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北部边疆的官牧场网(2)
2013-08-14 01:04
导读:考核放牧成绩,执行赏罚,查核经费与设备,制定牧场建设规划等事宜。其主办单位是游击府以下的各军事衙门,即依乾隆元年(1736年)所定制度,“每
考核放牧成绩,执行赏罚,查核经费与设备,制定牧场建设规划等事宜。其主办单位是游击府以下的各军事衙门,即依乾隆元年(1736年)所定制度,“每场牝牡马千二百匹,以游击一人为总统,每场分为五群,每群牝马二百匹,牡马四十匹,以千总、把总一人为牧长,外委千总、把总为牧副,兵十名为牧人”7。基本上是将军队官员编制转为牧场的领导结构,由军事衙门移为畜牧衙门,官场风气很浓。
在措施上,清政府对官牧场特别是边塞官牧场实行了责任制,订立了严明的奖惩办法,用以保证和促进国营畜牧业的发展。朝廷一再强调将严格的数目指标和严明的奖惩条例对应起来,用量化尺度来衡量其负责者的工作优劣,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以后,这一制度逐渐形成。按规定,张家口外察哈尔各牧群,包括朝廷牧群和八旗牧群,每隔3年,原额的牛、马、羊与新的孳生数要达到3:1。8驼群,每隔6年,原额数与孳生数之间不能小于5:2这个对应值。通常是“每三年一次考校,蕃息者有赏,虚耗者有罚”9。在具体执行程序上,既有阶段性,又有连接性。一般是先布置,后检查;先检查,后评定;先评定,后处理。颇有章法,条理分明,环环相扣。如太仆牧务的督查和考核:每年春天派本寺堂官(满人)1名,出口外察哈尔牧地,“将马驹验骟,秋季往口外分拨骟过三岁之驹入群,三年均齐一次,届期列名,奏请钦点,前往员外郎岁春季往口外稽察孳生、倒毙各数并训练马驹,逐一烙印。秋季往口外验视肥瘠并训练马驹,有未烙印及烙印模糊者补烙印。牝马群计三年之内每三马应孳生一驹,于孳生额数外,多至一百六十匹者为上等,八十匹以上者次之,八十匹以下者又次之。其于孳生数额内少至一百匹或五十匹以上及五十匹以下者亦分三等,牧长、牧副、(牧)丁以是各定其赏罚。牡马群以在场见牧之数区为十分,视其训练及毙损之多寡以定其赏罚,至该管协领以上各官,所管马群,得赏受罚之等次,核计有差”10。上驷院牧务和八旗牧务的督理措施也与此大同小异,其中,上都、达布逊诺尔牧场和大凌河牧场马群,每3年奏派堂官巡察1次,驼群,每6年巡查1次。马群每百匹倒毙之数不超过8匹者赏,9匹至12匹者免议,13匹以上者罚。各总管、副管、翼领、牧长、牧副皆照例领受赏罚。所赏之物为马匹,所罚之物也是马匹。对直接放牧的牧丁,凡已超额完成任务指标者,即于额外多出1牛犊、两羊羔者,每人各奖赏毛青布1匹。完不成规定任务者,要接受鞭挞的处罚。从上到下,从官到民,采取和执行了贯穿性或一致性的督饬办法,讲求人人有岗,人人有责。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绿营牧场的督饬和管理制度更为严格,不仅对有关官员、兵卒进行上的赏罚,而且还对之进行上的鼓励与制裁。按乾隆元年(1736年)原定之条例,每3年举行1次全面而统一的考评活动,称为“均齐”。届时由总督派官员逐场巡察检查,划分等级,题明原委,并详造各牧场官兵花名册,报明兵部备案。照规定,边地牧马(包括内地绿营牧场马),也同样要求在3年内,每3匹马须孳生1匹。在此定额之外,多增加1匹以上80匹以下的给3等奖;牧长加官1级,牧副纪录2次,每兵赏银1两。多孳生80匹——160匹者为2等奖,牧长加官2级,牧副加官1级,每官各赏银2两。多孳生160匹以上者为1等奖,牧长、牧副皆按所加级别补授实职,每名牧兵赏银3两。11若不足定额,少孳生20匹以下者,罚牧长5匹马,责打牧副40杖。少孳生21匹——40匹者,罚牧长马7匹,杖责牧副50。少孳生41匹——80匹者,罚牧长马9匹,杖责牧副60。12“如于原牧数内缺少的,千总、把总(牧长)革职,罚马十八匹,外委(牧副)革去顶戴,仍各责八十,兵责八十。所罚的马归入马群核算。其提、镇、游击统计五群以为赏罚:五群得赏的游击加二级,提、镇加一级。四群得赏,一群得罚的游击加一级,提、镇纪录二次。三群得赏,二群得罚的游击、提、镇无庸议赏议罚。三群得罚,二群得赏的游击降一级留任,提、镇罚俸六月。四群得罚,一群得赏的游击,降一级调用,提、镇罚俸一年。五群全罚的游击革职,提、镇降一级调用。……若在原牧数内缺少的,除将千总、把总罚出马数补入外,余著落游击、提、镇各半分赔”13。显然,绿营牧务的负责面儿较大、赏罚范围极广,既考核主办单位游击府、千总把总衙门;又考核主管单位——提督府、总兵(总镇)府;既查问直接责任,又追究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它是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的结合。那时就是通过如此上下一贯制的奖惩手段来实施和执行上面颇具实用性的双管齐下的责任制的。这样,可使主办部门和主管部门之间产生一致的利害关系,促进二者共同努力,抓好牧务,从而加强对官牧场的督导和控制,有效地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不过,这是一种封建主义的,是一个官督官办或官督军办的经营形式,有相当的专制性。它与中央牧场一样,是与民间畜牧业相互冲突的,因为最好的水草、牧地为其所扩占,对民间畜牧业有所妨碍。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清代北部边疆官牧场是供官衙和军队使用马、牛、驼、羊等牲畜,采取牧养与拨用相结合的方式,是一种自给性经济。牧场物品或产品,基本上不进行交换,没有走进经济的圈子。北部边地官牧场并不是一个普通的经济组织,它具有某种属性,是一个指令性的专业服务实体。
边地官牧场除了经营上的承包性质之外,还含有某些差徭性质的封建主义经济因素。各牧场的牧丁要像一般封建户政下的编民一样,承担提供朝廷所需贡物的义务。每年定例将一些畜产品解送到朝廷,交给内务府御膳房,供皇帝和各宫室食用。如在张家口外为镶黄、正黄、正白3旗牧放牛群、羊群的1620名牧丁,每年必须向皇族进贡乳酥油1.0122万斤,乳油4927斤,大小乳饼1158斤。14这是一种以实物形式出现的由牧丁承受的徭役负担,是封建统治者以强力驱使牧丁或役使百姓之变相的反映。
各类官牧业经济的发展与衰落
清政府根据塞外的自然条件和牧区形势,封疆划界,确定边地官牧业的范围,严格规定各类牧场的畛域,不得逾越,违者重罚。这一方面对维持畜牧业生产、稳定畜牧业秩序有好处,另一方面,可在较大程度上使官牧场原先占有优越的牧养条件不被破坏和侵夺,保障官牧业的正常进行。同时,为适应官牧业生产的需要——尽快繁殖或孳生牲畜,官府(牧衙)按照朝廷之旨,尽量遵守动物生理规律,指令统一配备各牧群的公畜和母畜的数目比例,不论中央牧场还是地方牧场,都按公母1:5的比例执行,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和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对此有详述。这是一项颇具科学性的规定,对今天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牧群广增母畜是当时公认的原则性措施,就连朝廷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如乾隆三年(1738年),商都、达布逊诺尔牧场要求添增公驼、公马数,中央不甚赞同,并指出:“牧厂添设马匹,原为滋生蕃庶起见,若添骟马八千匹,于牧事无益,应减去二千匹,改添骡马(母马)二千匹,促八千匹之数,此外更添骟驼五百只,庶于牧事有济”15。清廷的这一训示,进一步强化了后来官牧场广增母畜、重视繁殖、扩大牧业的思想。由于贯彻执行了以上的牧场经办方针,并全面实施了严格的奖惩制度,因而边疆官牧场具备了走向兴盛的必要条件。再加上众多牧官、牧丁、牧兵之间的有机配合和积极努力,逐渐促使塞外官牧业发展壮大起来。起初,在顺治时,中央牧场和地方牧场只有数十处,牧养官马几万匹。到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时,仅塞外蒙古地方的官牧场就多达230多处,牲畜数量增加数倍。玄烨帝说:“牧厂唯口外为最善,今口外马厂孳生已及十万,牛有六万,羊至二十万……前巡行塞外时,见牲畜弥漫山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