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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保障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新型社会养老与农民工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问题日益凸显出来。“新农保”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实质上是解决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以及职业之间流动所产生的问题,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实质上是新制度如何增强失去传统保障形式的特殊群体的保障问题。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社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剧,农村养老问题显得日益突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问题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广大人民群众“老有所养”。党和政府早在1986年就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为止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未真正建立起来。2009年6月,国务院研究部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今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随后在8月份召开的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由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并由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以实现“保基本”、“广覆盖”的目标。“新农保”是继取消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衔接
随着“普惠式”的“新农保”政策框架的逐步明晰,两类特殊人群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成为学术界和政策决策层必须思考的问题。这两类特殊群体分别是农民工和失地农民。他们部分是从农民群体中逐渐演化出来的群体,处于农村社会或城镇社会的边缘。
在我国城镇,已经建立了以企业和个人缴费为主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家规定有条件的农民工可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由于农民工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收人有限,导致农民工的参保率很低,农民工的参保率不足三成。对于失地农民,一些地方规定将其纳人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但是,由于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并未得到真正解决,其收人很不稳定,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很难为其提供有效保障。当前,我国农村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其基本趋势是由政府承担较大责任,由国家财政负责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的支付,农民个人可以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的年缴费金额。很明显,城乡之间以及各群体之间在社会养老保险的享有上存在明显差别。
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衔接是必然的。其目的有二:一是要消除城乡之间的不平等,使城乡居民之间以及不同群体之间,平等享有改革成果,共同得到社会提供的养老保障;二是城乡衔接可以促进居民在城乡间、地区间、行业间、职业间、就业状态间的转移和流动。
二、“新农保”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问题
农民工之所以特殊,是因为他们一般在城镇不稳定的岗位工作,又在城乡之间流动生活。尽管一少部分农民工已经加入了城镇职业养老保险,但是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加入任何社会养老保险项目。目前开展的“新农保”工作理应把他们纳入进来,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已经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项目的农民工还能不能加入“新农保”?如果加入“新农保”又该如何处理与原来保障项目的关系?如果不加入“新农保”,政府补贴部分又如何体现?另外,“新农保”如何应对农民工在城乡间不断流动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