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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广东的“公局”——士绅控制乡村基层社会(4)

2017-08-04 05:44
导读:公局是乡民首先报案的机构。如1901年秋,广州城郊西蓢村接到盗匪的打单信,“即投知乡局商议是事如何办法”[18]。每逢有重大治安事件,乡局都会及时

公局是乡民首先报案的机构。如1901年秋,广州城郊西蓢村接到盗匪的打单信,“即投知乡局商议是事如何办法”[18]。每逢有重大治安事件,乡局都会及时向官府报告。1904年,香山盗匪200余人,在离县城几里外的乡村“高树旗帜,大书拿擒仑革命军字样,向各处勒收行水、掳掠”,居民先报告隆都局,“由隆都局飞报地方文武请兵围捕”[19]。1911年4月28日,陆领等人为响应黄花岗起义(他们不知道起义已经失败),在顺德县乐从圩起事,当时“即将该圩各绅拘住”,但次日即有乐从圩局绅刘济川和附近水藤局的局绅到县衙门报告[20,21]。局绅往往还会越级向上报告,甚至直接报告督抚。
公局通常以奉谕告示的形式,发布带强制性的命令,但往往会夸大、曲解官府的指示。1910年冬,番禺沙湾仁让局发布告示禁止铁匠打造“剑仔”,开头即称“近有剑仔会出现,迭奉大宪出示严禁,犯者斩决”[22] (编号2)。很难相信会有这样的“大宪”告示。清末广东会党人数众多,民间武器泛滥,官府总不能把有剑仔的人都处死刑,估计是仁让局为了严禁而故意张大其词。1894年,香山县属恭谷两都局绅“遍布公启,托言奉有宪谕,严禁米谷出洋,如有商贩载运,拿获究办”[23]。从这则报道的口气来看,局绅是否真有“宪谕”也是值得怀疑的。官府有时还把公局作为执行政令的一级机构。如1895冬,广东的督抚为防止盗匪利用迎神赛会抢劫滋事,“特札饬广州府周太守谕令顺德县暨局绅等:凡各处乡落一概禁止演戏,大良城外所有外来船舶不得湾泊入涌”[24]。1904年8月,广州城船户抗捐罢驶,但“各乡局均竭力调停,不许渡船随声附和”,故各地到广州的水路交通仍能维持[25]。显然,各地乡局执行了官府的命令,避免了罢驶事件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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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局实行稽查、缉捕,但按清朝法律,局绅对刑事案件并无判决、执行权,然而,对一般案件,局绅往往自行判处。1894年,顺德县陈村拿获拐妇一名,“公局绅董以此妇行拐未成,免其死罪,决押令游刑示儆”[26]。有些局绅甚至敢于杀人。佛山近郊石湾乡局绅吴景星“处事明决,不避嫌怨”,“族人有嗜赌受母责反殴其母者”,吴景星认为按法律应治凌迟,但这会累及家族,“遂白其母,命子弟缚沉诸江”[27] (卷20,列传)。民国初年报纸报道,清末广东谘议局议员刘鲲海,“在乡局办事多年”,被视为“绅界之屠伯”[28],这类报道至少说明时人认为公局常有杀人之事。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太平天国妇女自由问题之民俗释论——兼论妇女自由不能作
《民立报》对南京临时政府组建的建言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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