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还民”
2017-03-23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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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1]在谈到
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1]在谈到步骘在长沙的活动时,刊布了两支简:
[5-1532] 右西乡入步侯还民[限米]一斛四斗;
[5-1556] 入都乡嘉禾二年步侯还民限米一斛。
作者认为:”大概步骘在沤口征召士兵过多,粮食不足,曾向当地居民商借不少限米,以至离开沤口四年,尚未将限米还完。其时,步骘不在长沙,主持还民限米事务的应是临湘侯国。”[2]显然,作者是将“还民限米”理解成“归还民之限米”。
关于限米,作者根据出土的有关简牍,认为:“限米应为吏、兵一类非国家‘正户’所缴之米。他们缴纲限米,是为了免役,但实际上,即使缴纳限米也未能免役。”[3]他们对限米的理解大致不误。但如果照他们对“还民限米”的理解,则是“民”也需缴纳限米;可见,这种理解欠妥。
“还民”似指归附之民,即过去曾一度因逃亡或其它原因而脱籍者。刘表所占据的荆州有不少不著籍的“游户”。《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注引《魏略》载诸葛亮对刘备曾说:“今荆州非少人也,而著籍者寡,平居发调,则人心不悦;可语镇南,令国中凡有游户,皆使自实,因录以益众可也。”[4]孙吴所据有的江东,也有大量的逃亡百姓,如“南海、苍梧、郁林、珠官四郡界未绥,依作寇盗,专为亡叛逋逃之薮。”[5]最典型者,就是所谓“山越”中的许多“逋亡宿恶”[6]。东晋时,径称之为“浮浪人”[7]。《三国志·魏书·卫觊传》载曹操征袁绍时,卫氏受曹操之命出使益州,劝说刘璋出兵牵制刘表。“至长安,道路不通,觊不得进,遂留镇关中。时四方大有还民,关中诸将多引为部曲,凯书与荀彧曰:‘关中膏腴之地,顷遭荒乱,人民流入荆州者十万余家,闻本土安宁,皆企望思归。’云云”[8]可知,这些一度流亡而重新归籍的百姓,当时被称作“还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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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中所说的“步侯还民”,似指这些归附之民,原本是归步侯所领者。因此,仓库在收到他们缴纳的限米时,标明是“步侯还民”所应缴纳的限米。我们从史籍和简牍中也可以知道,个人所领的民或兵,国家都有登记,虽然在事实上也不无隐瞒;否则,就不必著令“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9]
“还民”虽然不是“吏、兵一类非国家‘正户’”,不具备严格的身份性,但与一般的民还有不同;他们属于脱籍逃亡后又重新附籍者。他们纳限米,可能是国家因其刚刚归附而给予的一定程度的优待;过若干年后,即须成为正户民,不再纳限米而须承担正户民所应承担的一切义务,就像唐前期对浮客的处理一样。
孙吴时期,政府也确实有向百姓赈贷的事,如赤乌十三年“诏原逋责,给贷种食”[10]。这些贷给百姓的种食,日后是需要归还的。王素等文所刊布的[6-2017]“其廿六斛民还黄龙δ炅傧婧钕廾住盵11],正是指百姓归还先前从仓库中所借米;从仓库的帐上,标明他们所借的米是临湘侯所纳的限米。在“长沙故城古井群物遗址出土文物展”中,有一枚木牍是:
州中仓吏郭勋马钦张曼周栋起十月廿一日讫廿三日受民还贷食 杂米合六十二斛
这一分类小结帐中标明的也是百姓归还的贷食米。这与“步侯还民限米”是两回事。当然,关于民还贷食的问题并是如此简单,容另文详述。
[1]刊《文物》1999年5期。
[2]同上,28页。
[3]同上,38页。
[4]《三国志》卷35,4册913页,中华书局点校本,1959年版,1982年印刷。
[5]《三国志》卷53《吕岱传》,5册1253页。
[6]参《吕思勉读史札记》“山越”条,576—58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7]《隋书》卷24《食货志》,3册674页,中华书局点校本,1973年版,1982年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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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三国志》卷21,3册610页。
[9]《三国志》卷54《周瑜传》,5册1264页。
[10]《三国志》卷47《孙权传》,5册11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