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悦政治思想简论(4)
2017-08-21 01:49
导读:四 荀悦认为政治实施的贯彻方式无非是“德”和“刑”。“凡政之大经,法教而已”[3],“德”的实现是通过“教”;“刑”的实现是通过“法”。“性虽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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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悦认为政治实施的贯彻方式无非是“德”和“刑”。“凡政之大经,法教而已”[3],“德”的实现是通过“教”;“刑”的实现是通过“法”。“性虽善,待教而成;性虽恶,待教而消”[11]。德刑实施的手段是教、法。在德与刑的关系上,荀悦主张“德刑并用”,“义法并立”,他认为“德刑并行,天地之常道也”,无论在治世还是在乱世,两者都不能不被执行,否则,只能使治世变成乱世,而乱世更乱。但在具体实施上,是德先,还是刑先,并没有固定的程式和标准,这一点与原始儒家的始终讲求先德后刑有所不同。荀悦认为是先德还是先刑,应该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定,“或先教化,或先刑法,所遇然也”,“拨乱抑强则先刑法,扶弱绥新则先教化,安平之世则刑教并用”,这是其通变思想在德刑关系上的反映,并且显示出儒法合流的迹象。同时他主张,在德行实施上要循序渐进,与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的演化相适应。“教初必简,刑初必略,则其渐也”,这样,使其逐渐地影响人民,并为人民所接受,从而保证政权的稳固。如果德、刑有所偏废,二者不能协同,不能维持在一个平衡的“度”上,即出现所谓“虐教”、“峻刑”的局面,那么后果是严重的。“虐教伤化,峻刑害民”,实行“虐教”、“峻刑”的政策实际上就是“陷民以恶,陷民于罪”,都是“害民”的举措,无疑是自堕长城,是一种政治自杀的行为。他认为历来之所以有先德还是先刑的德刑之辩,是因为各持其端者“未究治体之终始,圣人之大德也”[9],指出他们没有注重对社会现实的考察和理解“圣人”思想的真意。他这种思想方法是进步的和值得肯定的。荀悦的德刑观实际上是给统治者开出了一剂济世治民、巩固统治的良方。
虽然荀悦讲求伦理观念对人的规范,但他同时也主张“明制”。“制”包括政治制度、法律和已形成的政治传统。他认为“先王之政,以制为本”,提出要有一个整肃的统治秩序,“上有帝制则政不颇;下有帝制,则民不二”,[17]把维持一个“制”看成是政治安定的保证。有了“制”,就是建立了一个有序的社会统治秩序的框架,使不同层次的人处于不同的位置,享受不同的权利,使其安于其位,“位必称德,禄必称爵”[6],不相变乱,于是天下太平,籍以此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荀悦进而指出,要达到尧舜那样的治世,不是要求每个人都得象尧舜本人那样,而是“服尧之制,行尧之道”,去践行他们那个时代的“制”和“道”。尧舜也只是因为践行了这种“制”和“道”才成为尧舜,否则不过常人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讲,他认为人人皆可为尧舜。同样,“行桀纣之事,是桀纣也”,人人也可为桀纣。“制”、“道”“常并存于世,唯人所用而已”,[5]希望帝王行尧舜之制。同时,他对不从“制”提出警告,“一物不称,则乱之本也”[6],认为每一件事物如果不符合统治秩序的观念要求,都会导致天下大乱,因此乱“制”是政治混乱的本源,“夫矫制之事,先王之所慎也”[9],要求帝王谨慎行事,针对西汉的情况,他对汉武帝封公孙弘为侯提出批评,指出不依据功绩而是依据地位封侯,不合于制度,他认为诸侯王只是“有分土而无分民,王者其一统,以御其政”[6]而已,这才是符合“制”的要求的。如果越制,容易出现“名设于外,实应于内;事制于始,志成于终”的情况,就会发生变乱,威胁皇权,因此要求皇帝谨慎从事。他甚至认为刘邦“白马之誓”也是违制,是错误的。“是教下犯上,而兴兵乱之阶也”,他说:“若后人不修是盟,约不行也”,[18]因此,他主张提高君权以统镇诸侯,要靠“明制”来完成,并引用《尚书》:“法惟上行,不惟下行”之训来进一步说明“明制”目的,就是要保证权威,“圣王之制,务在纲纪,明其道义而已”。[17]他讲“道义”,说明“明制”本身也存在一种“伦理内核”,然而,“权其轻重,而为之制,宜焉”,[9]也是受其通变思想支配;认为“制”是“期于应变,济时也”,[4]则反映出其政治思想的灵活性。但无论如何变通,都不能损害君权,不能中断汉统的延续,“古今异制,损益随时,然纪纲大略,其致一也”,[7]可谓万变不离其宗。由此可以体会到荀悦为挽救东汉王朝真是不遗余力、用心良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