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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亟待修改和完善(3)

2015-03-05 01:09
导读:理由之九: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quot;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遇到票数相等不能

    理由之九: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quot;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遇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中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的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假若某村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和委员二名共4人组成村民委员会,但在正式投票选举时,只选出了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和一名委员,还有二名候选人票数相同,根据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又根据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选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或者主任、副主任都来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因此,上面的再次投票不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该不属于另行选举,那幺这再次选举是否还需遵循两个"过半数"的要求,甚至是否可以只有三个选民参加投票,1人得2票,另1人得1票,最后以获2票者当选呢?这些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另外,我们还可以把例子再举得复杂一些,譬如那二个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在有效选举中的得票数超过了半数,是否可以再增加一个村民委员会名额,让两人同时当选?免得进行再次投票。再如那二个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在有效选举中的得票数没有超过半数,是否也可以允许减少一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对这二人不再进行再次选举?更或者是不论这二人在有效选举中的得票数是否超过半数,都必须进行再次投票?所有这些,在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让人难以把握。想得再复杂一些,假若这二人经再次选举后,得票数还是相同( 理论 上绝对有这个可能),怎幺处理?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还是没有作出规定。

    理由之十: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提出了罢免的启动程序,但并没详细规定选民在什幺情况下可以启动罢免程序。建议应明确规定当村民委员会成员在犯有哪些过错的前提下,村民才可以启动罢免程序。我们知道,要罢免村委会成员比选举村委会成员更要困难得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浙江省罢免村委会成员的例子也仅仅只有20多起而已。但实际上,选举时千方百计动脑筋,选上后不干实事的村委会成员也为数不少,对这些不干实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如何加以约束,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 问题 。

    理由之十一: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quot;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应当补选。"假如有一个村在第一次投票选举时,只选出了一名村委主任,在另行选举时又只选出了一名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2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根据这三十一条的规定,又应当进行补选成员。但笔者尚未听说过正常的正式选举时,可以连续进行第三次选举的事例,也没有查到有关 法律 依据。建议出现这种情况时,补选工作不可立即开展,应当适当推迟进行。

    理由之十二: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意思非常明确,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行为人其当选无效,但本次选举应该仍然有效。若本次选举中一次性仍能够选出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那应该是最理想的结果。但若未能按要求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时,还得进行另行选举。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不被剥夺其 政治 权利的话,他还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那幺在进行另行选举时,行为人应该还是可以参加竞选的。假如在另行选举时,行为人在并未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前提下,他又当选了,请问其当选是否有效?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果说当选有效,我们实在难以相信另行选举的当选与行为人在第一次选举时采取不正当手段(譬如贿赂)绝对无因果关系。如果说当选无效,笔者也找不到具体的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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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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