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小说文体流变研究论略(1)(2)
2016-10-31 01:00
导读:2.“小说”指“有别于正史的野史、传说”,⑤主要指与“杂史”、“杂传记”相近而又有所区别的叙事类作品。在古人眼中,此类“小说”作品与“杂史”
2.“小说”指“有别于正史的野史、传说”,⑤主要指与“杂史”、“杂传记”相近而又有所区别的叙事类作品。在古人眼中,此类“小说”作品与“杂史”“杂传”相类,都属于记载传闻、真虚莫测的史乘之分流,然而,作为不同的文类,此类作品虽与“杂史”、“杂传”同属“野史”,但却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文类规定性。概而言之,这种文类间的区别主要体现为题材选择和叙事方式。一般说来,下列三类题材性质的作品常归为“小说”:一是述怪语异之“志怪”。古人通常将讲述怪异非常之事的作品作为“小说”的一种类型,而且,还常将述怪语异作为判定“小说”的一种标准,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一百四十二《睽车志》:“是书皆纪鬼怪神异之事,为当时耳目所闻者。……其他亦多涉荒诞。然小说家言,自古如是,不能尽绳以史传。”二是载录各类历史人物琐闻佚事之“杂录”“杂事”“琐语”。此类作品也基本被看作“小说”的一种类型,相对于“志怪”而言,此类作品最易与“杂史”“杂传”混淆,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一百四十一《小说家类杂事之属》:“案:纪录杂事之书,小说与杂史,最易相淆。诸家著录,亦往往牵混。”大体而言,两者的主要区别为:“小说”所记琐闻佚事多无关“朝政军国”,无关“善善恶恶”之史家旨趣,而为日常之琐碎小事,如《郡斋读书志》卷八《传记类》:“《艺文志》以书之纪国政得失、人事美恶,其大者类为杂史,其馀则属之小说。”《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一百四十一《小说家类杂事之属》:“今以述朝政军国者入杂史;其参以里巷闲谈、词章细故者,则均隶此门。”在《四库全书总目》对《世说新语》的评价中,这种区分表现得特别鲜明:“所记分三十八门,上起后汉,下迄东晋,皆轶事琐语,足为谈助。……义庆所述,刘知几《史通》深以为讥。然义庆本小说家言,而知几绳之以史法,拟不于伦,未为通论。”⑥三是记述人间奇情、奇人、奇事之“传奇”。“杂史”“杂传”记载之人物事件多可“存掌故,资考证,备读史者之参稽”,而此类作品之人物事件多完全“无关军政”,并不具备史家之功用,仅“相娱玩”“资谐笑”而已。同时,此类作品常常叙事曲折细致,文辞华艳,也与史家之叙述方式有别,显然,上述作品与现代小说观念之间有着一定的距离,如现代小说强调“虚构性”,此类作品则主要为“传闻性”,也就是“然稗官所述,半出传闻,真伪互陈,其风自古,未可全以为据,亦未可全以为诬。”⑦;现代小说强调“故事情节”,此类作品许多为片段化之“丛残小语”。因此,此类作品的界定一定要充分尊重古人之观念,避免“误读”或“错位”。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3.“小说”指“虚构的有关人物故事的特殊文体”,⑧主要指少部分文言小说和明清大部分白话通俗小说。明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卷四一《庄岳委谈》:“《新》《余》二话,本皆幻设,然亦有一二实者。”明钱希言《戏瑕》卷三“遗忘二事相类”条:“非传闻之误,必架空之说矣。唐人小说,往往而然,无足怪者。”显然,所谓“幻设”“架空”皆指部分文言小说的“完全虚构性”,这与现代小说观念已非常接近。而明清大部分白话通俗小说被理解为“虚构的有关人物故事的特殊文体”的例子更是举不胜举,如清佚名《跋金瓶梅后》:“至如西门大官人,特不过‘子虚’、‘乌有’、‘亡是公’之类耳!。”清金人瑞《读第五才子书法》:“只是七十回中许多事迹,须知都是作书人凭空造谎出来。”因明清通俗小说与现代小说观念最为接近,所以,与文言小说相比,研究者通常对此类作品的界定也最为直接。
此外,“小说”还曾作为与文体概念有别的伎艺概念,指“一种由民间发展起来的‘说话’艺术”⑨。虽然作为伎艺概念的“小说”与作为文体的“小说”性质不同,但是它却是白话通俗小说的渊源之一,而且,由其转化而来的书面文学读物“小说家话本”则属话本小说的早期文本。因此,作为一种伎艺的“小说”,也应当成为古代小说文体研究的对象。与此相关,作为通俗小说之源的“说话”及其话本都应纳入古代小说文体研究的范围。如果以回归还原中国古代小说文体之本体存在为研究的出发点,那么理应以古人对“小说”的认识和理解来界定古代小说的研究范围,因此,古代“小说”上述四种基本内涵及其相关指称自然构成了研究的主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