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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农民养老的自我保障性又具有某种相对性,它相对于以下两点:
第一、相对于城镇特别是城市职工而言,农民没有离、退休之说。众所周知,城(镇)市居民生活所消耗的一切物资都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因此,城(镇)市居民离、退休以后,如果没有养老金、养老金不足或养老金发放不及时,将直接危及其生活。但是在,只需要提供一份适量的土地,农民照样可以保证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即所谓的“有饭吃”,而不需要提供养老金,这就为国家减轻了负担,减少了一大笔支出。而且,中国农民历来就有勤劳、朴实的优良传统,农民是否继续劳动通常不是由其年龄(比如60或65岁)决定的,而是由其自身的身体条件决定的。只要身体健康,条件允许,即使70多岁的农民也仍然从事着简单的劳动.其实,农民真正需要提供的恰恰正是可能将要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老人死亡后的丧葬费用,很多也支持着这一论点。所以,只要政府提供适量的“口粮田”或“养老田(山)”,其子女、邻居、亲属等再适当帮助,农村老年人一般均可以自食其力,从而在不要政府财政负担的情况下确保农民老有所养。另一方面,老人在60岁以后承担一定的劳动,这对于其充实生活、锻炼身体、减轻子女负担、和睦家庭关系起着一定的润滑作用。
第二、相对于农村养老保障基本方案而言。全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方案》自1992年起,经过近8年的实施最后宣布暂时放弃,个中缘由较多。但是,我认为,较为关键的一条就是忽视了目前我国农民养老具有内在的自我保障性这一根本的特征。在现阶段,我国农村老年人物质供养低廉、生活照料较为方便、生活质量要求不高、对子女无私奉献的品格特征,就决定了我国农民仍然依赖着几千年来所形成的家庭养老,决定了农民不可能认识到老龄化所带来的潜在的养老风险,也决定了农民不可能愿意拿出现金去参加社会养老。这种情况应当为今后如何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方案》提供新的思路。
三、供养费用的不均衡性
农民养老费用的不均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农村中老年人的物质供养成本较低。中国的农村老年人一般都比较勤劳、朴实,他们对物质生活的要求普遍不很高,只希望吃饱穿暖就行,所谓的“粗茶淡饭皆相宜、缝缝补补均可以”。根据笔者在江苏省苏中地区农村所做的调查,平均每位老人每年只需要价值800元左右的物资,如大米、蔬菜、禽蛋、鱼、肉、瓜果、油料、柴火以及少量的衣物等等,这些物资绝大部分不需要现金支付,一般均可以自行生产(高和荣2002),甚至还略有节余。薛兴利等人在山东的调查认为价值750元左右就可以了,两者数据基本相当。因此,老年人的物质供养成本相对较低。在正常的情况下,一般只需要100元左右的零用钱。但是,另一方面,老年人的医疗丧葬费用却比较高。因为老年人是一个患病率高、患病种类多、住院比例高的特殊群体,老年人往往容易患脑血管病、心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以及各种肿瘤,往往多病并发。1993年,卫生部调查表明,我国50岁以上的、占社会总人口数的18%的中老年人消耗了近80%的医疗费。如此算来,老年人消耗的医疗费用十分巨大,很多家庭往往因病致贫,从此一蹶不振。
不仅如此,老年人也是一个死亡率高的群体,老年人死后都需要一大笔费用开支。就苏中地区而言,平均每位老人的丧葬费用大约为5000元左右(杨翠迎l998),这对于“4—2—1”结构模式的农村家庭来说,一对年青夫妇在其有限的收入里要拿出2万元现金来料理4位老人的后事还真是困难,更不用说可能要照料6位或8位老人了。
这表明,伴随着“核心家庭”的形成,农民温饱问题的解决,人均寿命的延长,在上,物质供养问题已经是农村养老中的次要问题,而医疗和丧葬等费用问题将逐渐成为首要的问题,这和改革开放乃至建国以前的农村状况大不一样。农村养老的这一特征也就为现在和今后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障工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