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广东的“公局”——士绅控制乡村基层社会(3)
2017-08-04 05:44
导读:在广东的某些地区(如珠三角,尤其是南海、番禺、顺德等县),本来士绅就人数较多、势力较大,公局为中下层士绅提供了分享权力、扬名桑梓的机会以及
在广东的某些地区(如珠三角,尤其是南海、番禺、顺德等县),本来士绅就人数较多、势力较大,公局为中下层士绅提供了分享权力、扬名桑梓的机会以及收入稳定的职位(局绅多有月薪、车马费等(注:如在东海护沙局办事的绅士百人以上,每人每月的薪金8~40两不等,对下层士绅来说,这是过得去的收入。见《香山东海十六沙居民五十余年痛史》,载《孙中山藏档选编(辛亥革命前后)》,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24~525页。))。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首先有利于士绅;加上入局办事对局绅的家庭、宗族和个人都会带来利益。因此,公局这种非法定的权力机构也获得士绅的广泛支持。
各地公局都在地方官管理之下,州县官发给“局戳”作为公局行使权力的凭证,下“谕单”任免局绅。在珠三角几个县,知县的属官巡检直接负责管辖各公局。1901年,南海县沙头乡局绅莫汝桢等18人“盖用局戳,联名赴县禀保”著匪崔亚炽,南海知县“以该绅等力保著匪,通详各宪,将各局绅概行斥退,另选公正绅士接办局务,并详请奏革功名”[12]。可见,知县有权把全局局绅“概行斥退”,但必须向上司报告。局绅的遴选,都是在各级地方官员管辖下进行的;不过,各乡各族会通过某种方式,选出局绅的候选人。1910年3月,广州河南各乡绅耆在南洲书院选举局绅,结果是得12票2人,得5票1人,得4票1人,得3票1人,得1票2人,“其余各乡选举票均书‘从众取决’”。得4票以上的3人为“正取”,其余4人为“备取”[13]。这次选举以每乡一票进行,所有候选人得票率都很低,而多数乡没有自己的意见。所谓“正取”、“备取”,说明选举以后还要官府裁定。
从《续修南海县志》等方志的人物传记来看,任县以下公局局绅者多为贡、举、生员,出身进士或任过较高官职的高级士绅很少见。士绅有时可以在自己的家乡之外的公局当局绅。公局与宗族通常密不可分,番禺县沙湾仁让公局的局绅,同时也是何姓宗族树本堂的族绅[14] (P433~435)。由于宗族的矛盾,有时同一地点还会成立不同宗族控制的公局。如同治年间广宁县妙村陈姓、谢姓“不协”,知县谕令该地建立公局,结果两姓各建立了一个[8] (第5册,同治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公局在实际运作中无疑必须同宗族配合。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时人说:“计一乡局之设,局绅数人,局勇十人廿人不等。局绅薪水需费,局勇口粮需费,年中支销,极少亦须筹备的款千余金。”[15] 局费的筹措方法可谓五花八门。例如,顺德县的东海护沙局和各乡镇的公局,经费来源就有按亩抽费、沙骨、鸭埠、铺捐、行捐、各乡分认、庙宇收入、茧捐、桑花捐、筑堤羡余、会廉银、族尝拨款、约租收入、仓田会借拨、匪乡花红、圩场秤用等名目[7] (卷3,建置略二)。各种罚款通常会拨充局费,有的公局甚至打算“开设铺票(一种赌博),抽款充公”[16]。局费的征收、保管、开支,制造了大量谋取私利的机会。 二、晚清广东乡村基层社会的权力机构 清末民初番禺县沙湾《辛亥壬子年经理乡族文件草部》收录了52件文件,其中明确注明属于公局的有12件,有些没有落款的文件,从内容看应该也是属于公局的。这些文件涉及的事项包括:禁铁匠造剑仔、禁赌博、禁止藉查烟抢劫、通知领取烟牌、禁米店抬价、解劫匪、组织蚕业公司、暂停收谷、增加练勇自保、试演土炮、请委任团练团长、请领团防枪械等;从文件反映出,清末民初仁让公局拥有的武装力量(不包括在沙田区的护沙队)有陆勇130名、水勇70名、义勇队108名,武器有毛瑟单响枪50杆、毛瑟抬枪30杆、长杆十响无烟枪70杆、土枪50杆、土抬枪40杆[14] (P433~435)。从仁让局的例子,可知公局拥有武装,有权处理本乡的公共事务,有稽查权、缉捕权,还可以通过订立乡规或“奉谕告示”等形式有一定立法权,其主要权责在维护治安方面。
公局尚有一项重要的权责是“攻匪保良”(指证、揭发盗匪,担保、保释良民)。1906年岑春煊在通饬各属办理会匪札文中称“攻匪保良,系局绅专责。且又耳目切近,平空拿送事所必无。此等匪徒诡计多端,既无飘布可据,到案狡展又属惯技,若有局绅具结而仍不办,是永无惩办之日”;要求“以后各局拿获会匪,或据局、族绅耆捆送,无论有无起获飘布,务须悉心研讯,核其情罪之轻重,照章分别禀办。倘畏罪狡赖,始终坚不认供,亦即取具局绅‘如诬反坐’甘结,即行禀请惩办”[17]。公局本有缉捕、审讯权,岑春煊规定只要局绅坚持“指攻”,即使疑犯没有口供也可以惩办,这样,局绅实际上也就掌握了一乡居民的生杀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