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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农保”如何处理与农民工及失地农民养(2)

2014-11-25 02:57
导读:农民工养老模式的选择可分为四种:第一种是“进城”模式,即要求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第二种是“返乡”模式,即要求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

  农民工养老模式的选择可分为四种:第一种是“进城”模式,即要求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第二种是“返乡”模式,即要求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第三种是“第三条道路”模式,即对农民工实行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四种是暂不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在政策决策层已经决定推进“新农保”改革试点的今天,第三种和第四种选择显然已经失去意义,农民工只能在第一种和第二种之间进行选择。这要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来进行。

  笔者建议,首先由政府对农民工加入城镇职业养老保险给予一定补贴,这样一方面会提高用工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农民工不论是加入城镇养老保险项目还是“新农保”项目,都会享受到政府的补贴,体现了制度的公平性。其次,要设计不同参保方案供农民工选择,改革要在尊重“农民工”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农民工可以在两种社保项目之间选择,也可以在同社保项目不同参保方案之间进行选择。有一点值得强调,农民工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两个项目,因为如果同时参加两个社会养老保险项目,等于他同时享受了双份政府补贴,显然有失公平。最后,要设计好“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项目的对接方案,在已经参加城镇职业养老保险项目的农民工,如果失去城里的工作回到农村,他如何加入“新农保”,如何对原来的城镇养老保险项目进行折算,这应当在对接方案中加以考虑。另外,在农村已经加入“新农保”的农民,如果有一天放弃了经营的土地迁居到城镇生活,而他距离享受养老金的年限还很远,他可以保留原来的“新农保”保险项目,当然也可以选择将原来的“新农保”进行折算然后加入城镇养老项目,这些也应当在所设计的方案中加以考虑。

  三、“新农保”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问题

  失地农民之所以特殊,是因为他们失去了原来的生活来源——土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原因在于城市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中利益(和部分非公共利益)对土地的需求,失地农民往往在与政府和征地单位的利益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村集体也很难成为农民的代言人,失地农民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无钱”的弱势群体。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者,有责任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使他们不会因为失去土地而失去养老保障。

  失地农民的情况是多样的,有些失地农民已经找到较稳定的工作,有些失地农民自谋职业,有些则失业在家。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已经离开土地的农民要不要加入“新农保”,已经加入“新农保”的农民如果未来有一天失去了土地,对其要不要采取特殊政策,采取什么样的特殊政策。这些都应该是制定政策时加以考虑的问题。

  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笔者建议应分情况区别对待。失地农民如果又重新获得了较稳定职业的工作,他可以加入当地城镇职业养老保险。如果失地农民后来自谋职业或失业在家的,可由其自由选择是加入“新农保”还是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况,村集体、地方,尤其是当初从农民手中获得土地收益的一方应当承当一定的缴费义务,并适当降低失地农民的个人缴费比例。对于已经加入“新农保”后失去土地的农民,可以考虑减免个人在“新农保”中缴纳的部分费用,由土地获益方承担农民个人的缴费义务。

  另外,除了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这两类特殊群体外,城镇失业人员这一群体也应引起政策制订者的注意。在城镇,有相当一部分失业人员,他们一直没有稳定工作,也没有能力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面临年龄增大的风险,未来只能依靠子女解决养老问题。建议政府参照向农民提供的优惠政策,给予失业人员群体更多的社会保障补贴,使他们有能力加入到城镇养老保险项目中来。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新农保”采取普惠式的保障形式,政府要负担大部分的资金,不管是农民,还是农民工、失地农民,甚至城镇居民,政府在未来都应为他们支付一定的基础养老金,以体现制度的公平。在条件成熟时要尽快推出类似于日本“国民年金”、惠及全体国民的养老金制度。

  总之,在“新农保”试点工作过程中,必然要考虑制度本身与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在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制度衔接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新农保”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实质上是解决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问以及职业之间流动所产生的问题,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实质上是新制度如何增强失去传统保障形式的特殊群体的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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