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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高的给付水平是产生“高缴费、高赤字”的基本成因
这里我们应该指出的是:政府介人保障的目的不应该是出于家长主义(因为政府行为在这方面不一定是最有效率的,我国社会保障的现状也正说明了这一点),而应该是基于对公平的关注,最终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运作的效率。现实社会中总存在诸如残疾、疾病、年老、失业、意外灾害等这样一些情况,再者,由于各人所拥有的体力、智力、天赋和资本不同,因此根据市场规则进行的分配必然会造成贫富差距。对处境艰难者的生活与生命的漠视反映了市场机制在分配领域所存在的缺陷,即市场分配的结果是不公平的,它可能会导致诸如贫困、社会冲突、低收人阶层得不到发展与改善自己处境的机会以及富裕阶层的浪费等一系列不良社会后果,即产生了社会发展的不和谐。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了解决以上问题,达到维护社会基本稳定的目的,也是创造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最终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运作的效率。这一点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来理解。第一,社会保障解决的是人们的基本生存问题,只有解决了对基本生存权的保障,才能维护社会的基本稳定,社会基本稳定得到保障了,市场经济才能有效的运作。第二,公平是有限度的。一定限度的公平才能促进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一定限度的公平可以催生更大的效率,过度的公平只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导致市场运作的无效率,因此在各个向度和层面上应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社会保障领域也是如此。过高的社会保障给付水平不仅会导致负担过重,还会导致养懒人的现象,更会影响效率优先原则。因此,社会保障水平的确定应根据对基本生存权的保障而确定,即解决人们的基本生存问题,这也会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个人能动性与创造性,使人们为了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发挥个人的能动性与创造性,促进人们“各尽所能”,进而各得其所,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解决公民基本生存权,这是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应该且必须做的事情。至于一个人想在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后依然能够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则他可以在年轻时参加商业、自己储蓄等多种途径。这也规定了今后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水平,在于用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满足一个人的所有需求。
按本意说,社会保障是建立一种“集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的互济事业。政府在这方面的作用,无非是建立一种机制,促进社会安定。因此,社会保障只能解决个人的最低需求问题。而不可能将个人的需求全部纳入保障。但由于的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计划经济而产生的,其基础是国有企业的离退休金制度。这就是企业以较低的工资让职工就业,在他们离退休时,可以逐月取得离退休费。离退休费由企业负担,冲减当年利润。即使企业发生亏损,也应当按时发放离退休费,这部分资金将由政府的亏损补贴中予以解决。
当时,建立离退休费制度的基础是假定企业是永存的,不会发生破产,当然,也不存在着企业发不出离退休金问题。然而进入市场经济时期,企业的破产、合并、改制等,使得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企业不再是政府附属,而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但是,随着企业的身份转变,也产生了另一问题,这就是传统体制下企业承担的那些社会职能—包括离退休金、厂办学校和各种福利设施等必须由社会来承担。因为,一方面,企业如果再承担这些职能,而无人付费就会陷入困境,加上企业的改组、合并等原因,这样,传统的以企业为基础的离退休金制度就逐渐瓦解。另一方面,如果国有企业承担上述社会福利职能,而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不承担,这也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因而对政府承担这些社会事务的呼声就越来越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80年代后期,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级政府逐渐将社会保障接过来,成为一项基本职能。
政府承担这项职能无疑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但问题是如何承担。这里,有两种方案供选择。
第一种方案,按照规范的市场经济方式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即先建立一个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失业救济费等人民的基本需求,然后再考虑与传统的离退休制度的接轨问题。
这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并非企业的离退休金制度的延续,而是一种新颖的保障制度。虽然两者有重合之处。但并不等于要将其全部承袭。至于在规范的制度建设后,与原来的制度不衔接之处,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来过渡。
根据这一方案,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和使用应当采用“低,低给付标准”的方式。因为,政府承担的只是基本养老费部分。“基本养老费”是指维持个人生存的基本费用,包括生活费、基本医疗费等。因而政府应当采取较低的给付标准。至于人们要获得追求幸福生活所需的更多资金,那么,应当由其他途径,如商业性保险、企业建立为职工储蓄制度等方式去解决。因而,按这一方案,未来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应当是多头的,而政府保障只是处于基础地位的最低层次保障问题。
第二种方案,将离退休金制度经过“包装”,改头换面地变成社会保障制度。这就是将企业保障制度看作遗产,由政府完全承袭下来。这样,传统退休制度下的离退休工资就成为现行制度的既定出发点。为了要保障原来的离退休工资,政府必然要提高给付水平,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提高企业的缴费率,这样才能将这部分承诺承担下来,就产生了“高税率(缴费率)、高给付率”的社会保障模式。
我国从一开始就选择了第二种模式。当时,制度设计面临的约束条件是:
(1)要维持这一庞大的离退休群体的经费和已经承诺的供给水平,就是说,保持原有的离退休人员的收入不下降,而且要逐年上升;
(2)虽然国有企业职工在过去给国家作出了贡献,但这些钱都已经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因而从财政状况看,政府也不可能拿出更多的钱来补贴社会保障,那么,就只能通过高收费率来转嫁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