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为先:中西文明视野下的德、法二元结构((3)
2016-11-17 01:03
导读:综上所述,儒家的德治可以说是宗法等级伦理精神下的“法治”,在该文明系统中,道德处于法律的上位,法律是道德精神的体现,起决定作用的是儒家的
综上所述,儒家的德治可以说是宗法等级伦理精神下的“法治”,在该文明系统中,道德处于法律的上位,法律是道德精神的体现,起决定作用的是儒家的纲常伦理,法度因其而设依其而行,其表现是谨遵儒家尊卑伦理的人治,即“礼治”。另一方面,儒家的德治理想也不必然与法制如影随形,先秦儒学中孕育的独立精神民主精神亦堪为现代法治建设所用。
三、 西方的德治——自然法
西方的管理哲学和管理思想假定人性本恶,在社会管理和社会交往过程中历来强调契约法规的绝对约束作用,由此产生了与儒家的礼法人情意识大异其趣的现代法治意识,这都是由西方商业文明与东方农业文明不同的生产关系所决定。虽然没有儒家的德治憧憬,但从政治伦理和管理伦理的角度而论,西方文明系统中同样存在着上下位分明的德治与法治并存格局。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陈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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