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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实对比:实践过程中的差异。使两者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互补性
虽然新建设和农村工作都是时代的产物,也都是出于推动农村和社会的发展,但两者仅从字面上就能发现很明显的差异,如新农村建设属于政府用语、而农村社会工作属于专业术语;新农村建设强调建设、农村社会工作强调社会工作等。实际上,根据近几年来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的实践过程分析,两者在实施主体、形式和方式方面表现出了极大的差异,具体表现在:
差异表现一:实施主体的政府性或非政府性。实施主体是某一政策、方案或项目提出并推动的个人、组织或团体,有别于参与主体或建设主体。毋庸置疑,新农村建设的建设主体和农村社会工作的参与主体都是农民。但是,两者在实施主体上有很大的差异。建设新农村由政府推动实施,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全力推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具有时代性、全面性、动态性、差异性和长期性的特征。而农村社会工作是由学术团体、民间机构组织运作,按照项目通过学术研究、民间实验的形式推进,具有非政府性、典型性、深入性等特征。
差异表现二、实践形式的“外推性”或“内生性”。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奉行城市带动农村的发展策略,在资源分配、政策制度支持方面都始终倾向城市,使得相当部分农村基础建设薄弱,发展资源匮乏,进而村民自治的作用难以发挥。因此,外部支持、推动以及国家基于现代化努力同时以不能不依赖科层运作体系及其工作机制而强制性介入是完全必要的。新农村建设正是这种“白上而下”外部性推动的形式。然而,农村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的一个分支,是以农村社区基本情况的扎实调研为前提,以农民需求为导向,以驻村为主要形式,运用个案、小组、社区及社工等专业手法深入全面的推动社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正是这种以调研为前提、以需求为导向的工作手法,决定了农村社会工作的工作方向直接与农村、农民息息相关,具有内生性和自下而上的特点。
差异表现三、实践方法的分类或灵活探索。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的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异,就是同一个地区内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也差距不小,所以新农村建设不可能全国都一个模式。因此,在新农村建设的实践方法上必须因地制宜,对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模式,不搞一刀切,而是采取分类指导,即按照大中城市郊区、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人多地少地区、中西部人少地多地区等四大类区制定不同的政策指导新农村建设。相比较而言,专业社会工作是西方国家的产物,农村社会工作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性社会工作,并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以借鉴,尚属于探索时期。目前,在我国内陆开展的农村社会工作又多以项目的形式出现,使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通过以上分析,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会工作在实施主体、实践形式和方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彼此互有优势与劣势。如新农村建设的政府性和外推性,使在实践过程中具有充足的资源供给和制度保障,在分类指导的策略下能够对不同地区深入全面的进行农村经济、社会、的建设,但却使农村主体性地位缺失,农民参与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存在急躁冒进和孤立片面的倾向等问题。农村社会工作的非政府性和内生性,能够充分考虑农民的需求,极大的激发了农民参与建设的热情发挥他们主体性的作用,带动农民挖掘自有资源和农村社区资源,但由于自有资源的有限性和本身处于探索阶段,不能长期、全面的推动我国农村社区的发展。因此,两者并不能相互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