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荀子的社会和谐观(1)(2)
2016-10-21 01:15
导读:二、价值目标:“群居和一”的社会构建 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荀子又提出“明分使群”(《富国》)的社会起源学说。 他“明于天人之分”(《天
二、价值目标:“群居和一”的社会构建
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荀子又提出“明分使群”(《富国》)的社会起源学说。
他“明于天人之分”(《天论》)的思想,是先秦以来天人关系上的新飞跃。“天人相分”即意味着天、人有不同的职分和各自运行规律,这里的“天”已蕴含着客观世界内在的必然规律。人类对于天及自身既然已经“明于天人之分”,就必然会唤起人类“制天命而用之”(《天论》)的主体意识。
既然人类社会和自然之间各有自己不同的职分,那么按照荀子朴素的唯物论思维逻辑,人类社会是建立在满足于人的适度的本性欲望的基础上的,或是建立在人类对利益追求的基础上的。
人从自然界中独立出来,最主要的标志是人从动物界中卓然而出,和其它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能群”。对此荀子有一段著名的论述:“(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王制》)。
荀子对于社会这一有机整体和谐构建问题有着缜密的逻辑思考,这里的“群”是按照封建等级制度建立的社会联合体,是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群”即是社会,即政治性共同体真正属于大的世界,“能群”就是能自觉构建具有良好社会秩序的人类生存形态的能力。荀子的“群”不仅仅是指个体的简单集合,而是按照一定的等级制度形成的有序的社会整体。因此,要建立社会意义上的“群”,首先必须对人群进行必要的社会角色定位和职业分工,为使每一个体在社会中各得其位、各司其职,就必须进行“分”。“分”是“和”、是“群”的前提与基础。“人何以能群?曰:分”(《王制》);只有“明分”才能“使群”、“兼足天下之道在明分”(《富国》)。
荀子非常重视“分”。“天人相分”在一定意义上显示出天的客观的自然本性,突出了人的主体性,已孕育着中国哲学史上主客两分的思想胚芽。“分”是基础、是手段,“和”是结果、是目的,是人的社会价值的最终体现。“故知(智)者为之分也”(《富国》);“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王制》)。荀学中“分”与“和”。的精彩论述包涵着丰富的哲学思想,体现了个体与社会的辩证统一,昭示着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现实冲突与融合,同时也揭示出“分”与“和”都是调节人与社会和谐统一的有效工具。
荀子“群居和一”的社会政治理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职业分工方面。“分”的古义有“职”的含义。荀学中“分”的最初表现为职业的分工,即“农农、士士、工工、商商一也”(《王制》)。在各类职业分工中,荀子认为最基本的关系可以概括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按他的话说,即分之大端在于“君子”与“小人”的区别:“君子以德,小人以力。力者,德之役也”(《富国》)。职业上明晰的分工就会在社会上“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荣辱》)。接着又具体解释道:“故仁人在上,则农以力尽田,贾以察尽财,百工以巧尽械器,士大夫以上至于公侯,莫不以仁厚知能尽官职,夫是之谓至平”(《荣辱》)。
二是在政治秩序上。荀子指出:如果“治国者,分已定,则主相、臣下、百吏各谨其所闻,不务听其所不闻;各谨其所见,不务视其所不见”(《王霸》),那么,国家在政治上就会“(明君)必将修礼以齐朝,正法以齐官,平政以齐民,然后节奏齐于朝,百事齐于官,众庶齐于下”(《富国》)。在他看来,政治秩序的和谐稳定是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社会稳定也将促进国家政权的长治久安。荀子伦理思想的落脚点或归宿集中于“君臣”关系上,表现在对国家政治秩序的思索和理论阐述上,政治伦理成为荀学多维视域中的主要理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