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中国文化产业论坛第二届年会综述(
2017-08-05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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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对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影响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
“入世”对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影响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中国正在发生的一场深刻的革命,一次全面的国家体系创新。它不仅将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过程和未来走向,制约着中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也是更重要的,它正成为当代中国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一种新的存在性依据,成为当下中国行为的一种文化生态,影响和推动着中国全面的制度创新、路径改革和价值重建。胡惠林教授(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与发展研究基地、
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认为,在这样一种宏大的历史背景下,中国的文化产业被赋予了新的责任:参与入世后的中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所必须的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整体进程,接受改革成果和成本的转移,协调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满足国家的战略需求,推进国家文化与文化产业创新系统建设。张晓明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指出,“入世”后的中国面对的是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对中国文化产业具有“不对称优势”。因此,入世后在我国文化产业领域发生的竞争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不对称竞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性产业发展格局的不对称:以夕阳产业换我朝阳产业;(2)国内外文化产业发展的不对称:以产业实力搏我资源潜力;(3)已承诺开放领域竞争的不对称性:以产业高端对我产业低端。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将由有限范围和有限领域内的开放,转变为WTO规则框架下的宽范围和多领域开放;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性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的按中国政府承诺的时间表开放;由单方面为主的自我开放,转变为中国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双向的相互开放。张晓明认为,鉴于国际性文化产业发展出现了手段和内容的矛盾,在产业发展阶段上具有一种“后来居上”和“逆向整合”的趋势,中国在制订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时应以实现可持续的、跨越式的发展为基本指导方针,并遵循这样的原则:以文化艺术的原创带动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以文化产业带动信息产业,以产业政策引导企业整合,以制度创新应对制度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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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文化产业需建立与之互补的文化艺术保护方式
新的文化产业的发展必须将文化艺术分为经营性(以盈利为目标)和非经营性(以非盈利的文化艺术建设为目标)两大部类,在建立市场性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同时,还必须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对位性互补的文化艺术的保护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形成当代文化发展的合理架构。金元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认为,我国当前的文化遗产保护必须首先理顺下面几个关系:(1)文化遗产“救亡图存”与复兴光大的关系;(2)大规模经济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3)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遗产当代利用的关系;(4)文化遗产保护宏观整体规划与分档次、分阶段、分地区的具体策略实施的关系。金元浦认为,结合国情,我国文化艺术的保护方式应采取政府保护、法律保护、市场保护与社会支持等多重因素综合运作的方式。(1)加快政府保护方式的改革。改革和完善政府保护方式是文化艺术保护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这种保护首先是逐步建立文化艺术的宏观调控机制,主要运用政策的倾斜来实施文化保护,并协助立法机关建立和完善文化保护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其次是逐步加大国家文化资金的实际投入与监督实施,保证文化艺术在国家投资预算中的实际增长。其三,政府保护方式还应包含对民族传统文化和濒危艺术的特殊支持、对高雅艺术的大力资助,以及重点文化设施的建设、扩充与维修。(2)尽快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方式。当代艺术保护中依靠法律形式进行保护成为各国注意的焦点,法律方式保证了当代艺术保护的法律地位与运作程序,也保证了艺术保护的公众意识与社会责任。其根本意义是通过减免税收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资,以达到文化艺术总投入的实际增长。(3)迅速建立市场保护体制。文化艺术的市场保护包含两大方面;其一,为努力发展上规模上档次的一批大型文化产业,依靠市场方式,通过文化产业自身的扩大与积累来改变我国过去文化保护中单一的输血模式,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其二,对于那些不能以产业形式发展的文化艺术则必须通过市场寻求企业资助的道路。从企业赞助保护方式来说,要想使其发展起来,必须保证企业投资能获得相应的回报。(4)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全民保护。当代艺术保护中的社会支持和全民保护具有最广泛最强大的力量。当代社会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现代传媒营造保护文化艺术的社会氛围与社会舆论,培育了一代代懂得艺术的文化大众,这是保护艺术的最深厚的社会基础与心理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