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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立足于基层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开始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以竞争和利益导向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具体来说就是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变。由于社会变革的加剧,利益格局的调整,农村村情民情的复杂化,导致基层矛盾纠纷有明显增长的趋势,突出表现在换届选举、征地赔偿、环境污染、婚姻家庭、干群关系、劳动用工等方面,并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群体化、疑难化等特征,单靠以往单一的矛盾纠纷解决办法已经难以满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需求。因此,建立和健全立足于基层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使纠纷得以及时、便捷、公正、妥善解决,对于基层的社会稳定、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基层矛盾纠纷的新特点
农村基层的矛盾纠纷随着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力度、强度、深度的进一步加大,政治经济体制发生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农村基层的矛盾纠纷更是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矛盾纠纷客体复杂化。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农村发展不均衡,经济结构、知识构成、思想观念、传统习惯、宗族房姓等各方面的差异性致使农村矛盾纠纷客体的复杂化。矛盾纠纷的形式已由过去的“一因一果”转变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矛盾纠纷形成的原因多,形成的过程复杂,导致的结果严重,也增加了基层矛盾纠纷解决的难度。
(二)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随着阶层、群体的分化和社会分工的逐步细化,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分化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乡镇管理者、农村管理者等阶层。基层矛盾纠纷的主体正由一元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由过去仅限于村民与村民间的纠纷,发展为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与企事业单位、村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
(三)矛盾纠纷类型多样化。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信息化和基层民主进程的逐步推进,必然会触碰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从而引发更加复杂的矛盾纠纷类型的出现。农村已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多种纠纷类型。目前农村矛盾纠纷既包括家庭、婚姻、抚养、赡养等传统类型以外,还包括土地承包、林权权属、征地赔偿、农民负担、乡企改制、劳动用工等新型的矛盾纠纷类型。
(四)矛盾纠纷规模群体化。随着农民民主意识的不断加强,维权意识的进一步强化,加上不少群众“法不责众”心理的驱使,农村矛盾纠纷涉及的人数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群体行为逐渐呈现出自发松散型向组织策划型发展,并容易做出情绪化、过激化、暴力化的举动。
(五)矛盾纠纷调处疑难化。新时期下,由于农村矛盾纠纷所表现出来的多类型、大批量、多元化和复合化等新特点,增大了对其调处的难度。有些矛盾纠纷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是缺乏政策、法律依据,有的是跨地区、跨部门,有的是较多人的过激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捣乱破坏活动纠缠在一起,更是增加了处置的难度。
二、引发基层矛盾纠纷的原因
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广大农村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大大地改善了农村的条件,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但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矛盾纠纷形式,引发这些矛盾纠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思想的、经济的、机制的、社会的、法律的等各方面因素。
(一)诱发基层矛盾纠纷的思想根源——价值观和人生观偏差。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改革力度的不断深化以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民的思想意识和民主意识都发生了很多变化,伴随着社会转型而来的一些腐朽思想,如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一切向前看等思想的不断侵入,加上农村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很容易便受到外界影响和鼓动。另外,随着农村发展的日益加快,区域发展不协调,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利益分配不均衡,资源配置不合理,继而引发心理不平衡,当这些不平等得不到调整又得不到帮助的时候,就很容易引起矛盾纠纷的产生,甚至是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事件的发生。
(二)诱发基层矛盾纠纷的经济根源——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指出:“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将会成为我国今后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正在进入利益分化、利益博弈和利益冲突的时代。”随着社会管理方式和管理机制的不断变革,社会结构、经济结构都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各种群体、阶层不断分化,不同群体、阶层的权利和利益被不断唤醒和强化,在有限社会资源前提下,一些群体、阶层的既得利益不能得到充分满足,势必发生利益冲突。特别是在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掌握着资源的支配权,有些甚至将资源部门化或者部门资源合法化。基层相对而言属于“弱势群体”,处于社会最底层,当资源和利益分配悬殊加大,就极其容易引发公共权利机关和民众之间的矛盾纠纷。
(三)诱发基层矛盾纠纷的体制根源——政府角色和职能错位。政府在体制改革中,扮演着多重身份,既是市场主体,又是管理主体;既是体制改革的执行者,又是监督者;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导致政府角色错位。政府角色错位一方面体现于对公共及个体利益的直接损害,导致公共资源向非公共领域流动,使公众失去平等使用公共资源的权益。另一方面表现为对社会规则的破坏,造成社会成员之间利益不可调和的冲突。政府职能的错位在农村突出表现为土地征用和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涉及安置补偿标准、强制手段滥用等问题。如果缺乏利益协调和对话机制,武断行事,便会为基层埋下矛盾纠纷的隐患。
(四)诱发基层矛盾纠纷的社会根源——基层组织控制力弱化。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主政治建设的持续推进、各种民间组织的迅猛发展以及基层组织自身建设的严重滞后,公众对组织的信任感、认可感和归宿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对农村社会的动员能力、整合能力和号召能力大大降低,从而导致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影响力和凝聚力严重下降,导致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带头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一些基层组织在开展实际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没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没有实行民主决议,从而引发信任危机,损害群众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造成干群党群关系紧张,引发基层矛盾纠纷。
(五)诱发基层矛盾纠纷的法律根源——法律建设和调整不力。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强调经济建设,而长期忽略了社会建设,法律建设的步伐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基层,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规范,原有的法律体系已满足不了新形势下农村的发展实际和发展要求,不能及时规范和调整新型社会关系,造成制度空缺无法可依。法律、政策的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法律程序和标准复杂繁琐,导致很多基层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甚至愈演愈烈。而基层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容易产生“罚不责众”的心理,容易受外界的煽动和影响,于是小事大闹、大事群闹、群事久闹的无休止上访、申诉、缠讼现象便时有发生。
(六)诱发基层矛盾纠纷的心理根源——心理认识和需求失衡。社会转型,必然会伴随新旧思想文化和体制的交汇、碰撞,社会利益和社会个体价值多元化趋势日趋明显,社会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主导价值取向与社会个体价值需求之间、主流文化与亚文化之间的差异和冲突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在利益结构发生变动的时候,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群体心理的不平衡和行为的无所适从,引发矛盾纠纷。
三、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途径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多元理念
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有史以来最多元化的状态之中,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基层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尖锐化、频繁化、群体化和多元化的趋向,依靠以往单一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目前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的解决需要。因此,必须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更新理念,树立多元理念,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实现基层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1、多元理念。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要求我们必须以多元化理念作为制度设计的目标。一是矛盾纠纷的解决主体应当多样化。不仅应包括具有国家属性的解纷主体(如法院、行政机关等),还应包括非国家属性的民间主体(如民商事仲裁机构、群众自治组织、行业组织、人民团体、中介组织);不仅应包括专门性的解纷主体(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还应包括综合性的解纷主体(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等。二是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应当多样化。应尽可能多地向社会提供各种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这些方式包括调解、和解、仲裁、判决等。既包括国家法,也包括政策、道德、民间习惯等;既包括强制性的硬性手段,也包括教育、引导、疏导的软性手段等。
2、自治理念。在基层,私力救济在解决矛盾纠纷中仍然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现今法律资源稀缺、法律程序繁琐、法律成本高的情况下,应积极提倡私力救济,通过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实现私力救济的合法性,从而充分发挥私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机构在解决基层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倡导协作、协商来解决纠纷。
3、效益理念。矛盾纠纷解决宜早不宜迟、宜速不宜拖,久拖不决只会使矛盾越积越深,因此必须以追求高效作为矛盾解决机制的指导思想。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以其低成本、快速方便、非对抗性等特点,无疑应当成为值得推崇的解决方式,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直接具体的眼前利益,还避免了诉讼和庭审的复杂繁琐和久审不决、久拖不决等弊端。
4、法治理念。一切矛盾纠纷的解决,都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建立公平、高效、权威、完善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一切按法律办、按制度办、按程序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原则,避免人为干预和干扰。
5、和谐理念。矛盾纠纷的解决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协调,注重效率与公平、发展与稳定的矛盾平衡,以理顺情绪、减少对抗、恢复秩序、建设和谐为立足点和出发点,确保矛盾纠纷不积累、不膨胀、不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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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马宫丁晓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