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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退休帐户 个人储蓄 养老保障
论文摘要:阐述了美国个人退休帐户三十余年来各个发展阶段中所呈现的特点,分析了个人退休帐户如何逐步发展壮大,并深入到关庭中,进而通过深入分析于IRA家庭的特征、账户资产状况、投资状况三个方面的状况,提出IRA在美国家庭养老储蓄中具有的重要作用,IRA是退休养老的重要保证。
个人退休帐户(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简称IRA)是美国保障体系的第三支柱,自1974年开设以来,经过三十年余年的长足发展和不断完善,已获得了巨大进步,个人退休帐户已深人美国家庭,深人民众,成为美国私人退休金市场上与401 K计划并驾齐驱的退休产品。2005年,个人退休帐户占有美国私人退休金市场上最大份额。这样迅猛的发展,不能不引起世人的广泛关注和思考。本文正是基于此,探讨和研究美国个人退休帐户三十年来发展历程。
一、IRA产生阶段
1974年5月1日,美国总统福特签署《雇员退休收人保障法》(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 ERISA ) ,该立法确立了个人退休帐户作为重要储蓄工具之一的地位,确立了第一个IRA即传统的IRA,明确提出传统IRA的两个作用:一是为没有被退休计划覆盖的个人提供优惠储蓄计划;二是当雇员工作变动或退休,允许雇员将雇主发起的退休计划资产转人IRA。该法案规定年龄低于70岁半的雇员都有资格参加缴费,他们每年可向IRA缴纳1 500美元或收人的15%,取两者中的较低额,而且这部分费用无须缴纳所得税,直到雇员以后从IRA中提款时,再为缴费和投资收益缴税。其实,最初规定的缴费限额,随着法案的不断完善而不断调整提升。早期的IRA法律规定,为使雇员退休存款易保存,允许参加雇主发起退休计划的雇员,在退休或换工作时,将退休计划资产转移到传统的IRA中,即雇员仍然可以持有雇主发起的退休计划资产。正是由于上述这些特点,IRA迅速受到人们热烈的欢迎,1975年缴费总额达14亿美元。此后,年度缴费额一直稳定增长,到1981年已经高达48亿美元。
《1976年法》提出了配偶IRA,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为其没有工作的配偶缴纳可减税的IRA缴费,缴费额限制在1 750美元(每个配偶是875美元)或收入的15%,这两项标准采用最低原则(哪个数目低用哪个),取其较低值。《1978年税收法》第219节提出,成立简易式雇员退休(Simplified Employee Pension,SEP)IRA,之所以称为简易式,是考虑到雇主发起的退休计划有诸多复杂因素,阻碍了小企业为其雇员提供退休计划,而SEP IRA规则相对简便,易于实施。雇主向SEP缴费也就是向IRA缴费,SEPIRA可用于多种类型的企业,主要是适用于小企业,它于1979年起开始实施。
二、IRA发展阶段
(一)覆盖全体雇员的IRAs (“Universal ”IRAs )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国家经济普遍陷入“滞胀”状态,美国也是如此。失业率上升,私人资本投资的比率不断下降,通货膨胀加剧,使纳税人的纳税等级上升,人们实际生活水平下降。税收收入虽然不断增长,但由于政府管理的事务过多,赤字的规模也不断扩大。考虑到经济发展状况,美国里根政府决定,通过减少税收来刺激经济增长,提出经国会批准的新税制,即《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 Economic Recovery TaxAct , ERTA ),这部税法致力于低水平的个人退休储蓄,鼓励美国公民通过IRA储蓄养老金。
1982年,经济复兴税法提出,IRA每年缴费限额为2 000美元或收人的百分之百,标准采用最低原则。此外,提出实行“覆盖全体雇员的”1RA,即允许所有有收人来源且年龄低于70岁半的雇员,无论是否参加了退休计划,都可以向IRA缴纳可减税的缴费额t;。这期间IRA规则尽最大限度简化,以让更多人参与其中,于是传统IRA缴费额急速上升。表明,从1982一1986年,平均每年缴费额达到344亿美元,这一阶段缴费活动十分频繁,有61%的IRA拥有者,每年缴费;而超过$0%的IRA拥有者,有两年持续缴费。此外,缴费人数中,低收人者人数上升。
(二)规定部分雇员缴费可减税( Eliminationof Universal Deductibility)
美国国会在《1986年税制改革法》( TRA19$6 )规定,只允许部分雇员向IRA缴纳可减税的缴费,即只有达到一定条件,才有资格缴纳可减税的缴费。这样做部分是因为考虑到“覆盖全体雇员的”IRA带来不确定的影响。另外,国会认为,雇主支持的退休计划不断增多,这势必会减少对“覆盖全体雇员的”IRA的需求。《1986年税制改革法》规定,已参加雇主退休计划的高薪收人雇员,参加IRA要有所限制。婚姻双方如果有一方参加了退休计划,则视为两方都参加了退休计划。只有当家庭收人少于一定限制时,参加了退休计划的家庭,才有资格向IRA缴纳可减税的缴费额。此外,《1986年税制改革法》还首次增加了非减税缴费,规定年龄没有超过70岁半,无论是否参加了退休计划,都可缴纳非减税性缴费,这部分缴费提取时无需再缴税。随着参加IRA条件的资格不断严格,减税缴费额限制增多,IRA可减税缴费额迅速减少,符合参加条件的家庭数目也在减少。1987年是新条款实施的第一年,可减税的缴费额从1986年的378亿美元减少到141亿美元,同时,许多仍然符合缴费条件的纳税人也停止了缴费。
(三)国会提出的修改IRA提案
美国第101次国会会议(1989一1990)提出几项修改IRA福利的议案:包括超级IRA ( SuperIRA )、附加IRA ( IRA一Plus )以及家庭储蓄帐户( Family Savings Account, FSA ) 。 Bentsen议员提出了超级IRA ,1989年的议会财政委员会通过此项提案,允许IRA的一半缴费可减税,取消因某些“特殊目的”提款(首次购房,,医疗费用)而导致的罚金。Packwood议员和Roth议员提出附加IRA,其他议员提出与传统IRA不同形式的税收优惠,不允许缴费减税,一般认为是税后的IRA。附加IRA缴费限制也是每年2 000美元,IRA中的金额可以转帐,对收人所得不征税(仅仅对最初的缴费部分征税),持有五年即可因某些特殊目的提款。1990年提出的家庭储蓄帐户管理提案规定,缴费限额增至2 500美元,持有七年则提款时不须缴税;持有三年则不须缴罚金(只缴纳所得税);收人低于6万(单身),10万(一家之主)和12万美元(夫妻联合收人),则提款购房也不须缴纳罚金。
1992年,总统提出一种新的IRA类型,命名为FIRA(可变的个人退休帐户Flexible IndividualRetirement Account ),它允许建立税后个人退休帐户,缴费金额可达2 500美元(联合缴费为5 000美元),如果帐户持有7年,则无须缴纳罚金。1995年的财政预算调整提案,允许个人非减税性缴费增至2 000美元,199$年以后2 000美元数目要与通货膨胀指数相联,如果帐户持有五年且满足以下提款要求:59岁半后提款,失去财产,残疾或第一次购房缴费,则提取投资收人时无须缴税。1997年,布什总统提出增加IRA调整后的总收人,已婚双方增至10万美元(从8万美元开始),个人增至7万美元(从5万美元开始),该提案扩大了参加个人退休帐户的覆盖面,纳税人如果持有五年,则有权力选择特殊的、非减税性IRA而无须缴纳罚金。由于大学教育、第一次购房或失业超过12个星期等特殊原因,这期间提款免交10%的罚金。
(四)雇主发起的IRA
19%年《小企业就业保护法》提出,国会设立雇员储蓄激励对等缴费退休计划(Savings Incen-tive Match Plan for Employee,SIMPLE)或SIMPLEIRA,它是专门针对不足100个雇员的小企业而设立的。2003年末,老年人以及建立了简易式雇员退休IRA的雇员,持有大约1 500亿美元资产,而SIMPLE IRA积累了大约250亿资产。尽管SIMPLE IRA计划相对比较新,但是,其发展速度和参加人数都有了较大的增长。1998一2003年,SIMPLE IRA计划数目,每年平均增长25%,参加人数每年增加27 % 。 2003年末,在375 300个SIMPLE IRA计划中,大约有170万参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