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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变法与古希腊罗马社会改革之比较(1)

2017-04-21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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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文章论述了中西方早期社会变革异质特点、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对社会发展的深刻影响。
【关 键 词】战国/古希腊/社会变革
中国古代的战国时期与古希腊雅典城邦、古罗马共和国前期,都发生了国家建立早期的社会改革运动。战国变法至秦帝国的统一,建立了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此前,古希腊雅典城邦国家已经走完了它的民主政体的改革旅程;而同时,古罗马正迈步在共和国前期政治改革的社会发展阶段。古代中西方社会通过改革各自选择了极为不同的政治道路,这一历史选择过程,给各自社会的政治制度铺奠了完全异质的基石,在各自的文化传统中打下深刻的烙印,从而对此后漫长的社会发展历程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一
古希腊罗马的改革与战国变法都属于一种国家建立早期出现的社会转型现象,是在氏族血缘组织解体或宗法血亲制度崩溃的前提下,由于社会阶级和权力结构需要重新组合而进行的重要改革运动。由于两者社会结构和各方面基础条件的不同,尤其是改革的主导力量有别,而使两者在运作过程中表现出对“人”及其生存的基本权利诸核心问题存在着本质性差异。
公元前594年,希腊雅典的梭伦改革,颁布“解负令”,取消公私债务,恢复债奴的公民身份,并永远禁止把雅典公民沦为奴隶。公元前367年,罗马通过李锡尼法案,缓解了平民的债务问题,到公元前326年,又通过波提利乌斯法案,正式废除了债务奴隶制。李维的《罗马史》写道:“这一年似乎是罗马平民自由的新开始,因为债务奴役被取消了……这样,被奴役的人遂获得了解放,就是在以后也禁止奴役债务人。”(注:李维:《罗马史》第8卷,转引自于信贵《古代罗马史》,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页。)法律禁止将公民沦为奴隶,从而在外籍奴隶与本国公民之间建立起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将不得奴役本国公民的理念上升为国家制度,对本国公民的人身权作出基本保障,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国家公民制度,从而使平民与贵族逐渐融合成平等的自由民阶级。此改革措施的卓越之处在于从野蛮的奴隶社会中开辟出“文明”之路,开始将“奴隶”与“人”基本分开,而后罗马法“人格权”这一概念便肇始于此,它不仅是民众对平等权利追求的初步胜利,且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公元前五世纪后期,魏国李悝变法,其《法经》规定:“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注:[明]董说:《七国考》卷12引桓谭《新论》。)“籍其家”就是将其家人全部沦为奴隶。此类法律为当时各国普遍采用,如云梦《秦律》中有关各式罪犯之家人籍为奴隶的条文不少。公元前361年,秦国商鞅变法,“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更将从事工商业或贫穷的民众都沦为奴隶,而官僚集团则按军功爵秩分配“臣妾”(注:《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书·垦令篇》)。说明官府是如何蛮横地侵犯着民众的人身权。《商君书·错法篇》载:“同列而相臣妾者,贫富之谓也。”说得十分坦然。《战国策·秦策四》谓当时各国“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满海内矣。”裘锡圭也详尽论证了当时奴隶数量很大,且在各类生产上普遍使用,应定性为奴隶制社会的问题(注:裘锡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出版。)。总之,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奴隶数量大增,使用也更普遍,乃至秦、汉两代成为中国历史上奴隶数量最多的时期。一直到清代,统治者也根本没有保护本国民众基本人身权的概念,民众因犯罪与债务沦为奴隶者触目皆是,人们始终不懂得什么是“人格权”!(注:参阅拙作:《论罗马法“人格”与秦汉律“名籍”问题》,《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战国变法“重农”,奖励耕织,其目的何在呢?《商君书·农战篇》曰:“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百姓曰:‘我疾农,先实公仓,收余以食亲,为上忘生而战,以尊主安国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所以李悝变法“尽地力之教”,要求农民“治田勤谨”。商鞅变法规定“lù@①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注:《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书·垦令篇》。)即上缴官府粟帛多者,可以免除徭役,而其重视农业生产的目的,并非是考虑农民的权益,出发点主要在于稳固君主统治和扩军备战。商鞅“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使民无得擅徙,……农静诛愚,则草必垦矣”诸措施(注:《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书·垦令篇》),便是其最好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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