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的更新与再生(1)
2017-08-04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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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的历史依着时间顺序由过去往今天发展起来,人们对于历史
自然的历史依着时间顺序由过去往今天发展起来,人们对于历史的思考却往往是由当下开始而回溯上去的。在我对于历史的好奇发展成为一种系统的关切之前,我关注的只是当代史。据我对历史的观察,这是一个较一般教科书所界定的时期长得多的历史阶段。这个时期以受到外部世界的猛烈冲击而始,至今已有一百多年了。如果说,我们可以“中国在世界”这几个字来说明这一时期里面中国在世界上的位置的话,那么,我们又可以另外几个字来说明这一时期里中华民族所作努力的根本性质,那就是救亡图存。这固然只是一个早已过了时的口号,但是在这里,我们给了它一种新的意蕴。我们用它来指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中国人一直面临着的危机的性质。一百多年来,我们的民族,我们的文明,一直处在死亡的威胁之下,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死亡的威胁是切实存在的。世纪之初的八国联军入侵和数十年后的日寇侵华不过是把死亡具体化,因而使这种威胁更加急迫和不容回避罢了。然而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死亡的含义不仅表现在
政治实体的灭绝这件事上,而且也包括了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精神上的无所依凭。
我们曾经是一个朝气蓬勃的民族,我们有一整套评判事物的标准和对于世界的独特看法,我们有自己的追求,有自己的满足和失望。数千年来,我们存在着,继续创造和保持我们的文明,并不是因为历史上没有波澜,也不是因为我们不会衰老,而仅仅是因为,我们尚能保有文明的完整,还可以过去的历史经验应付新的问题。然而,人类的发展不等我们象一枝花,一株草那样自生自灭。它阻断和改变我们历史的自然进程。在一场革命性的历史转变当中,我们往日的理想失落了,我们的历史经验破碎了。问题不在于这些理想是否有合理之处,或者,这些经验是否在过去漫长的岁月里屡验不爽。问题在于,它们不再能够应付新的挑战。在这个变化了的世界里面,它们无可挽回地过时了。这就是死亡,一个社会的精神上的死亡。这种死亡与那种具体可见的实体意义上的死亡差不多是一回事。依靠完全过了时的经验去应付险恶的环境和在精神上无所依凭的情况下置身于此险恶的环境,结果是一样的。这也是清末法律改革向我们提出的问题。法律意味着秩序,然而这秩序的有效性最终又只能建立在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上面。清末的法律改革意味着一个时代的终结,我们被迫接受一种新的秩序,但是对这新秩序的信仰却要靠我们自己去建立。为此,必须调整我们对于世界的看法,建立一套新的价值以求获得精神上的再生。任何一个新的社会或新的文明都是在经历了这样的过程之后才产生的。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而且从来不会自动完成。它不但要靠人们的不懈努力、抗争、奋斗乃至献身,而且有赖于人们对历史的深刻把握和对时势的正确判断,甚至,它还取决于人们对于死亡的态度。这正是西方社会在比如一○七五年、一六四一年或者一九一七年所经验到的东西。对我们来说,这些经验是弥足珍贵的,它向我们指出了一条超越死亡的路径。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当然,应该承认,中国人在一八四○年遇到的危境,较西方人在一六四一年或一七八九年所遇到的更难以克服。在西方,革命是其历史自然进程的一部分,在中国,危机却源自历史自然进程的阻断与改变;西方的革命是在其内部孕育成熟的,中国的危机却是外部世界变化的结果;对西方人来说,新的文明并不是一种异质文明,它就建立在以往的经验上面(罗马法的复兴与继承、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等等),对中国人来说,接受一种新的文明却意味着其固有文明的失败,它不可能把新秩序直接建立在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面。这些差别无疑是巨大的。但它们只是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而不曾改变事物的性质。难道一六四一年的英格兰和一七八九年的法兰西不是处在新旧文明交替的当口,不曾受着死亡的威胁,又不曾做拚死的努力以求超越死亡获得再生?人类社会中问题的共同性不但为我们提供了比较的可能,而且为我们提供了反省与借鉴的可能。就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潜伏于死亡危机中的第一种差异,一种较上述种种差异更为深刻的不同,即不同民族和文明对于死亡的态度的不同,时间观念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