,相应,无有遗脱,若后为他官所觉,光自坐”,在唐代的“乡户口帐”的结尾还可以看到类似的语句。据唐长孺与宋家钰的复原与研究,唐代吐鲁番出土的贞观年间的“乡户口帐”的末尾做:
(牒件通当乡)户口……并皆依实,若后漏妄,连署之人依法罪,谨牒。 贞观十八年三月 日里正阴曹曹牒 里正李(下缺) 里正(下缺)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