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四、村委会是否应当有管理集体 经济 的职能
在这个 问题 上,绝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倾向性比较明显,即认为村委会应当有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因此,正式 法律 只对试行法中的个别用词进行了修订,沿用了试行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这一规定。
对这个问题的意见,基本可概括为三种: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应当具有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但不能成为市场主体直接搞经营。理由是:1)村民自治是全面的,应当包括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否则,村民自治就会受到限制,甚至被架空;2)村委会具有法定性、普遍性、稳定性的特点,更适合作为集体经济所有权的代表,维护集体的经济利益。村委会由村民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村民;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不等于全体村民。所以,集体经济组织中那部分村民的权益与全体村民的权益并不相等。属于全体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如土地、森林等各种资源,只能由村委会来管理,才能体现出是集体所有,而不是某些人所有。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需要根据市场变化而变化,缺乏稳定性,一旦破产,甚至会导致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3)“一村一社”模式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没有前途;4)“一村一社”模式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与村党支部、村委会“三个牌子一个门,说话办事一个人”,只是多了一块牌子,没有实际意义。有的还要求进一步明确村委会负责管理村集体经济,对集体经济实施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二种意见认为,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 社会 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不能将自治组织的职能与 农村 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相混淆。建议按照自治组织的性质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有关土地等资产管理、生产服务和协调等职能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我国沿海和内地,南方和北方,村集体经济的 发展 和组织形式有很大差异。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也有很大不同。有的设有村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有的则由村委会承担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在没有设立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由村委会管理村集体经济或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村委会是否应有管理村集体经济的职能,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其核心是对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资源,由谁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行使发包权。现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建立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农民行使所有权。更多的地区则是由村委会代表村农民行使所有权。为了促进集体经济的长期发展,立法机关决定从实际情况出发,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基本维持试行法的有关 内容 。
上述四个问题,是关系到村委会在乡村组织体系中基本定位的重大问题,是支撑村民自治的基石。人们的意见分歧,从一个侧面说明,要统一对村民自治的思想认识,并非易事。法律中的许多问题,还需要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需要在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过程中,积累更多的经验,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逐步统一思想认识。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范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