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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广东的“公局”——士绅控制乡村基层社会(2)

2017-08-04 05:44
导读:公局在广东的普遍建立,与咸丰年间的红兵起义有关,这在文献中有清楚的反映(注:黄宇和查阅大量叶名琛档案后得出这样的结论,见(澳)黄宇和著、区

公局在广东的普遍建立,与咸丰年间的红兵起义有关,这在文献中有清楚的反映(注:黄宇和查阅大量叶名琛档案后得出这样的结论,见(澳)黄宇和著、区鉷译:《两广总督叶名琛》,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4~35页。多种方志(如香山、顺德、南海的县志)的记载也可作为佐证。)。顺德县的情况最为典型。嘉庆八年(1803)顺德县在籍进士胡鸣鸾等建立了容桂公约,拥有武装,“按亩抽费,设船勇专司搜捕”;但这个公约后来已相当涣散。而且,并非全县都有类似机构。红兵起义时,顺德士绅组织了很多武装组织。但在起义平定后,这类组织并没有解散,不但在县城继续有团练总局,在籍太常寺卿龙元僖等还“访各乡绅士,由县札办乡局分理捕务”[6] (卷27,列传七;卷32,杂志)。于是建立了从县一级到乡一级的公局体系,县的团练总局接办了原容桂公约的捕务和捕费等。1871年,顺德县团练总局奉命裁撤,“并传知各乡公局改为公约”;总局就改称“护沙公约”,即著名的东海护沙局。中法战争期间,县团练总局再次成立,战后又解散。按《顺德县续志》的记载,顺德县的公局多数改名公约,也有仍用公局之名[7] (卷3,建置略二)。但不管改名与否,实质并无区别,时人也统称之为公局。1866年到广东广宁县任知县的杜凤治,在日记中记载了他和副将郑绍忠按照督抚谕令,令该县绅士“于紧要处所设局团练”,先在石苟等五地设立以及下谕帖任命公局局绅等情况[8] (第3册,同治六年十月初六、初八、十三、十四等日)。1886年,粤督张之洞支持郑绍忠(已晋升为署理提督)在东莞等县遍设公局,“在县城设公局一所,市、镇、大乡设分局一所,遴选公正绅士,经理局事”[9] (第4册,P2534~2535)。遂溪县知县徐赓升到任后拟定治匪章程,第一条就是“设公局以捕匪类”,具体做法是“于通村适中之地设公局一所,即遴选其族内诚实士绅十余名为局首”[10] (P224~226)。可见,在一二十年间,公局在广东各级地方官员提倡鼓励下普遍设立,逐步演变为常设机构。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有些地方,公局甚至成为县以下行政区划的一个级别。如番禺县分捕属(省城城区)和各司,下属的茭塘司有南洲局、彬社局、岗尾局、石楼局、赤山局(陈族置立);沙湾司有仁让局、石桥局、萝西局、鳌山局、韦涌局、古坝局、龙湾局、沙亭局、沙圩等乡十三约公所,茭塘、沙湾两司还有沙茭总局“为沙茭两属士绅集议之所”;鹿步司有鹿步总局、升平局(客民公立);慕德里司有升平公所、安和局、凤凰局[11] (卷5,置志三)。
清末公局在广东成为乡村基层权力机构,自有其社会原因。
清王朝得以平定咸、同年间的农民大起义,很大程度是靠士绅的力量,在广东尤其如此。在镇压19世纪50年代的红兵起义时,筹募军饷、收集情报、缉捕起义者等事项主要靠各地士绅,有时,士绅的武装甚至成为战事的主力。镇压红兵起义使广东士绅的队伍膨胀,“十余金可捐一监生,红匪闹得六七品功牌亦多”[8] (第5册,同治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士绅的势力也进一步扩大。事后,大的动乱虽然暂时平息,但动乱的因素仍潜滋暗长,到了清末便形成所谓“广东盗风,甲于天下”的局面,面对急剧动荡变化的社会,官、绅共同的反应便是设法加强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控制。
众所周知,清朝的基层政权建立在州县,但州、县法定的官员、书吏、衙役的数量有限,而清末广东很多县的人口已有几十万,甚至百万。如番禺县在宣统二年办理自治选举查报户口,有176091户,996513口(注:民国《番禺县续志》卷7“政经志一·户口”。同书称3年后的统计为1514189人。可能第1个数字未包括省城城区人口。);顺德县在宣统初年有男女丁口1356487人[7] (卷5,政经略一);香山县在宣统元年有163315户,822218口[5] (卷6,户口)。而且,在晚清,广东特别是珠三角,是全国工商业最发达、社会变迁最迅速的地区,一方面经济发展,人员流动频繁,人的观念也有很大变化;另一方面,经济发展伴随而来的是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都尖锐化,各种民事、刑事案件大量增加,以当时的交通和技术条件,清朝制度规定的机构和人员,绝对无法实现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和治理。清朝虽有保甲制度,但担任地保的多为庶民,充其量只能够传达官府命令,不可能有实际的权威。而且因为缺乏资源等原因,保甲在很多地方已是名存实亡,例如,1866年杜凤治在日记中记载,广宁县的妙村,曾是县治,但无地保,“牌长亦一月一轮,无定人”;钟村等地“向无地保,只设里正轮充”[8] (第5册,同治六年十月十六日、二十日)。清朝本来也设计过由贡举生员担任约正、副的乡约。按照最初的设想,乡约主要是讲教化礼仪的场所,并无强制的力量,而且不是所有地方都建立了乡约,已经建立的也并非都能维持。而镇压农民起义时建立的镇、都、堡、乡公局,却正好适应了清皇朝把统治延伸到县以下基层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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