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道德与爱的维度[下](4)
2017-08-06 03:21
导读:[5] “爱”被公认为文学“永恒的主题”(实际上绝不仅限于文学领域)。探讨过此一问题的诗人和作家之多是不可胜数的。古罗马诗人奥维德的《爱经》
[5] “爱”被公认为文学“永恒的主题”(实际上绝不仅限于文学领域)。探讨过此一问题的诗人和作家之多是不可胜数的。古罗马诗人奥维德的《爱经》是上古时代关于爱的专题著作中最著名者,中古时代从诸多神秘主义思想家到一些基督教神学家,均讨论过这一问题。现代思想家中讨论此一问题之
哲学家和
伦理学家也不可胜数,但最著者应为精神分析学家或深层
心理学家,如弗洛伊德(S.Freud)和弗洛姆(E.Fromm)等人。在伦理学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弗莱彻(J.Fletcher),他发展了蒂里希等人关于爱与伦理关系的思想,提出了较为系统的“境遇伦理学”(其《境遇伦理学----新道德论》有程立显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在中国,在主流文化传统的奠基人孔子的言论中,“仁”是讨论最多的概念。关于这一概念与“爱”的关系,我们在后面会谈到。
[6] 此一角度始于视爱为世界始因的那些希腊哲学家,如恩培多克勒和柏拉图。从中古时期到近代,则有奥古斯丁、皮科、黑格尔、谢林以及一些存在主义思想家。
[7] “道德行动的伦理原则”:1962年3月2日在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所作的演讲,第一次刊载于John Carey 所编,Being and Doing, Paul Tillich as Ethicist, Mercer University Press, 1987。
[8] Being and Doing, p. 213.
[9] 中译文见何光沪选编:《蒂里希选集》上卷,第291页以下,高师宁译,何光沪校。
[10] 同上书,第293页。
[11] 当然,第一种批评还起源于另一种误解,即把“邻人”理解成了“邻居”而非“具体的实在的个人”(例如最近我在
中山大学作了一次关于“人文主义与基督宗教”的演讲,听众的问题之中,即有一位教授所提的“若不要求一个人先爱父母,怎能要求他去爱邻居呢?”实际上,父母也属于基督教所说的“邻人”,即身旁的具体的人)。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12] 《马太福音》22:37-40,《马可福音》12:28-31;《申命记》6:5,《利未记》19:18。
[13] Being and Doing, p.213。
[14] 《蒂里希选集》,第294页。对爱的理解必须超乎情感之上,这一点从蒂里希论爱与正义之关系时所举的例子中也可得到说明:一个人可能对另一个说,“我知道应该把你送上法庭,但由于我的基督徒的爱,我要让你走掉。”由于这种被错误地等同于爱的怜悯,一个人也许会被推向彻底犯罪的生涯。这意味着他得到的既不是正义也不是爱,而是由多情善感掩盖着的非正义。参见同上书,第300页。
[15] “爱(祖)国”、“爱(人)民”之类道德要求只是现代汉语中的普遍律令。古代的“敬天爱民”、“勤政爱民”之类只对君主或统治者而言,故“爱”字具有居高临下之意,接近于父母对子女之爱这一特定含义。但是必须指出,中国古代的许多语词,都具有本文所讨论的广义的爱的许多内涵,例如对长上之“尊”,对子女之“慈”,对父母之“孝”,对兄弟之“悌”,对同辈之“友”,甚至对上天之“敬”。而使用很多又最重要的“仁”字,更具有深刻的内涵,这是后文要予以讨论的。
[16] Being and Doing, p. 213。在《爱、力量与正义》中有类似的定义:“爱是使分离者结合的动力。”见《蒂里希选集》,第308页。
[17] 《蒂里希选集》,第311页。
[18] 同上书,第310--311页。
[19] libido大致可用中文“欲望”一词来表达。
[20] 《蒂里希选集》,第311页。
[21] 同上书,第312页。
[22] Being and Doing, p.214。
[23] 同上书,第214页。
[24] 儒家有所谓“性”与“情”之分(董子主张人有“贪”有“仁”,有“性”有“情”《春秋繁露·深察名号》),道家也有“任其性命之情”之说(《庄子·骈拇》)。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25] 所谓“八苦”中有“爱别离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